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關於嚴禁借自費出國旅遊渠道搞公費出國旅遊的通知

安徽省關於嚴禁借自費出國旅遊渠道搞公費出國旅遊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中央、國務院嚴格禁止公費旅遊的精神,嚴格組織中國公民自費出國(境)旅遊的管理工作,堅決堵住借自費出國旅遊渠道搞公費出國(境)旅遊的行為,現根據國家旅遊局的指示、要求,就有關問題通知

【發布單位】812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9-20
【生效日期】1993-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關於嚴禁借自費出國旅遊渠道搞公費出國旅遊的通知
(1993年9月20日安徽省旅遊局發布)
為認真貫徹中央、國務院嚴格禁止公費旅遊的精神,嚴格組織中國公民自費出國(境)旅遊的管理工作,堅決堵住借自費出國旅遊渠道搞公費出國(境)旅遊的行為,現根據國家旅遊局的指示、要求,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年以來,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三令五申不得搞公費出國(境)旅遊,國務院辦公廳又於3月發出了《關於以考察等名義組織公費出國(境)旅遊問題的通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授權代辦自費出國(境)旅遊的旅行社及其歸屬部門,要認真學習和領會中央、國務院關於不得搞公費出國(境)旅遊的指示精神,充分認識制止公費旅遊的重大意義,自覺地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政策上來,嚴守紀律,嚴格按規定辦事。
二、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授權代辦自費出國(境)旅遊的旅行社,在各級政府查禁公費出國(境)旅遊的行動中,要積極參加,實事求是提供情況。未經授權代辦而擅自開辦這項業務或為經授權代辦旅行社組織客源,從中獲利的旅行社和單位,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講明情況,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認真清理、接受檢查。
三、經授權代辦自費出國(境)旅遊的旅行社、在組織“港澳游”、“新馬泰菲游”和“邊境游”時,嚴禁為一些部門和社會團體組織的公費出國旅遊組團和參團,不得受理黨政機關幹部的公費參游申請。對已接受報名但發現是公費旅遊的人員,要阻止其參游,如果阻止不了,應向有關部門反映,否則,追究旅行社的責任。對組團單位屬於公費旅遊被制止而要求退款的,應如數退還預付款。在為參遊人員開據收費單據時,一律加注“自費旅遊不作報銷憑證”的字樣。
四、未經國務院國家旅遊局批准、任何地區任何部門無權批准開辦中國公民自費出國(境)旅遊業務。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行使職能,對擅自開辦這項業務的單位要會同有關部門堅決查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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