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經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建設、生產、環境保護、服務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45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
- 公布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3月26日
- 公布時間:2015年3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公告,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5號
《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已經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27日
條例全文
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
(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建設、生產、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非煤礦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礦產以外的礦山。
第三條 非煤礦山生產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開採、安全生產、綜合利用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非煤礦產資源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非煤礦山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引導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推動企業提升技術裝備、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安全生產、公安、工商、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煤礦山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 設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非煤礦山項目實行核准或者備案制度。
列入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未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非煤礦山項目建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非煤礦山發展規劃和行業準入條件;
(二)符合國家和省相關巨觀調控政策;
(三)取得礦產資源管理、規劃選址、項目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方面的批覆;
(四)對項目所在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發國家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特別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設非煤礦山項目:
(一)違反礦產資源規劃,將中型以上規模的獨立礦體分散零星開採的;
(二)在城市規劃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範圍內,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壞、地貌損壞等嚴重水土流失露天採礦項目的;
(三)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建設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申請非煤礦山項目核准,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項目申請報告;
(三)礦產資源管理、規劃選址、項目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預評價等方面的批覆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收到核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核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項目核准機關核准非煤礦山項目應當採取公示、座談、聽證等方式,徵求項目所在地公眾代表、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
第十一條 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內建設單位應當開工建設。有效期滿未開工建設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延期,申請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檔案失效。
第十二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非煤礦山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本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和投資情況報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檔案應當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報送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機關審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設計檔案,報送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一)礦區範圍發生變化的;
(二)地質條件或者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採礦方法和主要生產系統發生重大變化的。
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檔案組織施工。
第十四條 非煤礦山項目投產前,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非煤礦山的安全、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非煤礦山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安全生產、公安、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部門,建立非煤礦山項目聯合審批或者並聯審批機制,明確牽頭部門,簡化程式,提高效率。
對同一非煤礦山項目,其項目核准、採礦許可、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的審批層級不同的,由最低層級的審批機關受理,組織本級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查。該級有關部門沒有審批權的,應當及時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有審批權的上級有關部門決定。上級有關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
第三章 生 產
第十八條 非煤礦山開採應當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檔案確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和生產定員組織生產。因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重新核定生產能力,報原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機關確認。
第十九條 非煤礦山生產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層越界開採的;
(二)擅自開採保全礦柱、岩柱的;
(三)採用可能危及相鄰礦山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作業方法的;
(四)採掘生產圖紙造假、圖實不符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整改到位仍進行生產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非煤礦山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應當符合審查通過的設計檔案的要求。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應當與主要礦種統一規劃,同時開採,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 非煤礦山企業不得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
非煤礦山企業開發先進、節能、高效的技術工藝、設備,其研發費用依法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
第二十二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安全生產。
第二十三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依法對職工進行技能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非煤礦山企業的負責人和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非煤礦山行業崗位培訓。
第二十四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不得生產,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採取防控措施,提高防治水平,定期組織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非煤礦山尾礦庫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安裝使用線上監控系統,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的同時,報告本級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七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實施環境治理,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對產生揚塵的作業場所,應當採取下列收塵、防塵措施:
(一)爆破穿孔作業應當採用帶有收塵淨化裝置的鑿岩設備,或者濕式作業;
(二)礦石破碎加工、儲存應當採用全封閉作業設施,配備收塵裝置或者符合粉塵防治技術標準的其他降塵抑塵裝置;
(三)礦石加工區實行圍擋封閉,圍擋高度不低於一點八米。圍擋底邊應當封閉並設定防溢沉澱井,不得有泥砂外漏;
(四)礦山主要運輸道路和礦石加工區道路應當實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場地應當採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
(五)礦區、礦石加工區出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駛出的機動車輛應當沖洗乾淨,運出的礦石、固體廢棄物等應當封閉運輸。
非煤礦山企業建設生產專用道路應當避開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
第二十九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採取水污染防治措施,對污水進行淨化處理、循環利用,實現達標排放。
第三十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採取科學的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廢石等固體廢棄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設定專用貯存設施堆放固體廢棄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應當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誘發地質災害。
鼓勵非煤礦山企業對尾礦有用組分進行分離提取,採取尾礦充填、生產建築材料等先進適用技術,推進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開採活動應當與造地、復墾、恢復植被等生態修復同步進行。
非煤礦山生產過程中應當採取覆蓋、綠化等措施;對露天采場、廢石場、尾礦庫的永久性坡面進行穩定化處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第三十二條 非煤礦山開採,應當集約節約用地。耕地、草原、山林因採礦受到損壞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修複利用措施。
第五章 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措施,鼓勵和引導非煤礦山企業推進礦產資源的綜合開發、技術進步,促進資源集約、高效、安全利用。
第三十四條 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規範行業發展秩序,推進非煤礦山合理開採、資源綜合利用、質量標準化建設,依法對企業實施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非煤礦山信息化建設,建立綜合的服務與管理信息平台,提高非煤礦山的科學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 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備案管理工作,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備案條件的非煤礦山項目,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依法查閱有關資料,進入現場進行檢查,非煤礦山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非煤礦山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受民眾舉報,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治理恢復:
(一)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項目未經核准或者備案開工建設的;
(二)非煤礦山建設工程設計檔案未審查,或者變更設計檔案未經重新審查進行施工的;
(三)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非煤礦山企業超出設計檔案確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和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非煤礦山企業未採取收塵、防塵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非煤礦山企業建設生產專用道路沒有避開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對耕地、草原、山林因採礦受到損壞沒有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修復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或者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費用由違法非煤礦山企業承擔。
第四十四條 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機關、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核准條件準予核准,或者應當予以核准而不予核准的;
(二)違反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批准設計檔案,或者應當審查而不予審查的;
(三)對竣工驗收結果監管不力的;
(四)對非煤礦山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產整頓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六)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其他職責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月24日上午,常委會分組審議了《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二稿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後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經信委,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二稿進行了初步修改。25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該法規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並於25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章名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二、三、四章名稱中的“非煤礦山”可以刪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法規名稱就是“非煤礦山管理條例”,各章規範調整的範圍無疑是“非煤礦山”,無需重複。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刪去第二、三、四章名稱中的“非煤礦山”。
二、關於嚴格規範管理非煤礦山的建設生產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體現從嚴規範管理非煤礦山的建設生產,建議增加“嚴格管理”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鑒於非煤礦山行業無序發展等亂象在一定程度仍有存在,增加“嚴格規範管理”的內容具有積極意義。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二稿第四條中增加“嚴格規範管理”的內容。(表決稿第四條)
三、關於明確核准、備案的主體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二稿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實行核准、備案的主管部門不明確,建議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基於礦種、規模的不同,核准、備案的主體不同,而且,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不斷調整變化,核准、備案的主管部門也隨之調整。因此,難以對審批主體作具體規定,建議不作修改。
四、關於“重大不利影響”的界定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二稿第七條第四項“對項目所在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表述不清,建議對“重大不利影響”予以明確;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該項中的“重大不利影響”改為“較大不利影響”。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非煤礦山項目建設生產對公眾利益產生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由於不同的礦種、開採方式、開採時間,對項目所在地公眾利益產生的影響各不相同,立法難以具體明確,但保留該項規定對保護公眾利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非煤礦山項目在立項時要進行可行性論證,修改二稿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公眾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當採取公示、座談、聽證等方式徵求項目所在地公眾意見。為了進一步防止非煤礦山項目對所在地公眾造成不利影響,應當要求核准機關對所有核准項目都要聽取公眾意見,從嚴把握“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斷、確定。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保留修改二稿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同時,將修改二稿第十條第二款“對公眾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刪除,規定所有核准項目都要徵求公眾意見。具體表述為:“項目核准機關核准非煤礦山項目應當採取公示、座談、聽證等方式,徵求項目所在地公眾代表、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表決稿第十條第二款)
五、關於禁止建設非煤礦山項目的範圍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二稿第八條對非煤礦山建設的範圍作了限制,建議補充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交通沿線、流域景觀、水源地等地區不得建設非煤礦山項目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對禁止開採礦產資源的地區作了明確的規定,已經包含上述地區。修改二稿第八條第三項已經明確了“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建設的其他項目”;第一項、第二項是針對現實需要作的補充和完善,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上位法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重複規定。因此,建議對此不作修改。
六、關於安全生產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安全生產是非煤礦山建設生產的重中之重,非煤礦山生產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還要嚴格落實各類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二稿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具體表述為:“非煤礦山開採應當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一款)
七、關於應急救援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改二稿對非煤礦山生產中應急救援的內容規定較少,建議增加;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由非煤礦山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規定了礦山等單位預防突發事件的義務,生產作業中一旦出現突發事件,企業應當快速組織救援,因此要求企業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十分重要。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對非煤礦山企業制定應急預案作出規定,具體表述為:“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安全生產。”(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八、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足,建議加大;有些組成人員建議對修改二稿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經認真研究,建議如下:
1.增加違反修改二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表決稿第四十三條)
2.對違反修改二稿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職業病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建議不再重複規定。
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對於規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行為,加強非煤礦山管理,促進安全生產,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經過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十五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表決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11月19日上午,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省人大網站向社會各界再次徵求修改意見,並就修改稿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廬江和樅陽進行立法調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經信委,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建議,對修改稿進行了兩次認真研究並作了初步修改。2015年3月13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修改稿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並於3月18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提高行業準入門檻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提高非煤礦山行業的準入門檻;有的組成人員建議理順非煤礦山項目的核准或者備案與礦產資源配置的關係;調研中,有的地方建議明確核准和備案的地位。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提高非煤礦山行業準入門檻、明確核准和備案的地位,有利於規範和加強非煤礦山行業管理。修改稿第七條規定了非煤礦山行業的準入條件,其標準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已經提高了準入門檻。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稿第六條中增加一款,對核准和備案的地位進一步明確,具體表述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未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修改二稿第六條第三款)
二、關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非煤礦山項目投產前,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機關申請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本條規定缺少上位法依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2014年8月修改通過的《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主體為建設單位。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修改稿第十四條修改為:“非煤礦山項目投產前,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修改二稿第十四條)
三、關於職業病防治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職業病防治的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非煤礦山生產具有一定特殊性,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對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加以補充,具體表述為:“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定期組織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修改二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四、關於生產專用道路建設避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的規定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礦區專用道路選線不當會對環境保護造成不利影響,建議增加對生產專用道路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非煤礦山生產專用道路在使用中會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避免的影響,對其線路的選擇加以規範十分必要。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修改稿第二十八條中增加一款,具體表述為:“非煤礦山企業建設生產專用道路應當避開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修改二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五、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完善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利於對非煤礦山建設的規範和管理。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對違反非煤礦山生產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加以處罰,具體表述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非煤礦山生產中擅自開採保全礦柱、岩柱的,採用可能危及相鄰礦山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作業方法的,採掘生產圖紙造假、圖實不符的,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整改到位仍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二稿第四十一條)
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二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以上報告和修改二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是全國首部規範非煤礦山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對非煤礦山的建設、生產、環境保護、管理等工作進行了規範。
1、 規範與發展並重
——明確主管部門監管職責
原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
解讀
非煤礦山行業是我省重要的資源性、基礎性行業,《條例》所稱非煤礦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礦產以外的礦山。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安全生產、公安、工商、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煤礦山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條例》堅持規範與發展並重,一方面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措施,鼓勵和引導非煤礦山企業推進礦產資源的綜合開發、技術進步,促進資源集約、高效、安全利用。另一方面,要求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規範行業發展秩序,推進非煤礦山合理開採、資源綜合利用、質量標準化建設,依法對企業實施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根據《條例》,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非煤礦山信息化建設,建立綜合的服務與管理信息平台,提高非煤礦山的科學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強備案管理工作,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非煤礦山項目,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條例》還要求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受民眾舉報,依法予以處理。
2、 嚴格行業準入制度
——門檻高於“國標”
原文
非煤礦山項目建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非煤礦山發展規劃和行業準入條件;
(二)符合國家和省相關巨觀調控政策;
(三)取得礦產資源管理、規劃選址、項目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方面的批覆;
(四)對項目所在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解讀
《條例》通過地方立法鞏固整治成果,規定了非煤礦山行業的準入條件,其標準高於國家有關規定,還要求開發國家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特別規定。《條例》指出,新建、擴建、改建非煤礦山項目實行核准或者備案制度。列入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未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條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設非煤礦山項目:違反礦產資源規劃,將中型以上規模的獨立礦體分散零星開採的;在城市規劃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範圍內,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壞、地貌損壞等嚴重水土流失露天採礦項目的;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建設的其他項目。
3、讓投資者有章可循,讓權力規範行使
——明確項目核准備案程式和期限
原文
實行備案管理的非煤礦山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本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和投資情況報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解讀
對非煤礦山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審查、竣工驗收程式進行規範,既方便投資者有章可循,又可規範行政權力的行使。《條例》因此明確了項目核准備案的程式和期限。項目核准機關核准非煤礦山項目應當採取公示、座談、聽證等方式,徵求項目所在地公眾代表、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內建設單位應當開工建設。有效期滿未開工建設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延期,申請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檔案失效。
4、簡化程式,提高效率
——建立審批聯動機制
原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非煤礦山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安全生產、公安、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部門,建立非煤礦山項目聯合審批或者並聯審批機制,明確牽頭部門,簡化程式,提高效率。
5、提升行業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嚴格落實“三同時”等制度
原文
非煤礦山開採應當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解讀
安全生產是非煤礦山建設生產中的重中之重,非煤礦山生產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還要嚴格落實各類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條例》因此要求非煤礦山開採應當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結合非煤礦山生產實際,《條例》還對非煤礦山企業的禁止性行為予以細化,明確指出非煤礦山生產不得有下列行為:超層越界開採的,擅自開採保全礦柱、岩柱的,採用可能危及相鄰礦山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作業方法的,採掘生產圖紙造假、圖實不符的,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整改到位仍進行生產的,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條例》還進一步完善非煤礦山的安全、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礦山生產作業中一旦出現突發事件,企業應當快速組織救援,《條例》規定,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安全生產。《條例》要求非煤礦山尾礦庫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安裝使用線上監控系統,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6、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
——建立生產能力變更核定和確認制度
原文
非煤礦山開採應當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解讀
在非煤礦山的實際生產過程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現象比較普遍,許多礦主存在“快采快走”的心理,生產人員、設備設施、生產系統超負荷運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比較突出。針對這種現象,《條例》要求建立生產能力變更核定和確認制度。
根據《條例》,非煤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檔案應當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報送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設計檔案,報送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礦區範圍發生變化的,地質條件或者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礦方法和主要生產系統發生重大變化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檔案確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和生產定員組織生產。因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重新核定生產能力,報原項目核准或者備案機關確認。
若違反規定,非煤礦山企業超出設計檔案確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和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罰款。
7、堅持以人為本
——加強職業病防治
原文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採取防控措施,提高防治水平,定期組織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解讀
非煤礦山生產具有一定特殊性,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結合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條例》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要求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採取防控措施,提高防治水平,定期組織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不得生產,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條例》同時明確,非煤礦山企業應當依法對職工進行技能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非煤礦山行業崗位培訓。
8、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礦山可持續發展
——礦區專用路線應避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
原文
非煤礦山企業建設生產專用道路應當避開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
解讀
非煤礦山生產專用道路在使用中會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避免的影響,對其路線的選擇加以規範十分必要。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條例》規定,非煤礦山企業建設生產專用道路應當避開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礦山主要運輸道路和礦石加工區道路應當實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場地應當採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非煤礦山開採,應當集約節約用地。耕地、草原、山林因採礦受到損壞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修複利用措施。
若違反規定,非煤礦山企業建設生產專用道路沒有避開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對耕地、草原、山林因採礦受到損壞沒有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修復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或者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費用由違法非煤礦山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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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安徽省內的鋼鐵、有色、化工等非煤礦產開採有了嚴格的地方性法規,違規開採不僅會面臨停業、關閉的處罰,政府直接責任人還可能被開除。3月36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表決通過《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該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安全事故頻發行業管理工作缺位
據了解,非煤礦山主要包括除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礦產以外的礦山,是安徽省鋼鐵、有色、化工、水泥、玻璃等主要產業的源頭,對於馬鋼集團、銅陵有色集團、海螺集團等大型企業都以非煤礦山為基礎。
由於省內部分地區的非煤礦山布局散亂、生產設備簡陋、技術水平低、人員素質差、相互惡性競爭,濫采濫挖,導致礦山安全事故頻發、生態環境破壞嚴重、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加劇等一系列問題突出。
由於非煤礦山行業涉及礦山建設、資源開採、地質生態、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多個方面,在上一輪的機構改革中,有關工業主管部門撤消後,導致非煤礦山行業管理工作缺位,礦山主體工程的建設和生產長期無人管理。
從嚴管理開採行為:
嚴格準入條件、設定開採紅線
如何才能取得非煤礦山開採資格、哪些地域不能開採,哪些行為不能做,條例給予明確的規定。
條例對於非煤礦山項目建設,設定5條準入條件,必須符合非煤礦山發展規劃和行業準入條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巨觀調控政策;取得礦產資源管理、規劃選址、項目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方面的批覆;對項目所在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影響,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有以下3種情形之一的,條例規定不得建設非煤礦山項目:違反礦產資源規劃,將中型以上規模的獨立礦體分散零星開採的;在城市規劃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範圍內,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壞、地貌損壞等嚴重水土流失露天採礦項目的;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建設的其他項目。
取得了資格,並不意味著開採可以“任性妄為”,條例規定,非煤礦山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採,不得擅自開採保全礦柱、岩柱,不得採用可能危及相鄰礦山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作業方法,不能採取生產圖紙造假、圖像不符,對於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更不能違規開採。
此外,非煤礦山項目核准,更加尊重所在地公眾代表,規定核准機關應當採取公示、座談、聽證等方式,徵求意見。
安全事故的處理
應制定應急預案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礦山開採安全問題牽掛人心。條例規定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制定具體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安全生產。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在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的同時,還要報告本級非煤礦山行業主管部門。同時企業還要建立尾礦庫線上監控系統,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
此外,非煤礦山企業還應當依法對職工進行技能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違法行為的處罰
包庇非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責任人將會被開除
條例的出台,對有關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並提高違法成本。對於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經核准或者備案開工的,或者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竣工的,會被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被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履行責任的,會被責令關閉、治理恢復。對於非煤礦山企業未採取收塵、防塵措施的,將會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同時規定了政府部門管理人員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對於不符合核准條件準予核准的、發現非法行為並進行包庇的等行為,直接主管人員會被記過或者降級,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會被撤職或者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