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股權質押貸款指導意見

2008年10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08〕55號轉發《安徽省股權質押貸款指導意見》。該《意見》共22條,由安徽省政府金融辦、安徽省工商局、安徽銀監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股權質押貸款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08〕55號
  • 印發時間:2008年10月11日
通知,意見,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政府金融辦安徽省股權質押貸款指導意見的通知
皖政辦〔2008〕5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金融辦制定的《安徽省股權質押貸款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意見

安徽省股權質押貸款指導意見
省政府金融辦
第一條 為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支持中小企業的力度,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行為,防範和控制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促進股權質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股權”,是指在本省登記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記的可轉讓股權。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股權質押貸款”,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權出質作為債權的擔保,向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申請獲得貸款的融資活動。提供股權作為擔保的單位或個人為出質人,接受股權擔保的貸款人為質權人。
第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股權質押契約,按規定到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股權質押契約格式文本,由辦理股權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負責按規定擬制、提供。
第五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貸款,應如實填制並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擬出質的股權憑證、出質人主體資格證明以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貸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貸款申請書、股權憑證等資料後,應當全面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意願等情況,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應進行重點審查。
第七條 貸款人應審查出質人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出質人資信、身份情況以及經營狀況;擬出質股權份額、股權憑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充足性;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情況;實現質權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閱相關登記檔案。
第八條 貸款人對以下股權不得辦理質押貸款: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尚未解除凍結的股權;
(二)已辦理出質登記尚未註銷登記的股權;
(三)有限責任公司未經過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權;
(四)權屬關係不清或價值難以評估的股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出質的其他情形。
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九條 貸款人審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貸款申請書、股權憑證等符合要求,擬準備發放股權質押貸款的,應對股權的市場價值和變動趨勢進行評估分析,合理確定質押貸款金額。
股權價值評估和趨勢分析可由貸款人自行開展,也可由貸款人委託有能力的中介機構進行。
第十條 出質人和貸款人在股權質押契約簽訂後,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也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辦妥股權出質登記,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股權出質登記通知書》後,方可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股權質押貸款後,在加強對借款人進行貸後檢查的同時,應密切關注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經營狀況,準確把握影響質押股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評估質押股權的價值,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信貸風險。
第十三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發生變化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股權出質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被出質的股權。
第十五條 借款契約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質押權,拍賣或變賣股權,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貸款人處分股權應在法定的期限內完成。
貸款人從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後,有剩餘金額的,退交出質人;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貸款人不得與出質人約定,當貸款無法按期償還時,股權為貸款人所有。
第十六條 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股權質押契約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股權出質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完善股權質押貸款業務流程,最佳化股權質押貸款程式,加強股權質押貸款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質押登記的規範化管理,規範股權質押登記程式,提高股權質押登記效率,依據國家有權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股權質押登記費用,完善股權質押登記檔案。條件具備的,應與銀行業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股權質押登記信息共享系統。
第十九條 股權質押貸款相關信息應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利用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和相關徵信系統信息。
第二十條 在辦理股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登記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依法按規定履行職責。違法違規辦理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由省政府金融辦、省工商局、安徽銀監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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