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4〕29號印發《安徽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設立和調整、分配和使用、預算和決算、績效評價、責任和監督、信息公開、附 則8章23條,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4〕2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9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9月13日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設立和調整,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第四章 預算和決算,第五章 績效評價,第六章 責任和監督,第八章 附 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和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4〕2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3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指中央下達我省及省級財力安排的,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經省下達市、縣,由市、縣政府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應當遵循體系健全、制度完善,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責權明晰、管理規範,強化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應逐步健全一般性轉移支付體系,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重點增加對革命老區、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均衡性轉移支付只增不減。逐步將屬市、縣事務的專項轉移支付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
第二章 設立和調整
第五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財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等設立、調整和撤銷。新設立一般性轉移支付、整合及中止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改列一般性轉移支付時,由省財政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六條 對一般性轉移支付,應分別制定具體的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資金使用方向、分配辦法、績效目標和管理要求等。
第七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的分配不得規定具體使用項目,原則上只規定到《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類”或“款”級科目,完成特定政策目標後,可在“類”級科目內統籌使用。
第八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應以國家和省相關政策為依據,最佳化選擇客觀因素,科學設定分配模型,原則上採用因素法、公式化進行分配,有效約束自由裁量權。
第九條 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以下五類:
(一)基本財力類。包括提高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的轉移支付,應統籌安排使用,優先用於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
(二)民生保障類。包括教育、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公共安全、農林水、交通運輸、住房保障等民生和公共服務領域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套用於保障各項民生政策的落實,不得跨領域使用。
(三)區域發展類。包括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轉移支付,主要用於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區域發展政策。
(四)引導激勵類。包括引導、支持重點領域發展的轉移支付,應按規定方向使用。
(五)其他補助類。包括對財政運行中的特殊困難、特定事項給予的財力補助,應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條 堅持厲行節約,市、縣不得將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用於違規提高人員經費標準、違規增加“三公”經費支出、違規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超標準裝修辦公用房、“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建設、違規對企業和個人實行稅費減免或返還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約束機制,對基本公共服務保障不到位、資金管理存在違法違規問題、轉移支付綜合績效考評得分較低、財政供養人員控制不嚴甚至存在“吃空餉”現象的地區,適當扣減一般轉移支付數額。
第四章 預算和決算
第十二條 省財政於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金額相對固定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下達市、縣。省、市、縣財政部門應將提前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全部納入本級年度預算,提高預算的完整性。
第十三條 省、市、縣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對上級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完整編制決算。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加強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建立規範化、標準化、可量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健全“分級負責、權責一致”的績效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評價通報制度。市、縣財政部門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完善管理制度,改進管理措施,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責任和監督
第十六條 省、市、縣財政部門負責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建設、預算安排、資金分配和撥付,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省、市、縣有關部門提出相關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意見和管理要求,具體負責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市、縣政府承擔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資金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管理的直接責任。各責任主體單位應確保國家和省制定的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各級審計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各級監察部門依法查處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 對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除涉密內容外,省、市、縣財政部門應將一般性轉移支付有關信息通過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省、市、縣有關部門應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等情況通過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