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城區燃煤鍋爐、營業性飲食服務業燃煤爐灶管理規定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實施安順形象工程,有效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覆》,結合我市二氧化硫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實施範圍:安順市城市建城區、開發區、黃果樹風景名勝區、龍宮風景名勝區。

第二條 凡在規定範圍內使用燃煤鍋爐(含蒸汽鍋爐、熱水鍋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使用燃煤爐灶的營業性飲食服務業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在煙塵控制區內,不再新建燃煤鍋爐,2002年6月30日前所有1噸以下(含1噸)燃煤鍋爐必須全部拆除,改用以電、氣、油等為燃料的清潔能源。
第四條 在規定範圍內,現使用1噸以上燃煤鍋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對燃煤鍋爐所排放的煙塵,二氧化硫進行有效治理,2002年12月30日前實現達標排放或更換使用清潔能源。
第五條 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在規定範圍內的營業性飲食服務業禁止使用燃煤爐灶,改用以電、氣、油等為燃料的清潔能源。
第六條 在規定範圍內新建燃煤鍋爐,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區要求,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把關,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七條 在規定範圍內新辦營業性飲食服務業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未使用清潔能源的,環保、衛生、工商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從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規定範圍內營業性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改用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依法由環保部門收回排污許可證,衛生部門收回衛生許可證,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關部門責令其拆除或沒收燃煤爐灶。對拒不執行本規定,有關部門將強制拆除,並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九條 在規定的時限內,1噸以下燃煤鍋爐應改用清潔能源或停用,對逾期未改用或停用的,環保部門收回排污許可證。對拒不執行本規定的,有關部門將強行拆除並沒收,並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檢舉違反本規定的燃煤鍋爐使用戶、營業性飲食服務業經營者。
第十一條 安順市環境保護局對城市燃煤鍋爐、營業性飲食服務燃煤爐灶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術監督局、衛生局、公安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安順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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