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宗教與社會的相互關係為研究對象,探討宗教起源和發展的社會因素及其社會功能的一門社會學分支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社會學
- 研究對象:相互宗教與社會關係
- 類型:社會學分支學科
- 探討:宗教起源和發展的社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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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以宗教與社會的相互關係為研究對象,探討宗教起源和發展的社會因素及其社會功能的一門社會學分支學科。
研究內容
可以概括為:
①宗教如何影響人的情感、人的心理和行為、人際關係,以及人格的形成,如何影響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價值觀念。
②考察人格、價值觀念、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與現實生活,如何影響宗教的起源和發展,如何影響教規、教義、宗教事務、宗教群體的類型和神職人員的社會分層。
③研究教會群體、教徒的宗教生活和社會生活對教徒的價值觀、人格的影響。
研究對象
宗教社會學同宗教學有不同的研究對象和內容,宗教學研究宗教神學教義本身的問題,如神靈、上帝是否存在,死亡來臨的意義及宗教態度(虔誠與否)等;宗教社會學則研究神靈觀念的產生和導致人們信仰神靈、上帝的社會因素,以及這些神靈觀念、宗教信仰對人們社會生活的影響。宗教社會學的全部問題,實質上是通過宗教顯現出來的關於社會的問題。
研究方法
宗教社會學是宗教學與社會學的交叉學科,宗教社會學的研究範圍注定要超越這兩門學科的邊界。美國宗教學家羅伯特·貝拉(Robert Bellah)曾把宗教社會學的研究範圍總結為三個方面:第一是把宗教當作人在社會行為中的核心的理論研究;第二是宗教與其它社會文化形式之間的關係研究;第三是對宗教的社會功能、組織狀況以及宗教史上各種運動及思潮的研究。
宗教社會學興起時的理論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進化論。進化論是宗教社會學中最早出現的一種理論,也是促成宗教學學科建立的一個重要因素。它從宗教在時間上有起點,然後經歷了一個包括一系列階段發展過程這一基本觀點來研究宗教。進化論從一開始就被引進到宗教學研究領域,宗教社會學領域最早使用進化論的是孔德與斯賓塞,孔德的社會進步三階段說和斯賓塞的祖先崇拜起源說都是進化論的思想。杜爾凱姆也認為,社會發展形態越低的社會就表現出越低的宗教形態,而這種最低形態的宗教與其原初狀態非常接近。韋伯的宗教進化論特色在於他把宗教看作是推動社會前進的主要動力。20世紀初,歐洲研究領域中的進化論隨著進化理論在各個人文學科的衰落而忽見喪失其地位,但是美國當代宗教社會學家羅伯特·貝拉有重新宗教進化發展的五個階段。貝拉把進化論定義為組織結構的日益複雜化和分化大的過程,而這些過程是宗教日益適應並獨立於不斷發展的社會環境。貝拉認為宗教經歷了五個階段:一是神聖世界與現實世界尚未區分的原始階段;二是古代階段,是神聖世界逐漸獨立於現實世界並且出現了神人之間溝通橋樑的宗教專職人員;三是歷史階段,出現了獨立性較強的宗教團體,神聖世界與現實世界界限清晰,與神聖世界相比,現實世界是低下的,宗教就是引導人們脫離這個低下的世界,到神聖世界獲得解脫和拯救;四是現代早起階段,神聖世界與現實世界的體系崩潰,個體與超人間在建立直接關係;五是現代階段,以宗教的高度私人化為特徵。
雖然進化論在宗教社會學乃至整個宗教學領域曾經占有過主導地位,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它在解釋宗教起源、發展的過程,是一種揭示事物的時間性和歷史性的理論,但是隨著研究深入也暴露出其缺點。原因有二:一是進化論把事物的發生髮展看成一條直線,其模式是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簡到繁、從低級到高級,但是運用這種理論的前提條件是對上述兩兩相對的概念要有一種界定,對它們都要有一個價值判斷,所以無論是界定還是價值判斷常常具有主觀性;二是當把這種分析方法用於像宗教這樣複雜的文化現象時,就顯得簡單化。宗教現象除了進化論所討論的範疇之外,還存在著簡單與複雜、高級和低級等相對範疇同時並存、相互滲透等等複雜的關係。雖然思想界後來又出現過雙向進化論和多向進化論,對單向進化論進行過一定程度的補充,但這些補充於人類文化現象所呈現出的多元狀況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進化論在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後便迅速衰落了。
第二,功能論。功能論是探討宗教的社會功能的理論,也是宗教社會學中最持久最重要的方法。功能論的理論基礎是把社會看為各種社會制度的均衡機制,這些機制從整體上構成社會體系。社會體系的各個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影響、彼此制約,任何一部分的發展和變化都會影響到其它部分的變化,進而影響整個體系。而各種文化體系作為這個社會的組成部分,都具有自己的功能,宗教也不例外。根據這種理論,宗教被看作是一種社會機構,一種體系化了的人類行為的形式,其發揮的功能與社會體系有著密切的關聯。例如,《論存在分析宗教心理學雙重X模型》展現了個體自我與社會環境的相互調試關係,充分論證了宗教具有的社會功能。
倡導宗教功能論的先驅是杜爾凱姆,但他簡單的把宗教歸為社會本身。20世紀50年代,社會學界從斯賓塞時代進入帕森斯時代,結構功能主義處於巔峰時期,帕森斯對杜爾凱姆的功能論進行了批判。他認為宗教是文化的價值觀、信仰和象徵領域的主要方面,是人類生活中的普遍現象。而文化模式是獨立於社會結構是不同層次上運轉的,它為社會行為體系和個人提供了一半道德標準,以及表達的象徵和基本的信仰。帕森斯認為宗教有兩種功能:一是宗教使道德的價值、情感和行為體系的規範具有了認識上的意義;二是宗教平衡了合理期待行為後果與實際能看到後果之間的差異。默頓在批判帕森斯思想的基礎上有對功能論作出了新的發展。他認為,任何一個事物或現象對整個體系的作用都是多方面的:既有積極地正功能的一面,又有消極的負功能的一面;既有已被人們意識到的顯功能,又有未被認識但發揮著作用的潛功能。這種思想對於功能分析造成了很大的影響,許多宗教社會學家開始研究宗教的負功能即宗教對社會造成的分裂作用,並把宗教對社會的功能和對個人的功能作用分開研究,認為有些功能在社會和個人之間起到相反的作用。
功能論在宗教研究中具有它積極意義和合理因素:首先,功能論把宗教始終當作一種社會文化體系,否定了宗教的神聖性;其次,對我們理解作為社會文化體系的宗教與社會的相互關係,並對宗教長期存在的原因提供了比較全面的分析;第三,功能論的分析對於揭示宗教本質現象具有積極地意義,宗教的功能也是宗教在社會中表現出的現象之一,雖然功能不能等同於本質,但是揭示其本質的可觀切入點。
功能論在宗教社會學中仍然有其不足之處:首先,早起的功能論分析過分的強調了宗教對於社會穩定所起的作用,忽略了其負面影響;其次,過分強調滿足需要的功能,忽視了人類歷史發展過程的重要性。第三,宗教功能論所關注的一直是那些影響信仰和被信仰影響的事實,忽略了對宗教的懷疑所產生的不可低估的正負功能;第四,過分強調宗教的不可或缺性,視宗教為社會永恆的現象。
第三,衝突論。衝突論是以批判功能主義為契機而產生的一種研究方法。其理論觀點認為社會是由許多利益團體構成的,每一個團體都追求自身的利益,而能夠促進社會團結統一的價值觀和信仰並不存在。由此,衝突論認為現代社會的特徵就是衝突、壓制以及各個團體的權利分割,各個團體的利益分配保持均衡,社會就出現穩定狀態。宗教社會學中研究中的衝突論也把宗教視為一種社會中的利益團體,強調其形成的關鍵在於自身利益而非信仰。衝突論認為宗教是社會分裂的源泉,衝突是宗教團體記憶體在的普遍現象,但另外一方面它有認為宗教是小範圍內社會整合的因素。
衝突論著眼於正在變化的社會問題,宗教在這種變化中起到什麼樣的功能,社會變化有對宗教有何影響,都是其關注的方面。修正了功能論那種靜態的、忽略了社會特定模式的來由的理論,提出了社會利益集團自身利益對於觀念和行為的影響。衝突論過於強調宗教在社會中作為利益團體,尤其至經濟方面的利益,卻忽視了宗教最重要的核心部分的研究,即關於超人間的信仰。
宗教社會學的研究史表明,它主要著手於巨觀理論研究和微觀套用研究。在巨觀的理論研究中,進化論、功能論、衝突論等理論占有重要地位,支持這些理論的有跨文化比較分析、歷史分析、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控制實驗、參與性觀察、內容分析等具體研究方法。
發展歷史
一般認為,宗教社會學的先驅者是19世紀的法國學者F.de庫朗日和英國學者W.R.史密斯。庫朗日在其代表作《古代城邦》(1864)中,從歷史的角度研究了宗教在古希臘羅馬的政治、社會進化中的作用。他認為宗教以祖先崇拜形式出現,成為家族的內聚力;作為城邦保護神出現,使市民對城邦的責任感加強。宗教在當時的社會統一中起著重要作用。他還認為,古希臘羅馬的一切政治、法律、社會變革都和宗教有關,宗教是社會進步的主要原因。這些觀點對以後宗教社會學中的功能學派產生了重要影響。史密斯特別重視獻牲的作用,他在《閃族宗教講座》(1889)一書中認為,閃族地區古代宗教的核心不是宗教信條,而在於禮義和制度;古代閃族不是由教義將人們維繫起來的,而是通過獻牲的聖餐把神和人融合在一起,從而使人與人融為一體。這種觀點被稱為禮儀先行說。
發展階段
法國社會學家A.孔德把歷史文化的發展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神學階段是人類智力上的一大錯誤,必為形上學的“哲學階段”所代替,最後哲學階段再消失於實證的“科學階段”。他對神學體系與社會階級結構、財產以及統治與權力關係的論述,開闢了宗教社會學研究的先河。他的上述觀點,被後來的宗教進化論學派加以吸收並發揮。
英國人類學家E.B.泰勒的《原始文化》(1871)和社會學家H.斯賓塞的《社會學原理》(1876~1896)對宗教社會學的產生發生過重要影響。泰勒指出,宗教的產生是由於原始民族對夢與死亡的生理或心理作用的無知。他認為宗教的社會功能主要有:①通過葬禮或對祖先的祭祀達成家人的團結協合;②堅定個人得自傳統的行為,使個人相信,凡為宗教所認可的行為,都是正當無誤的;③促成民族的統一;④使私人財產合法化。他還認為,宗教能保障社會的延續,促使社會認同感的形成。
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比較歷史研究和人種學研究的發展,關於各民族宗教生活的經驗材料的大量積累,宗教社會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形成的條件已經成熟。法國社會學家É.迪爾凱姆和德國社會學家M.韋伯被認為是宗教社會學的創始人。迪爾凱姆首先命名了宗教社會學。他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一書中,從研究澳大利亞土著民族圖騰崇拜的特殊宗教形式中,建立起以神聖和世俗的兩分法為基礎的宗教社會學理論。他認為,與神聖事物有關的信仰和習俗的統一制度,使一切信徒聯合到一個名為教會的社團中來。他強調宗教的集體性,認為宗教儀式的功能是確保教會對成員在道德上的統治,以維持社會的安定與和諧。迪爾凱姆強調宗教儀式的作用,促進了後來的人類學家對宗教進行功能主義的研究。英國人類學家B.K.馬林諾夫斯基的《野蠻社會的犯罪和習俗》(1926)、《巫術、科學與宗教》(1948)等著作,A.R.拉德克利夫-布朗的《阿達曼島居民》(1922),都闡述了宗教信仰行為在原始社會中維持社會內聚力和控制個人行為的作用,形成了宗教社會學的功能主義學派。
領域廣深
韋伯對宗教社會學的研究,涉及的領域相當廣泛,影響也比較深遠。1904~1905年發表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是他最有影響的著作。他認為新教倫理提倡世俗禁慾主義,崇尚勤勞、節儉和創新精神,把靈魂得救與商業成功看作一回事。在他看來,正是這種新教倫理創造了資本主義。在中國和印度,由於儒教和印度教的教義限制經濟發展,即使在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環境中,也會起阻礙作用。韋伯的新教倫理觀向人們說明:宗教並非是一個孤立的社會現象,各種宗教都與社會、經濟發展有關。這一理論影響了後來的社會學家把宗教當作一個綜合的社會體系進行研究。韋伯還從古代猶太教中探索新教倫理的淵源,對印度教、佛教、道教等東方宗教進行分析、比較。這對西方宗教社會學中的比較學派的形成有重要影響。
研究方向
受韋伯的影響,宗教社會學出現了兩個相互聯繫的研究方向:①研究宗教教派的特點、教義和社會意義;②研究社會階級、地位群體與宗教教派的關係,由此產生了一系列重要的著作,如德國宗教史學家、社會學家E.P.W.特勒爾奇的《基督教教會的社會意義》(1912)、美國神學家H.R.尼布爾的《宗派主義的社會根源》(1929)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宗教社會學的研究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影響較大的有美國社會學家T.帕森斯的研究。帕森斯在《現代社會的結構和進程》(1960)中,結合迪爾凱姆與韋伯有關宗教的論述,把宗教當作社會有機體的重要部分,認為維持社會的均衡必須有四種社會機能,宗教是其中的一種。他高度評價了宗教在社會變動中的整合作用。
60年代以來,在西方特別是美國,伴隨著工業化、都市化、現代化的進程,宗教出現了世俗化的趨勢,宗教社會學的研究也隨之發生了變化。以往的宗教社會學研究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即宗教是以上帝和神為中心的,因而要通過制度化的宗教團體的活動來研究宗教。1965年,H.考克斯《世俗的城市》一書一反傳統的看法,指出在現代社會中,宗教已被改造,可以在沒有神的概念下存在,不論在教會中,在社區的群體,甚至在政黨和服務性事業中,都可以找到宗教。
蘇聯的宗教社會學
在蘇聯,宗教社會學於20世紀20~30年代從歷史唯物主義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學科。60年代獲得了較大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較有影響的宗教社會學家,如Р.Γ.巴爾塔諾夫等,出版了一些有水平的專著。研究的內容主要有:宗教社會學的概念體系;社會主義國家宗教在各民族、各區域、各人口團體中世俗化過程的地位和作用;宗教組織、宗教意識的變化;無神論教育的社會學問題等。
發展狀況
中國的宗教社會學發展比較緩慢,1949年以前曾翻譯過一些有關宗教社會學的著作。80年代以來,社會學者、宗教學者在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正在為建立中國的宗教社會學而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