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關於嚴禁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

為有效保護環境,防止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大氣污染,保障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關於嚴禁焚燒農作物秸稈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17年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12日
  • 發布單位:安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一、在我市轄區範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焚燒農作物秸稈。
二、禁燒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三、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農業(畜牧)、農機等部門和單位,廣泛宣傳農作物秸稈還田對培肥地力、改良土壤、提高農作物產量的重要意義及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危害,積極引導、組織農民通過機械粉碎、秸稈打捆、速腐漚制、氨化、秸稈沼氣、青貯等措施,搞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
四、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領導,組織農業(畜牧)、環保、公安、監察、消防、交通運輸、農機、林業、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行為,嚴格落實麥收防火責任,確保小麥顆粒歸倉,防止大氣污染。
五、對擅自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由當地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阻礙、干擾執行禁燒公務的當事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對故意放火、焚燒秸稈,引發火災的,依法追究其經濟和刑事責任。
六、嚴禁在路邊、村邊、渠邊、樹下、通訊光纜和高、低壓變電設施、線路附近及其他有礙公共安全的場所亂堆亂放農作物秸稈;嚴禁在公路上打麥曬糧,對發現有上述情況的要立即清除、登記在冊、留檔備查。因打麥曬糧、堆放秸稈導致火災發生的,對打麥曬糧和堆放秸稈的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拘留;對造成樹木、電力、通訊光纜等公共設施毀壞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因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麥田收割後要及時妥善處置遺留秸稈,防止發生火災。
八、凡發生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縣(市、區)、鄉(鎮)、村,將對其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17年5月12日

解讀

一、 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據
農作物秸稈是一種重要的生物質資源,用途廣泛,焚燒不但嚴重污染環境,而且是一種極大地資源浪費。但是,要在全市範圍內全面禁燒秸稈,讓農作物秸稈全部綜合利用,從根本上解決秸稈問題,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我市農業基礎較好,機械化水平非常高,完全有條件、有能力進行綜合利用,變廢為寶、變害為利,惠及民眾。通過宣傳,讓廣大民眾充分認識到焚燒秸稈的危害性,全面掌握綜合利用的有效途徑,營造抵制焚燒秸稈行為的濃厚輿論氛圍。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2017年持續打好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方案》(豫政辦〔2017〕7號)、《安陽市2017年持續打好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方案》(安政辦〔2017〕13號號)檔案。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在我市轄區範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焚燒農作物秸稈。
(二)禁燒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農作物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三)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農業、農機、畜牧等部門和單位,廣泛宣傳農作物秸稈還田對培肥地力、改良土壤、提高農作物產量的重要意義及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危害,積極引導、組織農民通過機械粉碎、秸稈打捆、速腐漚制、氨化、秸稈沼氣、青貯等措施,搞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
(四)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領導,組織農業、環保、公安、監察、消防、交通、農機、畜牧、林業、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焚燒農作物秸稈行為,嚴格落實麥收防火責任,確保小麥顆粒歸倉,防止大氣污染。
(五)對擅自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由當地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阻礙、干擾執行禁燒公務的當事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對故意放火、焚燒秸稈,引發火災的,依法追究其經濟和刑事責任。
(六)嚴禁在路邊、村邊、渠邊、樹下、通訊光纜和高、低壓變電設施、線路附近及其它有礙公共安全的場所亂堆亂放農作物秸稈;嚴禁在公路上打麥曬糧,對發現有上述情況的要立即清除、登記在冊、留檔備查。因打麥曬糧、堆放秸稈導致火災發生的,對打麥曬糧和堆放秸稈的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拘留;對造成樹木、電力、通訊光纜等公共設施毀壞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對因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麥田收割後要及時妥善處置遺留秸稈,防止發生火災。
(八)凡發生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縣(市、區)、鄉(鎮)、村,對其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徵求意見情況及重大分歧意見處理情況
該項工作為年度性例行工作,該《通告》涉及多個部門,在起草之初,已多方徵求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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