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企業聯合會(前身:安陽市企業管理協會),是1984年6月由安陽市經濟委員會批准成立,在市民政局註冊的第一個全市性綜合經濟類社會團體,經市政府批准於2011年4月更名為現名。安陽市企業家協會(前身:安陽市廠長(經理)工作研究會),於1984年6月由安陽市經濟委員會批准成立,2000年12月召開第一屆會員理事大會,並在市民政局合法註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企業聯合會
- 前身:安陽市企業管理協會
- 時間:1984年6月
- 地點:安陽市
聯合會概況,理事會,章程,
聯合會概況
安陽市企業聯合會/安陽市企業家協會實行兩個章程、兩塊牌子,一個理事會,一套辦事機構,辦公地點設在市國資委;下設:綜合(秘書)處、維權(僱主)辦公室、會員服務部、信息宣傳(企業家之音編輯)部、企業合作(聯絡)部。對外簡稱:“安陽市企聯”;主管部門:安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登記部門:安陽市民政局。
“安陽市企聯”是企業及企業集團、企業家(僱主或經營者)的聯合性社會團體組織,“安陽市企聯”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與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成安陽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構,是安陽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僱主)合法權益的代表。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以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僱主)守法、自律、發展,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
理事會
會長:
王子亮 安陽鋼鐵集團 董事長、總經理
執行會長:
張國顯 河南中煙安陽捲菸廠 廠長、書記
執行副會長人員名單:
李國順 安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 秘書長
黃伯民 沙鋼集團安陽永興鋼鐵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郭現生 林州重機集團 董事長
陳紅軍 河南電力公司安陽供電公司 總經理、書記
管存拴 林州市林豐鋁電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李靜敏 林州鳳寶特鋼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志剛 安彩高科公司 總經理
李景忠 河南亞新鋼鐵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 坤 河南移動安陽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李占偉 中國聯合網通集團安陽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張清學 安陽鋼鐵集團公司 副總經理
黃成華 大唐安陽發電廠廠長、大唐安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孫志安 安陽市鳳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付玉堂 河南利源煤焦集團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
馮地報 安陽縣豫龍焦化有限公司 董事長
唐成河 安陽市豫北金鉛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何秋安 安陽市岷山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劉金林 河南省湖波水泥集團 董事長
楊青松 安陽鑫龍煤業集團董事長
高 恆 安化集團董事長、總經理
呂安相 安陽鑫盛工具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王新順 河南省順成集團煤焦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孝民 安陽機械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黃頌高 安陽中聯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
周國允 河南華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馮永山 河南永達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毛萬秋 安陽市郵政局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任建平 中國工商銀行安陽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安振虎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行長
魏紀風 中國建設銀行安陽分行行長
付 飛 安陽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成傑 河南鑫磊集團 董事長
李章成 安陽華誠特鋼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蔣中民 河南省菸草公司安陽市公司經理
李志軍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武 宏 河南凱瑞數碼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福海 安陽鍛壓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
趙文良 安陽市泰亨印刷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梁星火 安陽凱地電磁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
許福有 河南滙豐管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李希勤 安陽市婦聯副主席
林 海 安陽市公共運輸總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白光明 安振公司董事長
韓長生 安陽鑫盛工具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劉福海 安陽鍛壓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原安陽鍛壓設備廠)董事長
副會長89人、執行理事196人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陽市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經安陽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是安陽市企業、企業家(僱主)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是安陽市僱主組織的唯一代表。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以“面向企業、為企業服務、為企業家服務”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僱主)、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僱主)、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橋樑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係,為促進安陽經濟社會發展和把安陽市建設成為豫北中心強市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陽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安陽市國資委 。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 維護企業(僱主)、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僱主)、企業家協調勞動關係;推動安陽市各縣(市)、區企業和企業家組織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係協調工作。
第八條 根據授權,代表企業(僱主)、企業家參加由政府勞動部門、工會和本會組成的安陽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積極參加國內外勞工組織和僱主組織活動,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反映企業(僱主)、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十條 引導企業(僱主)、企業家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促進企業現代化建設,推動企業開展科技進步、管理創新,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二條 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僱主)、企業家提供培訓、諮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僱主)和優秀企業家。
第十三條 組織有關企業團體和企業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及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健全組織體系,推動團體會員積極開展活動,聯合全市各行業協會和其他社團組織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第十五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方針,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更好地位企業(僱主)、企業家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一) 團體會員條件:
1、在安陽市區劃內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的企業法人;
2、各縣(市)、區的企業團體;
3、全市性和行業性團體;
4、其他有關法人單位和團體組織。
(二) 個人會員條件:
1、熱心本會和企業工作,並在企業管理、經濟管理研究或實踐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
2、本會團體會員單位的現任領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領導);
3、非團體會員的企業家。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信息資料;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按期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等領導成員的選舉辦法:
(一)本會領導成員按照公開、民主的原則,採取協商推薦、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會長1人、執行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二)會長等領導成員的候選人名單,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組建籌備換屆領導小組,提出推薦意見,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三)聘請高級顧問、特邀顧問、顧問,由會長提名,理事會以舉手方式決定。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
(四)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候選人須得到到會會員半數以上票數方能當選。
(五)聘請高級顧問、特邀顧問、顧問,由會長提名,理事會以舉手方式決定。
(六)本會領導成員選舉採用等額選舉。選舉方式採用投票或舉手方式。
(七)選舉結果當場宣布。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全市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本會與有關團體會員協商推選產生。
全市代表大會由會長或常務會長主持。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高級顧問、特邀顧問和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團體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支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會長主持。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日常工作,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全體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會長、執行副會長執行理事組成。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秘書長提議並報會長批准,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由會長委託常務會長主持。
第三十二條 會長、常務會長、執行副會長和會長辦公會
會長全面領導本會工作;常務會長協助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執行副會長在會長和常務會長領導下,分工組織協調本會有關業務工作。
會長辦公會職責:
(一)研究涉及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並向政府提出政策意見;
(二)研究本會發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戰略性、政策性的問題;
(三)研究行業協會與本會之間相互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五)研究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理事會決定;
(六)研究本會機構設定和調整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研究年度財務預決算,決定重大財務開支;
(八)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和重大活動。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和秘書長辦公會
(一)貫徹執行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出由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三)提出本會財務預決算和重大財務開支,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四)部署安排本會日常工作、重要項目及重大活動;
(五)落實會長、常務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留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精簡、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事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經費收支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草案,須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送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本章程經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安陽市企聯第二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