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畜牧水產事業局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畜牧水產行政許可管理,規範行政許可行為,追究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營造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根據《行政許可法》、《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與評議考核規定》、《貴州省農業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畜牧水產事業局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 狀態:試行
  • 地區:安順市
  • 類型:政府,檔案
制度內容,實施時間,

制度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許可過錯,是指安順市畜牧水產事業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違規行使行政許可權,故意或過失不履行職責,以致影響畜牧行政執法秩序、貽誤工作,或者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
第三條 我局工作人員有行政許可過錯行為的,應當按本制度追究行政許可過錯責任。
第四條 我局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安順市畜牧水產事業局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程式制度》實施行政許可,做到實施主體和制定內容、程式、依據、時限合法。
第五條 我局實行政務公開,建立和完善崗位責任制等各項內部行政管理制度。
第六條 我局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的實施,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許可過錯追究範圍
第七條 我局機關及工作人員在實施畜牧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許可過錯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予受理行政許可而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許可理由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而未清楚地告知申請人所需具體申請資料的;
(四)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五)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六)無正當理由超過《安順市畜牧水產事業局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程式制度》規定的時限辦理的;
(七)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申請人的;
(八)在辦理相關手續過程中,有吃、拿、卡、要及索賄受賄行為的;
(九)違法、違規收取費用的;
(十)不按照規定程式或超越規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的;
(十一)應予協調而不協調,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不按時限移交其他部門、該上報而不上報或不按時上報、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
(十一)其它違反畜牧許可工作程式規定,造成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第三章 行政許可過錯劃分與承擔
第八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九條 行政許可行為需經審核、批准的,有下列情況之一,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准人審批,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許可行為,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
(二)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准職責,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
(三)雖經審核人審核、批准人批准,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准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許可行為,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
第十條 行政許可行為需經審核、批准的,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准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行為需經審核、批准的,承辦人提出正確意見或方案,審核人不採納或糾正原錯誤,經批准人批准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嚴重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行為需經審核、批准的,承辦人、審核人提出正確意見或方案,批准人不採納或糾正原錯誤,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領導指令、干預,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集體研究、決定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許可過錯後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應負責任。
第四章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誡勉談話,責令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崗位津貼;
(五)年終考評為不稱職,扣發年終目標獎;
(六)停職離崗;
(七)辭退。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對有行政許可過錯且已經違反行政紀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按規定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依據《安順市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行政許可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一)情節輕微,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後果和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較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後果較重和影響較大的屬嚴重過錯;
(三)情節嚴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後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屬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九條 對於一般過錯、嚴重過錯、特別嚴重過錯,依據本制度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的行政許可過錯的;
(二)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行政許可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及收受當事人財物、接受當事人宴請、參加當事人提供的旅遊和娛樂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許可過錯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員的行政許可過錯責任:
(一)行政管理相對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規定或規定不具體,致使工作人員理解錯誤的;
(三)出現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行政許可過錯情形發生的。
第五章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程式
第二十三條 安順市畜牧水產事業局設立由局長、分管局長、紀檢員組成的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紀檢監察室。行政許可過錯責任當事人為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小組成員的,應予迴避。
第二十四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小組辦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投訴、檢舉和控告;
(二)調查行政許可過錯行為;
(三)草擬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報經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意見,經黨組會批准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調查,以確定工作人員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許可過錯責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的;
(二)上級機關要求調查追究的;
(三)作出的具體行政許可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部分撤銷發回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許可行為的;
(四)作出的具體行政許可行為,經行政複議,上級機關變更原處理決定,或撤銷發回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許可行為的;
(五)在上級或同級人大、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被認定錯誤,要求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 調查工作一般應在受理投訴、檢舉、控告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畢;情況複雜的,經行政主要領導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違法、違紀的按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的,應由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小組告知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八條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有陳述權和申辨權。
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小組申請覆核。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小組的覆核結果,應經局黨組會審議,審議後的覆核決定應在受理申請覆核起15日內作出並告知申請人。

實施時間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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