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無線電經濟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無線電經濟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12.31
  • 實施時間:1987.01.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設台使用者的正當權益,促進經濟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地、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是無線電管理的主管機關,依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無線電管理規則》和本規定,對無線電實行行政、經濟、技術綜合管理。
第三條 無線電頻率是一種有限的自然資源。無線電頻率的劃分,依照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實行合理利用,保障重點,兼顧一般,統籌安排,有償占用。
第四條 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站及設備(電視機,收音機,收錄機除外,下同),均應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報批手續,領取設台執照或使用證書。
第五條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無線電管理的各項規定,接受無線電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並交納設台手續費和頻率管理費;需要無線電管理機關協助進行技術檢測的,還應交納技術檢測費。收費標準見附表一。
第六條 下列無線電台、站和設備免收頻率管理費:
(一)黨政領導機關設定使用的無線電通信台、站;
(二) 廣播系統的實驗台和中波轉播台;
(三)軍隊系統和民兵按編制序列裝備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四)開發研製階段未定型生產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五)因自然災害或執行緊急、特殊任務臨時使用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七條 行政機關、無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郵電系統的短波通信設備等,其頻率管理費,根據電台性質、任務、占用頻率和電波覆蓋範圍,酌情減收25%至75%。
第八條 現有無線電通信設備發射技術指標不符合規定,經申報同意暫可使用的,頻率管理費按標準的200%收取。
第九條 頻率管理費按年計收(臨時設台按月計收)。設台單位應按照無線電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和銀行賬戶按期匯交。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條 無線電管理機關按本規定第五條收取的各項費用,在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下,專項用於無線電頻譜工程建設,儀器設備購置,電波技術研究,業務技術培訓及表彰先進等,不準挪作他用。設台單位交納上述費用,企業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開支。
第十一條 對在無線電頻譜工程技術開發研究中作出顯著貢獻,以及模範執行無線電管理規定和通信保密紀律的單位和個人,無線電管理機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對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無線電管理機關有權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直至吊銷其設台執照或使用證書;情節嚴重的,可並處罰款。罰款收入交同級財政部門。罰款標準見附表二。
當事人對經濟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責並制定施行細則。
附表一 無線電管理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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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 │ │
收基費數  頻段 │ 短 波 │  超短波無線電話機  │ 廣播電視發射機 │
(元)  項目 │ ├───────┬───────┼───┬───┬───┬───┤
│ 通信電台 │ │ │ 中 │ │ │ │
│ │ D、E頻段 │ 其他頻段 │ 波 │ 調 │ │ │
│ │ │ │ 電 │ 頻 │VHF│UHF│
├───┬───┼───┬───┼───┬───┤ 台 │ 台 │ │ │
功率 │ 報 │ 話 │單 頻│雙 頻│單 頻│雙 頻│ │ │ │ │
────────────┼───┼───┼───┼───┼───┼───┼───┼───┼───┼───┤
2瓦(含)以下 │ 10│ 15│ 20│ 40│ 15│ 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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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瓦(不含)-5瓦(含)│ 15│ 30│ 40│ 60│ 30│ 50│ │ │ 30│ │
────────────┼───┼───┼───┼───┼───┼───┼───┼───┼───┼───┤
-15瓦 │ 30│ 50│ 60│100│ 50│ 80│ │ │ 50│ │
────────────┼───┼───┼───┼───┼───┼───┼───┼───┼───┼───┤
-25瓦 │ 60│100│120│150│100│120│ │ │ │ │
────────────┼───┼───┼───┼───┼───┼───┼───┼───┼───┼───┤
-50瓦 │ 80│120│200│300│150│250│ │100│100│ 80│
────────────┼───┼───┼───┼───┼───┼───┼───┼───┼───┼───┤
-100瓦 │100│150│300│400│250│300│ │150│150│120│
────────────┼───┼───┼───┼───┼───┼───┼───┼───┼───┼───┤
-150瓦 │120│200│400│500│300│400│ │ │150│ │
────────────┼───┼───┼───┼───┼───┼───┼───┼───┼───┼───┤
-300瓦 │150│250│ │ │ │ │ │ │200│150│
────────────┼───┼───┼───┼───┼───┼───┼───┼───┼───┼───┤
-500瓦 │150│300│ │ │ │ │ │ │250│200│
────────────┼───┼───┼───┼───┼───┼───┼───┼───┼───┼───┤
-1000瓦 │200│400│ │ │ │ │200│250│300│250│
────────────┼───┼───┼───┼───┼───┼───┼───┼───┼───┼───┤
-10千瓦 │300│500│ │ │ │ │300│400│4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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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千瓦 │ │ │ │ │ │ │400│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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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一、頻率管理費收費金額M=B×N(E+1)×0.5,式中B為基數,N為設備數,F為頻率點
│ 頻點基數按對(目夜頻)計算,超占部分仍按個數累加。
│ 二、技術檢測費按實際測試的設備數量、項目計算。使用監測車輛的,往返五十公里收費30元,額
明 │ 三、設台手續費在領取(更換)設台執照和使用證書時收取,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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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一 無線電管理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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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設 │
│ │ 雷 │ 遙控 │ 無  │ │ 空 通 │發 檢│進│ │ 台 │ 其
│ 微 │ │ │  呼 │無│ 間 信 │ │口│ 乾 │ 組 │
│ 波 │ │ 遙測 │ 線  │線│ 無 地 │射 │設│ 擾 │ 網 │
│ 通 │ │ │  設 │電│ 線 面 │ 測│備│ 源 │ 勘 │
│ 信 │ │ 導航 │ 電  │話│ 電 站 │設 │審│ 檢 │ 測 │
│ 機 │ │ │  備 │筒├───┬───┤ │核│ 測 │ 論 │ 它
│ │ 達 │ 定向 │ 傳  │ │上 行│下 行│備 費│ │ │ 證 │
┼───────┼───┼───┼───┼─┼───┼───┼───┼─┼───┼───┼────
│ │ │ 50│ 50│ │ │ │ 10│ │ │ │
│ ├───┼───┼───┼─┼───┼───┼───┤ │ │ │
│ │ │100│100│ │ │ │ 20│ │ │ │
│ ├───┼───┼───┼─┼───┼───┼───┤ │ │ │
│ │ │ │150│ │ │ │ 20│ │ │ │
│ ├───┼───┼───┼─┼───┼───┼───┤ │ │ │
│60路以 │ │ │200│ │ │ │ 30│ │ │ │
│下:100 ├───┼───┼───┼─┼───┼───┼───┤ │ │ │
│60-300 │ │ │300│ │ │ │ 30│ │ │ │
│路:200 ├───┼───┼───┼─┼───┼───┼───┤ │ │ │
│600-960│ │150│400│ │ │ │ 50│ │ │ │
│路:300 ├───┼───┼───┼─┼───┼───┼───┤ │ │ │
│1800路以 │ │ │ │ │ │ │ 50│ │ │ │
│上:400 ├───┼───┼───┼─┼───┼───┼───┤ │ │ │
│ │ │ │ │ │ │ │ 80│ │ │ │
│ ├───┼───┼───┼─┼───┼───┼───┤ │ │ │
│ │ │200│ │ │ │ │ 80│ │ │ │
│ ├───┼───┼───┼─┼───┼───┼───┤ │ │ │
│ │200│200│ │ │ │ │100│ │ │ │
│ ├───┼───┼───┼─┼───┼───┼───┤ │ │ │
│ │300│ │ │ │ │ │100│ │ │ │
│ ├───┼───┼───┼─┼───┼───┼───┤ │ │ │
│ │400│ │ │ │ │ │100│ │ │ │
│ ├───┼───┼───┼─┼───┼───┼───┼─┼───┴───┤
│ │ │ │ │3│200│100│ │5│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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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數。其中短波通信電台出部分每公里加收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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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無線電違章罰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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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違 章 條 款 │單位│罰款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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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銷售、購買、引進無線電發信設備 │ 部│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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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含試驗) │ 部│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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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使用核定以外的呼號、頻率 │每次│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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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增加發射設備、增大發射功率變更台址、加高天線 │ 部│20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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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超占使用頻率(頻點或頻組) │每個│2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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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按規定時間辦理電台執照(證書)或丟失執照(證書)│ 份│ 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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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丟失無線電通信設備 │ 部│4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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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無線電通信設備失控 │部次│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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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違反通規通紀、擾亂空中電波秩序、空中泄密等 │ 次│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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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電信設備造成有害干擾,通知三個月不採取措施者 │ 次│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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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服從無線電管理部門檢查監督 │ 次│ 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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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無線電發射設備不符合技術規範,產生有害干擾造成後果│ │2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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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違反其它無線電管理條款 │ │10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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