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區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區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
(二)提出全區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評估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統籌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巨觀經濟政策,牽頭研究巨觀經濟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市授權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價格。參與擬訂全區財政、土地等政策。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牽頭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五)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政策。牽頭推進全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負責全區口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管理和運行協調工作,統籌協調國際通道網路和通關環境建設。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六)負責全區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銜接申請中央、省、市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區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項目。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承擔全區重點項目建設協調服務工作。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
(七)推進落實國家、省、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統籌推進實施國家、省、市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實施革命老區和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組織編制並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
(八)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推進產業集聚區和服務業載體平台建設。
(九)推動實施全區創新驅動發展。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跟蹤研判全區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承擔全區經濟、生態、資源等重點領域國家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相關工作。按照分工,承擔安全生產工作相關職責。負責全區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提出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意見並協調落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區級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
(十一)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區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開展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全區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推進全區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健全完善全區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承擔殷都區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擬訂全區能源發展規劃、政策和年度指導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全區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六)組織擬訂全區能源產業政策,組織實施相關標準,推進能源清潔化發展。指導協調全區農村能源發展改革工作。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十七)負責全區能源規劃建設管理,推進能源資源最佳化配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協調解決能源項目規劃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十八)負責全區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配合國家、省、市開展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其相關重大科研項目實施工作,指導能源科技進步和成套設備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實施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十九)參與研究全區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開展能源預測監測和預警,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配合開展石油、天然氣儲備管理工作。
(二十)按規定許可權承擔能源對外合作職責,組織推進與中央、省、市和外地大型企業能源合作,推動區內相關能源企業在區外項目建設和與區外企業合資合作,參與組織推進能源國際合作,協調能源合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參與擬訂與全區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建議。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二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全區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二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區級垂直的地方糧食儲備體系建設;擬訂區糧食質量標準,提出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建議,承擔糧棉糖市場監測預警責任,指導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全區軍糧供應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系統國家安全工作。
(二十四)研究提出區級戰略和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儲備品種目錄的建議;根據全區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組織實施區級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二十五)負責全區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擬訂全區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和社會糧食流通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對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本系統儲備糧庫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二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級儲備糧油、棉花和食糖儲存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及收購、銷售計畫,提出動用區級儲備糧油、棉花和食糖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區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七)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負責全區糧食收購資格認定以及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對糧食收購、存儲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安全監測、質量會檢和糧食質量信息發布,擬定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開展糧食流通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全區糧食產業經濟發展有關規劃和技術規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糧食和物資收儲供應安全保障、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糧油加工行業指導和質量、計量、標準管理工作。
(二十八)根據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統一負責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政策性糧食儲存、流通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區級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負責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應急體系建設及應急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有關科技創新、技術改造、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二十九)指導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系統財務、審計工作。
(三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內部安全、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計生、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建議提案辦理、電子政務、內部審計等工作;組織開展新聞宣傳、輿論監測及預期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律監察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股。組織擬定和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全區巨觀經濟形勢。研究全區總量平衡,提出巨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及調控建議,開展重大政策預研和預評估。組織研究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提出全區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
提出全區重大發展規劃、經濟結構調整政策和重大生產力布局建議,組織擬定並推動實施區發展規劃。承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工作,統籌銜接區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區發展規劃。統籌規劃編制立項。牽頭負責鄉(鎮)辦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目標設定、分解等工作。
(三)法規股(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
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區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專項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和壟斷行業改革,提出完善產權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全區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牽頭推進全區營商環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規劃、政策措施並推進落實;協調建立全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推進機制和營商環境評價機制。
擬訂全區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政策措施,提出加強和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的意見建議;健全完善全區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建設和市場交易活動現場監管。
(四)固定資產投資股(審批服務股)。提出全區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起草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建議。銜接平衡需要申請中央和省、市政府投資、安排區級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編制下達區本級政府投資計畫,安排區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許可權審批、審核重大項目。承擔區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概算審定等事宜,協調擬訂建設工程造價有關計價標準。協調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管理全區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擬訂全區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政策。按分工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負責各類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對申請人進行一次性告知工作,負責制定本單位視窗工作制度,負責有關資料的歸檔工作,負責審批事項的增減變化備案工作。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行政職權清理規範、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負責本部門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備案等工作;
監測研判區內外市場及外貿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提出全區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意見並協調落實。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機制有關工作,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按許可權審核重大項目。承擔全口徑外債管理有關工作。提出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本外幣國際商業貸款(含境外發債)備選項目。協調實施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指導協調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能和裝備製造、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合作。承擔外商直接投資和國外貸款項目採購設備減免稅確認工作。
(五)交通能源股。組織擬訂全區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統籌全區能源發展規劃與區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組織開展能源預測監測和預警,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負責能源對外合作,協調能源合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區內相關能源企業開發利用區(境)外能源。擬訂全區熱電、風力發電、以及電網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銜接電力供需平衡。推進全區煤炭、煤炭清潔利用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煤炭資源最佳化配置;依法依規承擔能源監管工作。推進全區油氣管道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銜接協調天然氣供應指標;配合開展石油、天然氣儲備管理。負責全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行業綜合管理;推進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煤制燃料等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改革;按規定辦理相關項目投資有關事宜。
監測研判全區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統籌協調全區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及相關重大突發性事件的組織應對,提出安排相關物資儲備和動用的建議。
統籌全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區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銜接平衡綜合交通運輸規劃,協調有關重大交通問題,提出統籌綜合交通發展有關政策建議。提出全區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規定許可權,辦理相關交通運輸建設項目有關事宜。協調推進重大鐵路項目前期和建設工作;協調區內既有鐵路資產重組和新建鐵路的資源整合問題。
(六)城鎮發展股(服務業發展辦公室)。提出全區新型城鎮化規劃和城鄉融合發展政策建議,協調重大問題。對接中原城市群建設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中原城市群北部、城鎮協同區建設。科學規範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鎮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保障性住房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許可權,辦理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關事宜。承擔區新型城鎮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推進落實國家、省、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統籌推動城區協調發展。組織實施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重點流域綜合治理和流域經濟發展。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南水北調對口協作有關工作。指導協調鄉(鎮)辦經濟發展工作。配合制定全區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統籌推進區對口支援工作。
統籌推動全區生產性和生活性服務業發展,擬訂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區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統籌推進服務業載體平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規劃布局和組織實施服務業重大項目,指導服務業重點企業發展。組織開展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協調流通體制改革有關重大問題。承擔區服務業發展及商務中心區和特色商業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全區口岸建設管理和運行協調工作。擬訂全區口岸發展規劃和年度開放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審查報批、建設運行協調工作。負責“單一視窗”建設的管理、協調工作。推進實現貿易便利化的通關環境建設,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研究分析我區全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研究全區財政、金融政策與發展規劃、產業和區域政策協調發展並提出相關建議。提出全區直接融資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推進建設項目融資工作。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轉報工作。組織擬定全區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髮展與制度建設;統籌推進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七)工業發展股。全面落實上級工業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推進轉型發展攻堅;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貫徹實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和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區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組織實施全區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政策。統籌推進全區老工業基地及城市重點區域調整改造、配合做好資源型地區經濟轉型和採煤沉陷區及獨立工礦區綜合治理。
擬訂全區綠色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全區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政策規劃,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全區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區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按許可權分工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承擔區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節能方面具體工作。
組織擬訂全區推進創新創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創業投資。提出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建議,指導“雙創”基地建設。提出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和技術經濟安全政策建議,推動技術創新和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重大示範工程。統籌推進全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統籌推進全區數字經濟發展和制度建設,推動落實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推進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研究提出引導數字經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有序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大數據戰略,培育發展數字經濟產業;銜接平衡上級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區發展規劃。
組織擬訂全區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實施全區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及相關體制改革、重大事項、協調推進全區經濟建設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貫徹國防要求。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擬定全區國民經濟動員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培育發展國民經濟動員中心,審核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統籌全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參與建設“一帶一路”規劃、政策措施和建議,協調銜接國家、省、市層面重大問題,解決重點工作、重大項目推進中的問題。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成果落實相關工作。按分工指導區域開發合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八)農村經濟發展股(社會發展股)。組織編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提出全區農村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全區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擬訂全區革命老區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以工代賑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全區扶貧地區經濟開發計畫編制和扶貧政策的研究擬訂。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區重特大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綜合提出全區社會發展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協調實施。協調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社會事業建設。擬訂全區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化規劃和政策。提出全區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相關體制改革。
(九)價格管理股。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關於收費改革的方案。承擔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管理工作。擬訂調整省、市授權管理收費(價格)標準。監測預測預警全區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價格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預期目標和重要商品價格調控政策建議。組織擬訂有關價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承擔價格調節基金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價格認定及覆核、價格行政調解等工作。組織推動國家、省、市關於重要商品、服務和要素價格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區管的政府定價商品、服務和要素的價格政策和調整、改革意見。擬訂區重要商品、服務和要素價格的核定、調整和改革方案。
監測分析全區重要農產品價格成本變動。研究提出政府制定價格成本核算辦法的建議,並實施成本監審。組織實施重點行業、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的成本調查。指導鄉(鎮)辦成本調查監審工作。
(十)糧油和物資儲備股。負責全區糧食和物質儲備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綜合工作;承擔全區糧食物資儲備目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區級戰略和應急物資儲備總體規劃、總量計畫和總體布局的建議,組織擬訂區級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研究提出儲備糧規模、購銷計畫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應急管理工作和應急體系、基礎設施、倉儲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相關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牽頭負責相關統計工作;按規定審批區級儲備糧油輪換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產銷合作;負責全區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工作,提出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建議;負責軍糧供應站和軍糧供應委託代理資格認定;負責區級垂直的地方糧食儲備系統建設,承擔糧棉糖市場監測預警職責;配合開展石油、天然氣儲備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安全管理工作。
指導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系統財務、審計工作;負責直屬企業預決算及其他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直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直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糧食收購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參與糧食財務掛賬清理、消化和管理工作;參與糧食風險基金測算、管理、監督使用工作;參與其他糧食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糧食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工作。
研究擬定全區糧食產業經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相關規章草案及有關政策;牽頭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負責重大課題研究;擬訂全區糧油科技、糧油精深加工、主食產業化、優質糧食工程和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流通行業指導和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工作;承擔全區主食產業化、糧油深加工行業指導和質量、標準管理相關工作,指導糧油產業化經營工作;擬訂區糧食質量標準、檢測制度和有關技術規範。組織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安全監測、質量會檢和糧食質量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糧食流通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開展糧食流通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工作。
擬訂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對區級儲備糧油和區級事權儲備物資執行情況實施依法監管;建立健全糧食和物資儲備違法違規責任追究機制,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察督辦;指導開展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業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