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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紡織企業生產工人新崗位工資制暫行實施細則
(1985年7月27日勞資字〔1986〕第475號紡生字〔1986〕第365號)
為了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適當提高紡織、絲綢企業生產工人的工資、福利待遇,在紡織、絲綢企業一線生產工人中推行新五崗崗位工資制,現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五個部門關於改善紡織、絲綢工人工資待遇的請示的通知》和紡織工業部、中國絲綢公司《紡織、絲綢企業生產工人新崗位工資制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省紡織、絲綢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暫行實施細則,並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核同意。
一、實行新五崗崗位工資制的企業,必須是經過全面整頓驗收合格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類型暫按紡織部有關規定劃分)。其定員定額基本上達到了紡織部《勞動規範》的要求;產品質量合乎國家規定,產、供、銷正常;各級
崗位責任制健全並落實;具備了在一線生產工人中實行金額計件浮動工資辦法的條件;經濟效益較好,完成上交國家稅利,鼓勵基金充足;企業名項基礎管理工作比較健全。
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和虧損的企業,均暫緩實行新崗位工資制。主管部門要積極幫助這些企業抓緊進行整頓,創造條件,條件具備時再實行。
二、新崗位工資制將棉、毛、麻、絲、針織、印染等行業中運轉生產的各個工種,根據崗位責任、技術要求、勞動強度、勞動條件統一划為一崗、二崗、三崗、四崗、五崗以及特崗(滾筒印花擋車工)。實行新五崗崗位工資制的大中型企業,一至五崗和特崗的崗位工資標準,按省政府皖政[1985]102號檔案規定的二類產業高檔工資標準的六級半、六級、五級半、五級、四級半及七級(特崗)的工資標準執行。鑒於紡織、絲綢各行業中一,二、三崗工作物等級不同,原則上分為三個標準,即標準之一:一崗為六點五級;標準之二:一崗為六點二五級,標準之三:一崗為六級。二、三崗與一崗拉開合理的距離。各行業的四、五崗工作物等級相同。(見附表一)。
各崗位上的工種要嚴格按照紡織部頒發的《勞動規範》規定的崗位順序執行。企業在《勞動規範》所列工種以外增設的新工種,屬一、二、三崗工種的,報省紡織廳審批,四、五崗工種的報主管部門備案,但不得增加企業總定員數。
三、進行崗位工資,應按照《勞動規範》的要求進行考核,採取逐步過渡的辦法,一、二、三崗工人,熟練期為一年。熟練期滿考核合格的,從拿崗位工資的60%開始,以後逐年按10%均衡增加,第五年達到崗位工資標準;四、五崗工人,練熟期為六個月。熟練期滿考核合格的,從拿崗位工資的70%開始,以後逐年按15%均衡增加,第三年達到崗位工資標準。各崗位熟練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本企業等級制工人一級工工資標準執行。
四、經批准實行崗位工資的達到《勞動規範》要求的在崗一線生產工人,原在崗實際工作年限應抵作熟練期和過渡期,並執行相應的工資待遇。工作年限已滿過渡期工人,原等級工資(指一九八五年工改套升的工資等級。對一九八五年工改中沒有給予套升的一線崗位工人,按下列原則處理,即:六級和六級以下升一級,六級半、七級升半級,七級半、八級不升級。)低於崗位工資的,按崗位標準工資執行;對原等級工資高於崗位標準工資乘以崗齡係數後工資的工人,其原等級工資高於崗位工資乘以崗齡係數後的部分不參加計件,實行差額補助。
五、實行崗位工資的一線生產工人,應推行
計件工資制,以進一步調動其生產積極性。計件超額工資部分應從企業獎勵基金中開支,不得進入成本。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浮動辦法的企業,從已核定的工資總額和隨經濟效益增長預增加的工資中支付。
六、為適當照顧在崗工作多年的老工人,在實行金額崗位計件工資制的同時,用崗齡係數來調節新老工人在收入上的差別,即在按規定計算計件工資的基礎上再乘上崗齡係數(實得計件工資=計件單價×完成定額×崗齡係數)。崗齡係數從熟練期滿轉正後開始執行,在拿過渡工資期間,其崗齡係數在一、二、三崗的,分別為0.60、0.70、0.80、0.90,在四、五崗的分別為0.70、0.85。過渡期滿後,在崗工作時間不到十年的,其崗齡係數為1。第十一年--十五年的為1.035,十六年--二十年的為1.091,二十一年--二十五年的為1.15,二十六年--三十年的為1.205,三十三年以上的為1.262(見附表二)。計件管理水平比較高的個別企業,也可以在上述年組崗齡係數範圍內,從第十一年開始按年增加崗齡係數,但崗齡係數最高不得超過崗位標準工資的30%。崗齡按實際在崗年度計算,從每年元月份算起。
七、關於下崗、離崗及工作調動等工資待遇的處理意見:
1.一線運轉工人臨時下崗[系指公假(參加全國會議和省召開的重要會議除外)、病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工傷等]的,其工資處理,凡崗齡或崗齡加工齡不滿十年的,按各崗位標準工資(含過渡期工資,不含超過崗位工資的崗齡係數,下同)的50%,崗齡或崗齡加工齡滿十年以上的,按各崗位標準工資的60%為基數,加上按在崗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加發本崗位標準工資的2%計發下崗工資,但最多不能超過崗位標準工資的90%。其中病假工資以此為基數,再按省勞動局勞險宇[85]270號檔案規定執行。
2.對正式離崗到非崗位工資制崗位工作的工人,其基本工資按下列原則處理:凡崗齡不滿十五年,一律按五崗標準工資的60%-90%計算離崗工資;崗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按離崗前崗位標準工資的60%-95%計算離崗工資,崗齡滿二十五年以上的,可按其在各崗次工作年限乘各崗次標準工資之和除以全部在崗工作年限的加權平均方法,計算出離崗工資,並按其100%確定離崗工資。
為了鼓勵工人長期堅持在第一線生產,凡在崗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工人,退休時可按上述
加權平均法計算出的百分之百離崗工資乘崗齡係數加差額補助後的工資計算退休待遇。
實行崗位工資的職工調出企業後的工資,參照正式離崗辦法處理。對少數原計時等級工資高於崗位標準工資的職工,可按計時等級工資予以介紹調入單位,並註明原工種在崗年限,由調入單位按其工種重新評定其工資。
3.在不同順序的崗位之間調動工作的,其工資處理,原則上應按新調入崗位的工資執行。對少數原等級工資高於崗位標準工資實行差額補助的老工人,仍按本細則第四條規定執行。
對實行
等級工資制調到崗位工資制工作的工人,應有三至六個月的熟練期,熟練期內拿原等級工資。熟練期滿後,經考核合格的,凡工齡不滿本崗序規定的熟練期與過渡期限的,按本人原工資就近靠入新工種崗位工資的過渡標準,並逐年過渡到本崗位標準工資;工齡已超過本崗位熟練期與過渡期的,原則上應執行本崗位工資。對少數原等級工資高於新定崗位工資的工人,其差額部分也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八、各工種預備工的標準工資,按各自工種低一崗(五崗工種不再降低)的標準工資執行。實際頂崗生產後,其工資即可按照頂崗工種的崗位標準工資計發。
九、對在一線生產車間實行計時等級工資的生產工人(如:保全、保養、運轉檢修等)的工資和獎金,要按照
崗位責任制的要求,與其負責區域、班組的生產實績掛鈎浮動。上下浮動的比例,可以根據其本人負責的生產區域,班組責任大小、工作繁簡、與一線生產關係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由企業自定。
十、適當提高一線生產工人中、夜班津貼標準。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39號檔案規定精神,中班工作至22時以後每人補助0.40元,夜班補助1.00元。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十一、關於實行崗位工資人數與工資的核定問題:
1.鑒於我省紡織企業的實際用工水平,實行新五崗工資制的企業的全部職工人數和一線運轉工人的人數,統按《勞動規範》三擋用工水平核定。
2.一至五崗工人每崗人數的核定,凡部頒標準對各崗人數有比例規定的、應按部頒標準進行核定。沒有部頒規定的、可按現有實際全部職工人數和在各崗人數測算出各崗人數的比例,然後按《勞動規範》三擋用工水平的要求核定全廠職工人數,按上述比例算出各崗應核定的人數。
3.根據三擋用工水平核定的各崗人數,乘各崗標準工資,減去原各崗工人實行計時工資時的標準工資,就是該單位實行新五崗所增加的崗位工資。
實行新五崗的崗位標準工資和實行崗齡係數所增加的工資(含逐年增加數),以及各崗位因逐年過渡而相應增加的工資,允許進入成本。各企業應增工資總額,由企業提出,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財政、勞動部門核定。
十二、企業實行新崗位工資制,應先根據紡織部《勞動規範》以及本暫行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測算,提出實施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企業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財政、勞動部門)會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各地、市紡織公司和勞動、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貫徹意見下達執行,報省紡織廳、省勞動局備案。已試行新崗位工資制的企業,凡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應改按本細則的規定執行。
省企業工改領導小組皖企工改[85]第016號檔案中,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改按本細則執行。
本實施細則由省紡織工業廳和省勞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