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經2015年7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1號公布。該《辦法》共20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1號
  • 通過時間:2015年7月9日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3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修訂的辦法,解讀,相關報導,

政府令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號
《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錦斌
2015年12月3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促進和保障行政許可的依法實施,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以下簡稱許可中介服務),是指行政許可機關依法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組織開展的作為行政許可條件的有償服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許可中介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行政行為所需中介服務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對許可中介服務實行清單管理,向社會公布許可中介服務項目清單;培育許可中介服務市場,鼓勵許可中介服務公平競爭。
第五條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許可的辦公場所和本機關政府網站公布許可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設定依據和許可中介服務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許可中介服務有資質資格要求的,一併公布資質資格要求。
第六條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許可的辦公場所和本機關政府網站,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在政務服務辦事大廳設立公示欄,公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名稱、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為行政許可申請人選擇中介服務提供方便。每一許可中介服務項目,公示具備法定資質資格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不得少於3家。具備法定資質資格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均可申請列入公示欄。
第七條 行政許可機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之外增設許可中介服務項目;
(二)為行政許可申請人指定許可中介服務;
(三)將行政許可事項轉交許可中介服務組織辦理;
(四)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本行政區域外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開展許可中介服務;
(五)通過設定特別條件、提高或者降低標準採信特定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中介服務等形式,變相為行政許可申請人指定許可中介服務。
第八條 行政許可機關不得與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有職能、人員、財務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係。
第九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提供許可中介服務,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執業規程、執業標準、執業技術規範。
第十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在其受理服務委託的場所和本組織的網站公示下列信息,並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
(一)本組織的執業許可;
(二)本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許可;
(三)可提供的許可中介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辦理時限;
(四)服務收費依據、標準和計算方式;
(五)服務投訴方式。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最佳化許可中介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第十一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向委託人一次性告知辦理許可中介服務事項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
第十二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許可中介服務的執業情況,對許可中介服務的法律後果終身負責。執業情況記錄應當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三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其公示的標準和契約約定,向委託人收取許可中介服務費用。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許可中介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直接採信許可中介服務組織依法提供的許可中介服務結論。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對許可中介服務結論進行審核的,由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審核。審核所需費用,由行政許可機關承擔。
行政許可機關不採信許可中介服務結論,應當向行政許可申請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書面說明不予採信的理由。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定期公示採信的全部許可中介服務的辦理主體、期限、收費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登記、備案、受到行政處罰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公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資質資格許可、受到行政處罰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並將公示的信息向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通報。
法律、法規對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信息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發現行政許可機關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向行政許可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政務服務機構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
(一)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服務的;
(二)擅自將許可中介服務事項轉託、轉包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提供違法或者虛假的許可中介服務的;
(五)不具有法定的資質資格條件,致使許可中介服務結論不被行政許可機關採信的。
接到投訴的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許可機關3年內不得採信其許可中介服務結論;已列入行政許可機關、政務服務機構公示欄的,移出公示欄:
(一)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經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查證屬實的。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所屬行政機關執行本辦法情況納入政府權力運行監督內容。
本辦法由各級政務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2015年1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1號公布 根據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促進和保障行政許可的依法實施,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以下簡稱許可中介服務),是指行政許可機關依法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組織開展的作為行政許可條件的有償服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許可中介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行政行為所需中介服務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對許可中介服務實行清單管理,向社會公布許可中介服務項目清單;培育許可中介服務市場,鼓勵許可中介服務公平競爭。
第五條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許可的辦公場所和本機關政府網站公布許可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設定依據和許可中介服務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許可中介服務有資質資格要求的,一併公布資質資格要求。
第六條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許可的辦公場所和本機關政府網站,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在政務服務辦事大廳設立公示欄,公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名稱、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為行政許可申請人選擇中介服務提供方便。每一許可中介服務項目,公示具備法定資質資格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不得少於3家。具備法定資質資格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均可申請列入公示欄。
第七條 行政許可機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之外增設許可中介服務項目;
(二)為行政許可申請人指定許可中介服務;
(三)將行政許可事項轉交許可中介服務組織辦理;
(四)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本行政區域外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開展許可中介服務;
(五)通過設定特別條件、提高或者降低標準採信特定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中介服務等形式,變相為行政許可申請人指定許可中介服務。
第八條 行政許可機關不得與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有職能、人員、財務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係。
第九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提供許可中介服務,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執業規程、執業標準、執業技術規範。
第十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在其受理服務委託的場所和本組織的網站公示下列信息,並保證公示信息的真實:
(一)本組織的執業許可;
(二)本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許可;
(三)可提供的許可中介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辦理時限;
(四)服務收費依據、標準和計算方式;
(五)服務投訴方式。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最佳化許可中介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第十一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向委託人一次性告知辦理許可中介服務事項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
第十二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許可中介服務的執業情況,對許可中介服務的法律後果終身負責。執業情況記錄應當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三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其公示的標準和契約約定,向委託人收取許可中介服務費用。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許可中介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直接採信許可中介服務組織依法提供的許可中介服務結論。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對許可中介服務結論進行審核的,由行政許可機關依法審核。審核所需費用,由行政許可機關承擔。
行政許可機關不採信許可中介服務結論,應當向行政許可申請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書面說明不予採信的理由。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定期公示採信的全部許可中介服務的辦理主體、期限、收費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登記、備案、受到行政處罰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公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資質資格許可、受到行政處罰和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並將公示的信息向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通報。
法律、法規對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信息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發現行政許可機關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向行政許可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者同級監察機關、政務服務機構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 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
(一)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服務的;
(二)擅自將許可中介服務事項轉託、轉包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提供違法或者虛假的許可中介服務的;
(五)不具有法定的資質資格條件,致使許可中介服務結論不被行政許可機關採信的。
接到投訴的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已列入行政許可機關、政務服務機構公示欄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不良信用記錄的,移出公示欄:
(一)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經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查證屬實的。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所屬行政機關執行本辦法情況納入政府權力運行監督內容。
本辦法由各級政務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5年12月3日,李錦斌省長簽署第261號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管理辦法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問:為什麼要制定管理辦法?
答:管理辦法的制定主要基於3個方面考慮。
一是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政府權力減法換取市場活力乘法,為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了強大動力。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化,既要進一步減少和下放審批項目,更要對保留下來的審批事項“瘦身”。清理和規範許可中介服務,理順關係、打破壟斷,最佳化流程、減少環節,提高效率、降低費用,解決“紅頂中介”和中介“二政府”問題,打通行政許可“中梗阻”,是行政審批“瘦身”的重要途徑。按照習總書記“在法治下推進改革”的要求,有必要通過立法,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予以規範,為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消除審批“灰色地帶”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進一步減輕企業發展的負擔。在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大背景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促進經濟成長和結構調整,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增強市場主體的內生髮展動力。行政許可中介服務項目多、效率不高、收費不合理,直接或間接地加大了企業的投資成本和機會成本。去年,國務院為減輕企業負擔,先後多次發文要求清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精簡前置審批、規範中介服務。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落實國務院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的要求,是進行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立法的重要考量。
三是規範用權有效防控廉政風險。一些行政許可機關濫施權力,違法增設許可中介服務;將許可權的某些環節轉交中介服務組織行使,變無償的公共服務為有償的中介服務;為許可申請人指定中介服務,直接插手市場活動;限制外地中介服務組織到本地從業,搞市場地域保護;與中介服務組織人、財、物不分,結成利益共同體,嚴重損害行政權力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制定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有助於進一步規制行政許可權,有效防控行政許可中介服務領域的廉政風險。
問:如何解決行政許可中介服務項目過多、過濫問題?
答:管理辦法從3個方面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項目進行規範。一是縣級以上政府要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實行清單管理,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中介服務項目清單;二是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許可的辦公場所和本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設定依據和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基本要求;三是要求許可機關不得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之外增設許可中介服務項目。
問:行政許可申請人往往不知道有哪些中介服務機構能夠提供所需要的中介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了哪些便民措施?
答:針對這個問題,管理辦法要求行政許可機關要在受理許可的辦公場所和本機關政府網站設立公示欄,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要在政務服務辦事大廳設立公示欄,公示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名稱、辦公地址、聯繫方式。每一行政許可中介服務項目,公示具備法定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組織不得少於3家。具備法定資格資質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都可以申請列入公示欄。
通過公示欄搭建信息服務平台,一是為行政許可申請人選擇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提供選擇的方便;二是開放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市場,打破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壟斷。
問:中介服務組織與行政許可機關利益牽連問題,社會反映強烈。對此問題的解決,管理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中介服務組織與行政許可機關利益關聯,即通常所說的“紅頂中介”、中介“二政府”,廣為社會詬病,也是行政許可領域腐敗案件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必須從制度源頭予以根除。為些,管理辦法對行政許可機關作了4項禁止性規定。一是不得為申請人指定中介服務。二是不得將行政許可事項轉交中介服務組織辦理。三是不得通過設定特別條件、提高或者降低標準,採信特定中介服務組織提供的中介服務等方式,變相為申請人指定中介服務。四是不得與中介服務組織有職能、人員、財務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同時還要求,行政許可機關需要依法對中介服務進行審核的,審核的費用由許可機關承擔。通過這些規定,切斷行政許可機關與中介服務組織的利益關係鏈,減少一些不必要的中介服務,有效預防和控制行政許可領域的腐敗現象發生。
問:針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壟斷問題,管理辦法規定了哪些解決措施?
答:造成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壟斷的原因主要有3方面,一是中介服務供應不足,二是行政干預,三是公共服務不充分。針對此,管理辦法作了3方面規定。一是培育市場,增加中介服務市場供給,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做好許可中介服務市場培育工作,鼓勵許可中介服務公平競爭。二是禁止行政權力非法介入中介服務,要求行政許可機關不得限制外地中介服務組織在本地提供服務,不得將許可事項轉交中介服務組織辦理,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三是公開透明,建立中介服務公示信息平台,要求行政許可機關和各級政務服務中心都要設公示欄,公示不少於3家的中介服務組織的地址、聯繫方式,所有具備法定資格資質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都可以申請登入公示欄,為行政許可申請人選擇中介服務提供方便。
問:行政許可中介服務需要規範運作,管理辦法在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些中介服務程式繁雜、辦理時間長、服務效率低,收費高、收費亂,服務質量不高。針對這些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管理辦法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作了5個方面的規制,一是要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服務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執業規程、執業標準、執業技術規範;二是要公開透明,公示自己的資質資格、服務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和方式等,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三是要一次性告知委託人應當提供的材料清單;四是要對提供的中介服務終身負責;五是要按照公示的標準和契約的約定收費。
問: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應當如何監管?
答:針對種類繁多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從2個方面完善監管制度。一是明確監管責任主體,解決由誰監管問題。要求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登記機關、行業主管部門,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管責任。二是明確監管措施,解決如何監管問題。管理辦法規定了3項監管措施。1、信用管理。要求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利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登記、備案、資質資格、受到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2、投訴處理。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委託人可以向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要依法調查處理,或者移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要告知投訴人。3、失信處理。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服務組織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經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查證屬實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許可機關3年內不採信其提供的許可中介服務;已列入行政許可機關、政務服務中心公示欄的,移出公示欄。
問:對行政許可機關如何監管?
答:管理辦法對行政許可機關監管制度體現於2方面。一是舉報和舉報查處制度。規定行政許可申請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對許可機關違法行使職權行為,可以向其所屬的政府,也可向同級監察機關、政務服務中心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要調查處理,或者移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要反饋舉報人。二是將行政許可機關執行管理辦法的情況納入政府權力運行監督內容。同時,管理辦法還規定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是本辦法組織實施的主體,對管理辦法的實施情況負責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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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是打通簡政放權“中梗阻”的重要途徑。日前,安徽省政府公布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在全國範圍內首次以政府立法的形式,明確對行政許可中介服務實行清單管理,並就許可中介服務的從業規範、信用管理、便民措施等作出一系列規定。
行政許可中介服務項目過多過濫、壟斷性強及“紅頂中介”等問題,影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效。辦法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對許可中介服務實行清單管理,向社會公布許可中介服務項目清單。行政許可機關應在受理許可的辦公場所和本機關政府網站公布許可中介服務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和基本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之外增設許可中介服務項目。培育許可中介服務市場,鼓勵許可中介服務公平競爭。行政許可機關不得為行政許可申請人指定許可中介服務,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本行政區域外許可中介服務組織開展許可中介服務,不得與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有職能、人員、財務等方面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
許可中介服務環節多、效率低,是制約行政審批提速增效的“短板”。為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選擇中介服務,辦法要求行政許可機關和政務服務機構公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名稱、辦公地址、聯繫方式。每一許可中介服務項目,公示具備法定資質資格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不得少於3家。許可中介服務組織應最佳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在其受理服務委託的場所和本組織網站公示可提供的許可中介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辦理時限、收費依據、投訴方式等,並向委託人一次性告知辦理許可中介服務事項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
辦法明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對許可中介服務的法律後果終身負責。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公示許可中介服務組織登記、備案、資質資格許可、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許可中介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有受到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許可機關3年內不得採信其許可中介服務結論。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所屬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情況納入政府權力運行監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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