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扶持實施辦法》是由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6年2月16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扶持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16年2月16日
- 發布單位: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
安府發〔2016〕3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順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扶持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促進辦法》,進一步推進全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建設,加大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扶持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業為載體,以集中安置為核心,其他形式為補充,集生理脫毒、身心康復、就業安置、融入社會四位一體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模式。
本辦法所稱陽光安置企業,是指按照陽光工程建設要求,由政府、社會、個人興辦的集中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並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陽光工程安置基地(點),是由政府主導、立足社區、依託企業建立的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工廠、車間等;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人數在10人以下的,為陽光工程安置點;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人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為陽光工程安置基地。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就業與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扶持,堅持政府主導、企業參與、社會協同、關懷救助的原則,實行集中就業安置為主與分散就業安置相結合。鼓勵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扶助其融入社會。
第五條 扶持內容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吸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的企業採取稅收減免、產業扶持、信貸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產品銷售優先採購等優惠政策,發展相對獨立的特殊人群集中安置基地(點)。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安置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因地制宜,立足社區、依託企業,多渠道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建設工作。
各縣區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扶持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轄區每20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或者每30名吸毒人員至少配備1名社區禁毒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齊社區禁毒專職工作人員,轄區內不足20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或者吸毒人員不滿30名的,應當至少配備1名社區禁毒專職工作人員。
當地公安、禁毒部門應當派員駐陽光安置企業,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規定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納入勞動職業技能培訓範圍,開展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指導、就業援助、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個人特長和就業意向,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培訓。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陽光安置企業等開展合作,參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就業培訓工作。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開展教育活動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建立戒毒出所人員與陽光安置企業的用工銜接機制和戒毒出所人員對接幫教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規定實施社會救助,促進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參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安置基地(點)和鄉鎮(街道)、社區建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或者流動服務站(點),為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提供戒毒藥物維持治療。
工商、稅務部門對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企事業單位,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加強指導扶持,提供優質服務,按照規定落實各項減免稅費等優惠政策。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團組織結合工作特點,指導陽光安置企業建立健全工、青、婦等組織機構,實現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開展行為矯治、關懷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扶持工作。
第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對象條件的陽光安置企業和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第十條 對吸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通過個體經營、興辦企業等形式自主創業。自主創業的,依法享受下列優惠:
(一)3年內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擔保貸款;
(三)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後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自主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其被認定為自主創業人員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一)3年內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擔保貸款;
(三)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後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自主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其被認定為自主創業人員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開發公益性崗位時,可安排適當的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稅務及有關職能部門要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細化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就業扶持意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訂立並遵守勞動契約,對違反勞動契約規定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負責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受理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會同相關部門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扶持資金、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資金等經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並依法處理。
用人單位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待遇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當全額追繳入庫,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市紀委,市委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
安順軍分區,武警支隊。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
安順軍分區,武警支隊。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