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應急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區直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定全區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規定,組織編制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制定相關規程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全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全區應急
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和共享,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區應對災害指揮機構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含煤礦)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指導鄉鎮(街道)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組織指導消防工作,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全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組織指導防震減災相關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全區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按許可權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承擔殷都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不含煉化、成品油管道)、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
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協助國家、省、市調查處理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
(十四)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殷都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殷都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五)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配合省、市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不含煤礦安全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不含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配合省、市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指導
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貿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指導執法計畫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查處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七)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會務、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對外合作與交流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提請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二)人事財務股(救災物資保障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和編配情況提出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管理指揮幹部、專業技術幹部、消防員招錄計畫,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招錄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應急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
註冊安全工程師人才隊伍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有關安全生產考試工作;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區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
(三)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股。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全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工作,承擔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承擔全區應對災害指揮機構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救援工作;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培訓基地(不含消防救援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不含消防救援隊伍)管理保障辦法並組織實施。
(四)綜合減災股。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指導城市安全發展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颱風防禦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火災防治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標準,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組織實施防震減災、地震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承擔有關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查處和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參與相關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六)非煤礦山安全監督股。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不含煉化、成品油管道)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擬定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指導監督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承擔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查處和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組織協調煤礦搶險救災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參與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七)工貿行業安全監督股。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擬定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查處和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參與相關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股。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參與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殷都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政策法規股(審批服務股)。承擔綜合性、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承擔重大政策研究、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指導全區應急管理系統的法治建設,組織開展普法工作,承擔執法監督綜合性工作;編制全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承擔規定許可權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中介機構資質管理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應急管理與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新聞發布、輿情監測和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知識普及工作;負責受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和舉報獎勵等工作;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行政職權清理規範、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負責本部門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備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