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道爾總委員會
- 所屬國家:安道爾公國
- 成立時間:1993年3月14日
- 總委員:建於1580年
簡史,地位,與“安道爾大公”的關係,與政府的關係,選舉和產生,職權,組織結構,工作程式,會議制度,議員制度,黨團,其他,
簡史
1993年3月14日,安道爾全民公決通過了新憲法,成為一個主權國家。設立安道爾總委員會(即安道爾議會)行使立法權。
地位
國家的立法權由安道爾總委員會行使。
與“安道爾大公”的關係
法國總統和西班牙塞奧—德烏赫爾的地方主教同為國家元首,通稱“安道爾大公”。兩元首的權利完全相等,都必須通過其代表(每位元首制定一人為其代表)依照安道爾憲法履行職責。“安道爾大公”在與首相或總委員會議長聯署時可行使下列權力:1組織大選;2組織全民公投;3任命首相;4簽署總委員會通過的法案;5任命安道爾派駐外國的外交使節;6任命憲法和法律規定由“安道爾大公”任命的其他公職人員;7簽署安道爾的對外條約、公約。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外,“安道爾大公”享受司法豁免權。
與政府的關係
首相由“安道爾大公”根據總委員會選舉結果任命。
在每次總委員會大選後第一次全會的八天內選舉首相。五分之一總委員會成員聯名可以提名首相候選人,但一名成員只能提名一名候選人。然後候選人進行競選演說,總委員會成員對其投票表決,獲絕對多數票者當選。若在第一輪選舉中無人獲絕對多數,則在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中進行第二輪投票,獲相對多數票者當選。首相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以首相為首的政府集體向總委員會負責,五分之一總委員會委員聯名,可以書面形式動議對政府進行譴責。該動議需在提交後3—5天內經辯論表決,獲絕對多數委員支持可通過。如該動議被通過,政府必須辭職,總委員會再選舉產生新的首相。為避免政府的頻繁更迭,憲法規定一次譴責動議提交後1年以內(無論是否通過)不得再次提交。
首相當選後,可在總委員會發表施政演說,闡明自己的主要政策及對重大事件的決定,請求得到總委員會的信任與支持,總委員會可以簡單多數通過信任案,如未獲信任,首相必須辭職。
首相在徵詢政府其他成員意見後,可向“安道爾大公”建議解散總委員會,新的選舉須在總委員會被解散後13—14天內舉行。但在總委員會審議對政府的譴責動議獲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期間及大選結束後一年內,首相不得建議解散總委員會。
(三)總委員會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係。司法高等理事會(Consell Superior de la Justicia)為安道爾最高司法機關,由五名成員組成,任期6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其中,兩大公分別任命1名,議長任命1名,首相任命1名,地方政府任命1名。
(四)憲法法院(Tribunal Consitucional)為安道爾憲法監督機關。憲法法院由4名法官組成,其中2大公分別任命1名,總委員會任命2名,任期2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憲法法院院長在4名法官中抽籤產生。憲法法院的討論是秘密的,以簡單多數決議。
憲法法院受理下列案件: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總委員會規則內容違憲的訴訟;2.有關國際公約和條約的基本原則違憲的訴訟;3.總委員會、政府、司法高等理事會及地方政府間的衝突。
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違憲的訴訟須五分之一以上總委員會委員聯名,首相和3個以上地方政府聯名方可提出;有關總委員會議事規則違憲的訴訟須五分之一以上總委員會委員聯名提出。
選舉和產生
安道爾總委員會由普選產生,共28名委員,任期四年,每兩年改選半數。
(一)選民資格。凡年滿18周歲的擁有完全民事與政治權利的安道爾公民均有選舉權。
(二)選區劃分。國家劃分為兩種選區,一種是全國選區,即將全國劃為一個選區,以比例代表制選出14名總委員會委員;另一種是多數選區,即全國按7個行政區劃分選區,每個選區以多數制選出2名委員,總計14名。7個選區分別是安道爾城(Andorra la Vella)、卡尼略(Canillo)、馬薩納(Massana)、聖胡利婭—洛里亞(Sant Julia de Loria)、恩坎普(Encamp)、萊塞斯卡爾德—恩戈爾達尼(Les EscaldesEngordany)和奧爾迪諾(Ordino)。投票是非強制性的。
(三)候選人資格。所有有選舉權的安道爾公民均有被選舉權。但總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公務員,不得被政府及其他公務、半公務性質機構聘用。
(四)候選人產生辦法。候選人須有本選區0.5%以上選民聯名推薦,多數選區候選人須有本選區至少10名以上選民聯名推薦。
(五)競選辦法。大選在上屆總委員會解散後13—14天內舉行。28名總委員會委員中,多名選區的14名議員按多數制選舉產生,全國選區的14名議員按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計票方式採取最大餘額法。在選舉正式議員的同時選舉候補議員,在正式議員缺位時接替其職。
職權
憲法規定,安道爾總委員會的職權是代表人民,制定法律,批准國家預算,監督政府的政治行為。總委員會也可將部分立法權以法律形式授予政府行使,但政府不得將該權力再次讓渡其他機構行使。在授權的法律中必須寫明授權立法的範圍,原則及期限。憲法規定的“特別重要法律(Llei Qualificada)”所涉及的內容不得授權政府立法。
凡涉及下列問題的國際條約及公約必須經總委員會以絕對多數批准:1.安道爾加入國際組織;2.有關國防及國家安全;3.有關安道爾國界;4.涉及安道爾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5.增加國家財政負擔;6.有關外交代表及國際司法協助;7.改變現有立法許可權劃分。對於簽署的其他條約及公約,政府只需知會總委員會即可。
總委員會還有權自行制定、修改總委員會議事規則,編制自己的預算,決定僱傭總委員會助理人數。
組織結構
(一)議長的產生。總委員會議長任期四年,同總委員會任期,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議長因死亡、辭職、被任命了與議員職務相衝突的其他公職或法庭裁決選舉無效,總委員會解散時,其職務將被解除。
議長由全體委員會議員在大選後第一次全會時選舉產生。每個議員都有被選舉權。選舉以秘密投票方式舉行。在投票中獲絕對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若無人獲絕對多數票,則在獲票最多的兩個候選人中舉行第二輪投票,獲相對多數票者當選,若第二輪投票時兩者票數相等,則由年長者當選。
由最年長的議員主持議長選舉,宣讀選舉結果,總委員會幹事負責監票。
議員可對選舉結果提出質疑。
(二)議長的職責。議長對外代表總委員會,在國家中位列第二。議長的主要職責如下:1.召集總委員會;2.制定會議議程(議員與政府有權對其提出修改意見);3.組織辯論,並在徵得議員同意的情況下決定發言時間;4.將議案交某一委員會審議;5.提出設立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建議,並交總委員會審議;6.召集會期內的全體會議;7.保證總委員會活動遵守憲法與議事規則;8.維護會場秩序,必要時可採取強制手段;9.決定發言順序,允許或拒絕議員發言;10.查點到場議員數;11.組織投票,在投票程式違法時宣布投票無效;12.確認總委員會通過的法律文本及辯論記錄;13.解釋議事規則;14.與副議長一起管理總委員會活動;15.起草總委員會的預算;16.與秘書長一起決定工作人員的錄用及晉升;17.指定秘書長;18.與副議長一起組織向總委員會提供的服務;19.負責與外國議會的交往;20.負責總委員會安全。
議長作為普通議員的辯論、提案、表決權不受限制。
議長位缺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
(三)常務委員會。總委員會選舉一些成員組成常務委員會,作為總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在總委員會休會期間行使總委員會賦予的職權。
常設委員會共有8個,分別是:內務委員會,外事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預算委員會,領土與城鎮計畫委員會;衛生與環境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教育、研究、文化、體育委員會。每個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1名。
特設委員會有兩個,即與歐洲關係委員會和司法委員會。
工作程式
(一)立法程式。總委員會和政府均有權提交議案,3個以上的地方議會和10個以上的選區選民聯名可以向總委員會提交私事議案。
無論政府議案還是私事議案都先交常設委員會審議,然後提交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但如遇緊急情況,政府可向總委員會提交已擬好的議案,請求總委員會以原文通過為法律,總委員會需在48小時內對其舉行表決。但政府不得將憲法中規定“特別重要法律”所涉及內容以緊急審議方式通過。
憲法修正案必須有兩大公聯合或三分之一以上總委員會委員聯名提出,經三分之二以上在籍委員贊成通過後交全民公決通過,並經兩大公核准頒布後方可生效。
(二)預算審議和批准程式。政府需在財政年度結束前至少2個月將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提交總委員會審議。如果在新財年開始時新預算尚未被總委員會通過,則舊預算繼續生效,直到新預算案生效。總委員會下設財政委員會負責對已生效預算案進行調整。
會議制度
(一)召集及會期。總委員會在大選結果宣布後15日必須召集會議。
(二)法定人數。總委員會只有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會議方屬有效。總委員會的普通決議由出席議員過半數贊成通過,憲法中規定的“特別重要法律”的通過則須要按多數制選出的議員按比例代表制選舉的議員分別以絕對多數贊成。
議員制度
(一)議員權利。總委員會議員按個人意志投票表決,任何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在任期內,總委員會議員不對其在履行職務時的言行負任何刑事及民事責任,且除現行犯外,不受逮捕和拘留。
(二)議員待遇。議長除年薪外,還有特殊津貼、公車並配備秘書。議員可持公務護照,薪金全部免稅,並可享受免費郵政、交通服務。
黨團
安道爾總委員會中共有3個黨團:自由黨黨團、民主黨黨團和混合黨團。
其他
總委員會大樓。總委員會大樓始建於1580年,原為布斯克特(Busquets)家的私有財產,直到1702年才被買來作為議會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