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用車輛地方稅收暫行辦法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農用車輛地方稅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2002〕6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農用車輛地方稅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暫行辦法

安徽省農用車輛地方稅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農用車輛徵收地方稅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用車輛,是指手扶拖拉機、四輪拖拉機、農用機動三輪車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生產的車輛。
本辦法所稱地方稅收,是指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 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農用車輛,一律按照規定徵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和教育費附加。
未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農用車輛,不分用途,一律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 農用車輛地方稅收的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取得的運輸收入,適用稅率為3%;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繳納的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為1%;
(三)車船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為每噸或者每輛,拖拉機的適用稅額為每噸每年30元,農用機動三輪車的適用稅額為每輛每年60元;
(四)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從事交通運輸業的所得,適用稅率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規定的稅率;
(五)教育費附加的計征依據為納稅人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徵收率為3%。
第五條 納稅人未設定帳簿或者帳證資料不全的,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據有關規定核定其運輸收入及應納稅額。
第六條 農用車輛已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營業稅按月計算,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核定徵收的營業稅,申報納稅的期限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二)車船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申報納稅的期限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三)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核定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的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納稅期限,按照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執行。
第七條 農用車輛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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