宗規訴訟

宗規訴訟,是指中世紀西歐教會法院的訴訟程式。刑事案件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式,由教會法院審判官根據控告或告發,進行秘密偵査和審訊,在審理中允許對被告採用刑訊逼供,取證判刑。主要採用的證據形式是誓證法(宣誓為證)和神明裁判。直至13世紀以後才逐漸採用人證和物證。民事案件無論起訴和抗訴,均須採用繁瑣的書面形式。隨著專制君主權力的加強,受教會法院審判的案件日益縮小,但18世紀末期以前,對異教的迫害始終按宗規訴訟進行。

以訴訟程式形式調整社會關係,是統治者維護其政治穩定和經濟秩序,解決社會矛盾和衝突的需要。訴訟程式適用的範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會矛盾和衝突對統治秩序的危害大小,危害越大,就越有必要採用訴訟程式來調整。訴訟程式以國家的司法權為依託,是解決社會矛盾和衝突的最有力的和最終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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