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全縣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人事管理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改革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協調服務;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規定。
(四)監督《公務員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
(五)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才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縣勞動力的流動;擬定全縣殘疾人特殊群體和婦女就業管理辦法;
(六)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和人事代理工作;擬定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指導和管理個人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及人事契約的鑑證工作;負責全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各類企業勞動者因公死亡、因公傷殘、傷殘等級評定、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工時制度和假期待遇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放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群體勞動保護的政策、規定,並實施監督檢查。
(七)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教育培訓,研究擬定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組織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依據職業技能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辦學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八)組織實施全縣職稱改革工作,擬定初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申報條件,負責初級評審會組建備案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申報工作和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書的管理;組織和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參與評定縣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有關工作。
(九)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培訓工作,按分工負責幹部調配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軍官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承辦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有突出貢獻專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評定、推薦、培養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上級有關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標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公費醫療管理政策,擬定職工生活福利政策,並組織或監督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行政監督,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