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

《安徽省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在1992.02.16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2.16
  • 實施時間:1992.02.16
第一條 為進一步辦好鄉鎮敬老院(以下簡稱敬老院),促進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鄉鎮人民政府舉辦的集體福利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應把敬老院的建設列入鄉鎮發展規劃。
第三條 敬老院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民政部門應定期檢查敬老院的工作,幫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四條 敬老院貫徹依靠集體、勤儉辦院、民主管理、以養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興辦、合併或撤銷敬老院,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民政部門批准。
第六條 興辦敬老院的經費,包括敬老院的興建費、房屋維修費、管理費以及院民的生活費、醫療費、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籌集。
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向敬老院捐贈款物。
第七條 敬老院主要供養五保老人。符合五保條件的殘疾人、未成年人,也可以由敬老院供養。
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以及危急病人不得入院。
第八條 有條件的敬老院,在做好五保對象供養的同時,可以向社會開展有償代養業務。
第九條 敬老院實行入院自願的原則。要求入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與敬老院簽訂供養協定後,方可入院。
院民入院後,應當遵守敬老院的規章制度,支持、配合工作人員的工作。
第十條 敬老院的主要任務是:
(一)安排院民的物質生活,供給院民生活必需品;
(二)搞好院民的醫療、保健和衛生護理工作,及時治療患病院民;
(三)開展適合院民特點的文娛體育活動;
(四)對院民進行政治思想教育;
(五)組織院民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
(六)建立五保服務網路,定期走訪分散供養的五保戶,檢查供養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敬老院院民的生活標準,應不低於當地民眾的中等生活水平,並隨著當地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鄉鎮可以成立敬老院民主管理小組,由分管鄉鎮長、民政助理員、院長、院民代表等組成,其中院民代表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討論和決定敬老院生活、生產和財務等方面的事項;
(二)決定聘用、辭退敬老院的工作人員;
(三)監督敬老院的工作,對院務工作作出評價。
第十三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敬老院的日常工作。
院長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熱心敬老院工作,辦事公道,身體健康。
院長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當地集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契約制,其總數不得超過院民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工作人員應熱愛敬老院工作,熱心為院民服務,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身體健康。
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參照當地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敬老院應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財務收支帳目要日結月清,定期張榜公布,物資進出要登記、驗收。
第十六條 敬老院可根據實際,開展種植、飼養、加工、服務、商業等生產經營活動,搞好院辦經濟,增加經濟收入,改善院民生活。
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興辦福利企業,稅務部門應當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十七條 敬老院的財產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成績顯著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民政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失職瀆職、虐待院民、貪污挪用敬老院經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直至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村辦或其他形式的敬老院,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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