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為保證安徽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而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 相關省份:安徽省
  • 類型:管理條例
  • 檔案號:教學〔2006〕9號
細則內容,實施時間,

細則內容

第一條 為做好安徽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以下簡稱“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為畢業生提供優質、便捷的就業服務,根據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人事廳、省公安廳《關於做好我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教學〔2006〕9號)精神以及現行的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歷考試畢業生是指我省參加全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完成學業的合格畢業生。
第三條 省教育廳是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的主管部門。省教育廳高校學生處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政策。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辦理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手續的日常工作,並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
數據統計、審核和報送
第四條 省教育廳高教處、省自考辦分別負責相關學歷考試畢業生數據的統計、審核和日常管理維護,負責建立學歷考試畢業生電子檔案。
第五條 學歷考試畢業生信息統計統一使用安徽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信息管理系統(資料庫結構見附屬檔案1、2)。
第六條 各高校和市、縣(區)自考辦要認真做好學歷考試畢業生信息統計工作,確保畢業生數據準確無誤,並按要求及時將數據分別上報省教育廳高教處和省自考辦。
第七條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畢業生數據報送時間為每年上半年4、5月份,下半年9、10月份;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數據報送時間為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與發放畢業證書時間相一致。
第八條 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配合省教育廳高教處、省自考辦審核並接收學歷考試畢業生數據,該數據將作為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核發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的依據。
就業程式
第九條 核發《就業報到證》的對象為取得我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證書(經過電子註冊、國家承認學歷)、非在職、畢業後兩年內在全省範圍落實了就業單位的專科以上畢業生。
第十條 本著“規範、周到、便捷、高效”的原則,辦理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手續,實行“一站式”服務。對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畢業生,一般由各高校集中辦理;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實行個人辦理,其中,屬於脫產自考助學的畢業生一般由辦學單位集中辦理。
第十一條 學歷考試畢業生在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時,需對個人非在職情況作出承諾,並認真填寫《安徽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非在職情況承諾書》(見附屬檔案3)。凡承諾不實,造成不良後果的,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
第十二條 學歷考試畢業生簽訂就業協定一般應使用省教育廳印製的《安徽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工作協定書》,由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發放、審核和鑑證。
第十三條 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統一使用“安徽省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加蓋“安徽省教育廳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專用章”。
第十四條 學歷考試畢業生憑《就業報到證》到培養單位辦理檔案轉遞手續,到用人單位辦理報到手續。
就業調整改派工作
第十五條 就業調整改派對象是指畢業時已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現要求到新接收單位就業的學歷考試畢業生。
第十六條 學歷考試畢業生辦理改派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學歷考試畢業生與原單位解除就業協定函;
3、學歷考試畢業生與新接收單位簽訂的就業證明或協定書。
第十七條 學歷考試畢業生調整改派期限原則上為2年(自報到證簽發之日起),特殊情況可放寬到3年以內。
第十八條 改派後的學歷考試畢業生信息數據於當月底在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發布,供高校和用人單位、畢業生查詢。
第十九條 學歷考試畢業生在辦理報到手續過程中,如《就業報到證》遺失,可自《就業報到證》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補發。補辦《就業報到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在省級報刊聲明原《就業報到證》作廢的材料。
附 則
第二十條 《就業報到證》僅限在安徽省內使用。
第二十一條 辦理學歷考試畢業生就業手續費用參照省物價局皖價服〔2001〕209號檔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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