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協調、指導全區各鄉(鎮、辦事處)扶貧開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及易地扶貧搬遷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扶貧開發工作及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和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全區扶貧開發及水利水電工程和易地扶貧的調查研究、統籌協調、檢查指導工作。
(三)擬訂全區扶貧開發中長期規劃、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提出全區扶貧開發及水利水電工程和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
(四)負責扶貧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擬訂中央、省、市下 達的各類扶貧資金與項目的分配方案,負責扶貧資金使用與扶貧項目備案、監督管理、檢查驗收;指導、督促、檢查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情況,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發展規劃編制和資金計畫的上報下達,與項目法人和安置地政府簽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協定,組織實施移民安置驗收和監督評估工作。
(五)負責安排全區水利水電工程、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和後期扶持資金及物資,並對資金及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負責小型水庫移民專項資金的安排、檢查和監督。
(六)負責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承擔區外、境外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幫扶我區的聯繫、協調服務及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省、市在我區的定點幫扶工作。
(七)負責聯絡協調市、區領導掛點扶貧及其他涉及扶貧工作的重大事項。
(八)統籌、協調信貸扶貧工作。負責扶貧龍頭企業的申報工作;負責扶貧小額信貸貸款及貼息工作。負責扶貧基金管理; 組織開展貧困地區產業化扶貧、科技扶貧和生態建設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區貧困地區及水利水電工程和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幹部培訓和宣傳教育、貧困地區人力資源開發工作。
(十)組織開展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和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規劃的編制;組織開展移民後續扶持政策的統計監測評估及動態分析、成果宣傳和經驗交流工作。
(十一)承擔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區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扶貧(生態移民)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職責調整
1.將原區水庫和生態移民局職責劃入區扶貧辦。
2.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收回區扶貧辦(區生態移 民局)。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印章、黨建、保密、信訪、衛生健康、綜合治理、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社會保障、勞動工資、年度計畫、制度建設、目標考核和獎懲、機關退休幹部服務、黨務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管理等工作;承辦涉及本部門的
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承辦定點扶貧聯繫、協調、服務工作;統籌協調、指導行業扶貧,形成扶貧開發合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協調社會各界扶貧捐資捐物的投放和管理工作。承擔幹部培訓工作,督促指導貧困勞動力、移民民眾就業技能培訓及轉移就業的信息收集和跟蹤服務。負責貫徹宣傳有關扶貧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扶貧移民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貫徹落實有關民眾工作的政策和部署。承擔扶貧移民信訪接待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信息編寫、報送工作,承擔本部門網站信息化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規劃統計和項目管理科。負責擬訂扶貧開發中長期規 劃、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指導全區各鄉(鎮、辦事處)做好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統計監測工作,指導做好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相關業務工作。承擔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工作;承擔減貧人口、貧困鄉鎮“摘帽”及小康創建工作任務;承擔集中連片貧困地區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深入推進扶貧開發攻堅相關工作。負責財政扶貧項目的指導、檢查、督促和考核;指導建立精準扶貧機制及扶貧開發項目庫建設;指導、協調、統籌扶貧項目的申報、立項、公示、審批;承擔特殊困難地區的綜合治理、整鄉整村推進、連片開發、產業發展工作;承擔“雨露計畫”有關工作;承擔推動金融機構、企業參與扶貧開發工作;承擔扶貧到戶貸款、企業貸款、農村互助等資金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扶貧貸款貼息項目庫信息錄入和貼息確認工作;承擔扶貧基金管理工作、招商引資和產業園區等工作。研究擬定扶貧移民督查工作規章制度;負責全區扶貧開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易地扶貧搬遷安置規劃、後期扶持規劃實施情況的督查。
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貴州省涉農資金監管系統和貴州省扶貧系統
電子政務平台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全區扶貧移民資金管理;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的財務內控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扶貧移民資金籌集、徵收協調和審計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區扶貧辦(區生態移民局)行政編制 8 名。設主任
(局長)1 名,副主任(副局長)3 名,督查專員 2 名(副科長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 2 名,具體為:綜合科科長 1 名,規劃統計和項目管理科科長 1 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 2 名。
區扶貧辦(區生態移民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 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編辦按 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