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宋躍簡歷
宋躍,男,漢族,山東濟寧人,1961年2月出生,1978年2月參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浙江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
1978.02-1979.12 平湖縣城北公社知青
1979.12-1983.08 平湖縣財稅局農財股工作
1983.08-1984.08 借調平湖縣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科助理檢察員
1984.08-1990.07 平湖縣人民檢察院經濟檢察科檢察員
1990.07-1992.10 平湖縣(市)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偵查局副局長
1992.10-1997.08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乍浦檢察室主任
1997.08-1998.07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辦公室主任
1998.07-1998.11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兼反貪局局長
1998.11-1999.10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
1999.10-2003.01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03.01-2003.03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
2003.03-2011.12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11.12-2012.02 海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
2012.02-2019.09 海鹽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2016年5月,檢察官職務套改時明確為三級高級檢察官)
2019.09-2020.01 海鹽縣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
2019.10 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2020.01 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9年10月30日,海鹽縣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宋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嘉興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辭去公職
2019年12月27日,嘉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批准:宋躍辭去海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
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查,宋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串供並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無償接受服務,違規出藉資金獲取大額回報等;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宋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嘉興市委批准,嘉興市紀委市監委決定給予宋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宋躍在本人撰寫的懺悔錄中剖析:人生觀、價值觀發生嚴重扭曲,忘記了入黨時的誓言,忘記了自己是一名人民檢察官,忘記了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滋生,造成思想失防,底線失守,行為失范。紀律規矩意識沒有紮根於心,缺少對紀律、法律的敬畏,以致在違紀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是自食其果,咎由自取。宋躍表示,願意接受組織處理和法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