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微愛公益協會

安溪微愛公益協會

安溪微愛公益協會,簡稱微愛,成立於2013年7月(前身是微愛茶鄉公益團隊,2015年11月份經批准獲立安溪微愛公益協會)。安溪微愛公益協會是由安溪及社會各界的愛心人士自發組成的公益志願者團體,組織和團結社會各階層力量,實施各項慈善活動,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文明與進步,專注於助學、扶貧、助力病殘、的民間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溪微愛公益協會
  • 外文名:WeiaiCommonweal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3年7月
  • 登記部門:安溪縣民政局
  • 口號:微聚力量、愛行茶鄉
  • 會長:陳亞泉
  • 法人代表:上官培智
發展歷史,機構組織,機構章程,

發展歷史

自2013年7月成立以來,微愛秉承著“微聚力量,愛行茶鄉”的公益理念,倡導最廣泛的志願精神,基於泉州安溪縣區域範圍,通過新浪微博(@安溪微愛公益)、微信(axwagyh)組建閒置資源義賣平台,結合線上(微信、微博)、線下(安溪縣中山街珍豪呷飲品店)的宣傳,以義買、義賣的形式籌集愛心善款,助力助學、幫扶弱勢群體、助力病殘、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活動的開展。
微愛本著“公開、透明、做實事”的原則,開展愛心公益活動。線上義賣14期,線下活動9次,走過鳳城、城廂、參內、龍涓、湖頭、魁斗、金谷、虎丘、尚卿、祥華、長坑、桃舟、感德、蓬萊、藍田、西坪共16個鄉鎮,累計幫扶過139戶人家。活動細節全部都公布於微博、微信上,財務公開、透明,每分款項都落到實處。
隨著團隊規模的逐步擴大,微愛不斷地加強組織管理,著力將其打造成一個自發參與、富有紀律、分工明確、協調融洽的志願者公益團隊。所以在此真誠地邀請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加入到我們微愛志願者團隊中來,與微愛並肩傳遞茶鄉大愛,共踏這段奉獻、關愛的旅程!

機構組織

發起人
陳亞泉、梁裕鑫、上官培智、龔建君、上官玄明。
宗旨
以“扶貧濟困”為宗旨,微聚民間力量,愛撒茶鄉大道,公傳城鄉關愛,益創和諧社會!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安溪微愛公益協會,縮寫:微愛。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由社會各界愛心人士自願參與、純公益性、慈善性開展地方助學、扶貧、扶弱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微聚力量、愛行茶鄉”為宗旨,微聚民間力量,愛撒茶鄉大道,公傳城鄉關愛,益創和諧社會!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中山街鴻業嘉輝26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扶持貧困學子:為家境貧寒,教育受阻的學子提供無償資助;
(二)關愛孤寡老人:定期探望空巢、留守、孤寡、無勞動能力的老人,給予一定關愛資助;
(三) 助力殘疾人士:為身患重疾,無力支付費用的人士募集醫藥費;
(四)關注一切弱勢群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身心健康,無犯罪記錄,品德良好,個人形象佳。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需要有兩名或以上會員作為介紹人考察;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10月1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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