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貪污部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包括: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間,被告人宋玉有利用其擔任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以向天津市濱海新區財政局爭取清融雪費用需要費用為由,向其下屬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環境保護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長陳某索要人民幣45萬元;以組織考察需要經費為由,向其下屬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環境保護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長王某某索要人民幣30萬元;在為職工購買慰問品過程中,收受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金佰匯商場送予的回扣款人民幣8萬元。宋玉有將上述款項總計人民幣83萬元作為賬外資金交由該局環境衛生管理處副處長劉建祥(另案處理)保管。
期間,被告人宋玉有與劉建祥共謀後,使用上述公款中的人民幣16.18萬元購買佳能牌單眼相機一套、和田玉材質玉器二件、第二套人民幣紀念冊兩冊、琺瑯壺兩套,二人表分。被告人宋玉有獲得物品價值人民幣13.34萬元,劉建祥獲得物品價值人民幣2.84萬元。2014年11月,因劉建祥調離該處,宋玉有與劉建祥共謀後,將上述款項中的18萬元表分。其中宋玉有分得14萬元,劉建祥分得4萬元。
在受賄部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包括:2013年,被告人宋玉有利用其擔任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處長,具體負責管理新區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的職務便利,為海潤廣告公司在建設圍擋廣告業務上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經理徐某所送光大銀行(4.380, 0.19,4.53%)卡一張(記憶體人民幣10萬元)。
2015年底,被告人宋玉有受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邳某某請託,利用其擔任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服務公司總經理姜某,為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到天津市西青開發區泰達微電子小區的掃保業務,並向天津市濱海新區輕紡經濟區海晶市政環衛綠化有限公司總經理艾某索要該公司三台環衛車輛提供給天津泰達綠化集團有限公司用於該掃保業務。後宋玉有以支付環衛車輛的租賃費用為由,分三次向邳某某索取賄賂總計人民幣108萬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玉有利用其擔任濱海新區環境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處長,具體負責環衛車輛的採購、驗收、付款以及農村垃圾收集、運輸項目的職務便利,為福建龍馬環衛(18.990, 0.03, 0.16%)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建龍馬)、煙臺海德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簡稱煙臺海德)、中聯重科(8.100, 0.28, 3.58%)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聯重科)、北汽福田汽車(3.590, -0.05, -1.37%)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汽福田)、青島中集環境保護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青島中集)、深圳市龍澄高科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深圳龍澄環保)等單位在環衛車輛招投標、中標車輛驗收、契約款支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公司天津區域負責人送予的錢款,總計2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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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審理查明,宋玉有主要犯罪問題發生在其擔任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處長、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局環境衛生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具體負責濱海新區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管理、環衛車輛採購、驗收、付款、農村垃圾收集、運輸項目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錢款,總計人民幣407萬元。
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宋玉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被告人宋玉有應向天津市濱海新區城市管理委員會退賠贓款人民幣27.34萬元,在案扣押的款項人民幣194400元發還給天津市濱海新區城市管理委員會,在案扣押的佳能牌單眼相機一套、玉器二件、第二套人民幣紀念冊一套變價後發還給天津市濱海新區城市管理委員,如有不足,責令被告人宋玉有繼續承擔退賠責任。被告人宋玉有違法所得人民幣407萬元應予追繳,在案扣押的款項人民幣9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餘贓款繼續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