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拉斯共和國憲法,是指1982年1月11日由全國立憲議會通過。共8部分,43章379條。主要內容:宏都拉斯為民主共和國。年滿18歲的宏都拉斯人為公民,享有選舉權。總統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不得連任。禁止武裝部隊司令、武裝部隊和警察部隊或國家治安部隊高級將領、現役軍人和在選舉12個月前仍在職的任何其他武裝部隊人員當選為總統。
立法權屬於國民議會,議員任期4年。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抗訴法庭和地方法院。公民有人身、言論、勞動、遷徙、宗教信仰和參加和平的非武裝社團的權利和自由。承認工會的合法地位和罷工權。軍隊是職業的、非政治的軍隊。迄今,宏都拉斯共頒布15部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