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介紹
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 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熱心為會員服務,積極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物資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指導;宣傳物資再生資源利用事業對節約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堅持科教興業,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推動物資再生資源事業的發展;促進全省物資再生資源的綜合利用,為環境保護和資源永續作出貢獻。
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 代表著全省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加工者和貿易商。協會現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100多家,分布全省各地。協會本部設在安徽省合肥市,協會會長、副會長均由全省各地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有聲望的企業家擔任。
協會會員分布全省各地,大部分是各地再生資源採購商、加工商和貿易商,不僅收購生產性廢舊物資、生活性廢舊物資,而且負責回收軍隊退役裝備(飛機、船舶、車輛等),年拆解加工能力近百萬噸。
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下設政策研究部、信息部、培訓部、財務部,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協會現有分支機構一個,名稱為“
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報廢汽車專業委員會 ”,是由全省取得原省經貿委、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證的18家報廢汽車回收資質企業 組成的自律組織。
協會章程
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章程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安徽省物資再生協會。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熱心為會員服務,積極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物資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指導;宣傳物資再生資源利用事業對節約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堅持科教興業,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推動物資再生資源事業的發展;促進全省物資再生資源的綜合利用,為環境保護和資源永續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蕪湖路258號。
第 二 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本協會本著“自養”、“自律”、“自立”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其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單位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協助制定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在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調查行業的基本情況,收集行業基礎資料,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三)向各會員單位提供政策和市場信息,開展諮詢服務,推廣先進技術。組織有關座談會、經驗交流會或專題討論會,推廣典型經驗。
(四)組織會員單位與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推進物資再生資源行業的產業化進程。
(五)組織本行業業務、技術及管理等各類人員的培訓,提高物資再生資源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
(六)研究、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組織行業自律性管理活動,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
(七)加強本行業與其它行業及有關協會之間的聯繫,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委託的事項,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是合法從事物資再生資源回收和綜合利用的專業性
公司(集團)、工礦企業以及與之相關的科研、教育、社會團體的單位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一定經濟實力,經營活動規範;
(三)熱心協會工作,在本協會的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活動;
(四)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完成本協會委派的任務;
(三)提供本協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
(四)按照章程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時,可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與會員大會具有同等效力。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
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的產生採取理事單位代表制,既被選舉的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理事單位推薦的負責人)自然擔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協會秘書處在徵得有關單位同意後推薦。
理事在任職期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脫離現崗位,不再繼續履行理事職責時,由理事單位變更理事,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通過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人選;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結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通過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的人選;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在本屆理事會期間,常務理事單位出任的常務理事如有變動的,在任職期內,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協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熟悉和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成員中選舉,報理事會通過。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期限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再生資源行業工作的,由常務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並報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 五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秘書長負責日常費用審核,會長負責日常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省民政廳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2/3以上的理事提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15日內,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 七 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 八 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