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幫教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摘錄
1994年12月29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章第五節“釋放安置”,規定了四條內容。其中37條規定:“對刑滿解教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區”。“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第38條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其它公民平等的權利”。第五章68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2、《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1999年2月3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法務部、公安部、民政部)
3、《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摘錄
1991年8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指出:“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4、《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政法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意見》摘錄
1992年7月22日經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政法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意見》中指出:“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一是提倡儘可能由原單位接受安置;二是鼓勵和幫助自謀職業;三是暫時無業可就的,由司法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共同開辦以第三產業為主體的經濟實體,予以就業前的過渡性安置,並積極幫助其就業,防止流落社會重新犯罪。
5、《全民所有制工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摘錄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全民所有制工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7條“企業防地有勞動用工權”中規定:“刑滿釋放人員,同其它社會待業人員一樣,經企業考核合格,可錄用。在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刑滿釋放人員,原企業應當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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