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體育教練員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辦法是安徽省.地方法規,生效期是1999年9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體育教練員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辦法
- 外文名:Anhui province sports coaches promotion of professional technical qualification procedures
【發布單位】安徽省
1999-09-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9-09-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體育教練員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辦法
(1999年9月15日安徽省體委、省人事廳發布)
第一條 為促進優秀教練人才脫穎而出,鼓勵體育教練員在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和培養、輸送體育後備人才方面多出成績,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破格晉升條件,是指體育教練員雖在任職年限或學歷方面不具備《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規定的條件,但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而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具備的業績條件。
第三條 破格晉升一級教練任職資格的條件
(一)優秀運動隊(組)主(總)教練,擔任二級教練職務滿二年,直接訓練二年以上的運動員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可推薦申報一級教練任職資格。
1、全運會項目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三名(手球)或進入甲級隊(足、籃、排球);
2、非全運會項目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3、全國青年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二)各類體校項目隊(組)主教練,擔住二級教練職務滿二年,所培訓的運動員8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其中20%優秀、30%良好),向本省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5人以上(集體項目7人以上),同時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可推薦申報一級教練任職資格。
1、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六年內取得下列運動成績之一:
(1) 全運會項目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3人次獲前三名(手球)或進入甲級隊(足、籃、排球);
(2)非全運會項目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3)全國青年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冠軍;或非全運會項目2人次冠軍。
(4)全國城市運動會前二名;
(5)有3人獲運動健將稱號。
2、市(地)體校、業餘體校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全省運動會個人5人次冠軍,或集體項目冠軍;
3、縣級體校、業餘體校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全省運動會3人次冠軍。
(三) 擔任二級教練職務滿四年,且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成績之一者,雖不具備規定學歷,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推薦申報一級教練任職資格。
1、有在省級專業博物刊物發表的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在省、市(地)級單位工作的二篇以上,在縣(市)、區級單位工作的一篇以上;
2、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獎勵。
第四條 破格晉升高級教練任職資格的條件
(一)優秀運動隊(組)主(總)教練,擔任一級教練職務滿三年,直接訓練二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培訓二年以上輸送後四年內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可推薦申報高級教練任職資格。
1、奧運會錄取名次,或奧運會項目亞洲錦標(杯)賽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3人次錄取名次;
2、亞運會前二名,或奧運會項目亞洲錦標(杯)賽個人項目冠軍並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冠軍,集體項目3人次獲前三名;
3、全運會冠軍,或奧運會項目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3人次冠軍,集體項目前二名(手球)或錄取名次(足、籃、排球)。
4、非奧運會項目世界錦標(杯)賽個人項目冠軍,或亞洲錦標(杯)賽個人項目3人次冠軍,或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4人次冠軍。
(二)各類體校項目隊(組)主教練,擔任一級教練職務滿三年,所培訓的運動員90%達訓練大綱及格標準(其中30%優秀、30%良好),向本省上一級訓練組織輸送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11人以上(集體項目14人以上),同時取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可推薦申報高級教練任職資格。
1、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後六年內取得下列運動成績之一:
(1)奧運會錄取名次,或奧運會項目世界錦標(杯)賽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3人次獲錄取名次;
(2)亞運會前二名,或奧運會項目亞洲錦標(杯)賽個人項目冠軍並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冠軍,集體項目3人次獲前三名;
(3)全運會冠軍,或奧運會項目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3人次冠軍,集體項目前二名(手球)或錄取名次(足、籃、排球);
(4)非奧運會項目世界錦標(杯)賽個人項目冠軍,或亞洲錦標(杯)賽個人項目3人次冠軍,或全國年度最高水平比賽個人項目4人次冠軍。
2、直接培訓一年以上的運動員獲全國城市運動會個人項目2人次冠軍,集體項目前三名(手球)或錄取名次(足、籃、排球)。
(三)擔任一級教練職務滿五年,且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成績之一者,雖不具備規定學歷,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二項的,可推薦申報高級教練任職資格。
1、在省、市(地)級單位工作的有在全國性專業刊物發表的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一篇,或在省級專業刊物發表的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三篇;在縣(市)、區級單位工作的有在省級專業刊l 物發表的有價值的本專業論文二篇;
2、有省級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人獨著的專業論著;
3、獲“國家體育運動榮譽獎章”、“省政府貢獻獎”或省部級以上先進工作者;
4、受省體育行政部門、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獎勵。
第五條 申報破格晉升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必須由本單位提出推薦意見,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推薦,報省高級教練審核組考核和審定。
第六條 對個別業績特別顯著、貢獻特別突出,在省內外有較大影響但不具備上述破格條件者,可以由主管部門和同級人事部門提出專題報告,經省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報省高級教練審核組考核和審定。
第七條 凡申報破格晉升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均要參加省體育教練員系列職改部門組織的面試答辯。
第八條 申報破格晉升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推薦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在審定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省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取消申報人2年申報晉升的資格(不含申報當年),同時對市(行署)體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
第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體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