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就是這樣以它記事的全面和富於史料價值,筆者把它作為宋代經濟財政史的基本資料加以整理的,依據《宋志》記事的特點,選擇傳統的箋證體裁用作整理的具體辦法。
基本介紹
概述,版權資訊,內容簡介,目錄,文摘,
概述
《宋志》就是這樣以它記事的全面和富於史料價值,筆者把它作為宋代經濟財政史的基本資料加以整理的,依據《宋志》記事的特點,選擇傳統的箋證體裁用作整理的具體辦法。整理工作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一是箋其所出,即找出其史源。這也是本書主要用力所在。前已說明,《宋志》的直接史源是歷朝《國史志》,凡有線索可尋者,本書也絕不放過指出其所據的這一藍本的機會。但絕不局限於此。因為無論《國史志》還是《宋志》,究屬三手以下資料,真正的史源乃史實本身,對史實的初次記載才是第一手資料。此等第一手資料,除了《宋會要》中也許有少量存留以外,今天已經很難搜尋了。《長編》、《要錄》所載以及《宋會要》中的多數內容,雖然都不是第一手資料,但卻遠較《宋志》、《國史志》原始(部分以《國史志》修入者例外)。其所保留的第一手資料的面目,相對來說也就較多。因此,箋其所出雲者,乃儘量找出《宋志》,進而找出《國史志》所據之較原始資料之謂也。一般的,通過注出其事發生的具體年月指明其出處所在;稍重要的,則節錄關鍵數語以資比較。經此一番搜尋,《宋志》中諸事的價值高下諒亦可以自見
版權資訊
書 名: 宋史食貨志補正(二十四史校訂研究叢刊)
作 者:梁太濟
出版時間: 2008
ISBN: 9787101060270
開本: 32
定價:59.00 元
內容簡介
《宋史食貨志補正》為“二十四史校訂研究叢刊”之一種。
《宋史食貨志補正》分為“上篇食之部補正”與“下篇貨之部補正”兩部分,引用豐富的文獻,對《宋史·食貨志》的大量史料做了溯源、校正和增補,是研究宋代財政制度的必備資料,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
而作為其書緒論的《<宋史·食貨志>的史源和史料價值》一文,堪稱迄今為止,對《宋史·食貨志》最深入、最具權威性的研究。
目錄
凡例
主要引用書簡稱表
上篇食之部補正
農田(《宋史》卷一七三)
水利田
沙田蘆場
公田
方田(《宋史》卷一七四)
賦稅(《宋史》卷一七四)
契稅錢
蜀中財賦
布帛(《宋史》卷一七五)
紹興府和買
和糴(《宋史》卷一七五)
漕運(《宋史》卷一七五)
屯田(《宋史》卷一七六)
常平義倉(《宋史》卷一七六)
役法(《宋史》卷一七七至一七八)
振恤(《宋史》卷一七八)
下篇貨之部補正
會計(《宋史》卷一七九)
經總制錢
月樁錢
版帳錢
內藏等庫
錢幣(《宋史》卷一八0)
會子(《宋史》卷一八一)
川引
兩淮會子
湖廣會子
鹽(《宋史》卷一八一至一八三)
池鹽
海鹽
鹼鹽
井鹽
茶(《宋史》卷一八三至一八四)
酒(《宋史》卷一八五)
坑冶(《宋史》卷一八五)
礬(《宋史》卷一八五)
附:香(《宋史》卷一八五)
商稅(《宋史》卷一八六)
市易(《宋史》卷一八六)
均輸(《宋史》卷一八六)
互市舶法(《宋史》卷一八六)
引用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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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據《詔令集》卷二。二《律外條貫別定贖法詔》題注、《長編》卷一四三,詔頒於此年九月二十九日癸巳。又據《長編》同日所附記事,謂此詔頒後,“諫官余靖言:‘臣不知誰為陛下畫此謀者,徒知高談而不知適時之變也。’”“議者亦以為若遂行此詔,則富人皆得贖罪,而貧者不能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於是此詔“卒不果行”。參知政事范仲淹言:“……請於職事中擇其要者,以輔臣兼領。”於是以賈昌朝領農田。未及施為而仲淹罷,事遂止。(4164)
據《長編》卷一五一,“命參知政事賈昌朝領天下農田、范仲淹領刑法”在慶曆四年八月二日辛卯,此前六月二十二日壬子,范仲淹已以參知政事出為陝西、河東宣撫使,建言當更在此之前;此後慶曆五年正月二十八日乙酉,遂罷參知政事,以“資政殿學士知邠州兼陝西四路沿邊安撫使”。則命其兼領刑法時范仲淹已不在朝,實已罷也。《長編》謂仲淹建議,“章得象等皆以為不可,久之乃降是命,然卒不果行”,當得其實。皇韋占中,於苑中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谷麥(4164)
《長編》卷一六六載:皇韋占元年五月十五日丙午,“幸後苑寶岐殿觀刈麥,顧謂輔臣日:‘朕新作此殿,不欲植花卉而歲以種麥,庶知穡事之不易也。’”帝聞天下廢田尚多……唐守趙尚寬……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餘戶……遂留再任。(4164-4165)
此大段記事,《長編》卷一九二皆連書於嘉祐五年七月二十日丙午趙尚寬“詔留再任”條。其自注云:“《仁宗實錄》,包拯奏尚寬所招淮、湖、河北之民萬餘戶,本志但云二千餘戶,《英宗實錄》與本志同。今從《仁宗實錄》及本傳。”今本志行文與《長編》不盡同,“二千餘戶”云云則與舊志同,疑皆沿自《國史志》者。以下逐事予以箋證。
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賦],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4164-4165)
據《宋會要》食貨六九之三八,前詔頒於天聖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另據《長編》卷一。四,後詔頒於天聖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庚午。既而又與流民限百日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4165)
據《長編》卷一。八、《宋會要》食貨六三之一七八至一七九、六九之三八至三九,乃天聖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詔。本志引文刪削過甚,易生歧義。《會要》所載如下:“天下逃戶田土經十年已上,見今荒閒者,限一百日許令歸業,限滿不來許人請射。其歸業並請射人戶並未得立定稅額,及令應副差徭。候及五年,於舊額稅賦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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