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002年11月18日發布。
通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第三章 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第四章 監督與服務,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2002〕6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無公害蔬菜生產,提高蔬菜產品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安徽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蔬菜,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沒有受到有害物質污染或者有害物質含量(殘留量)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蔬菜。
第三條 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動,並實行產地認定製度。鼓勵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無公害蔬菜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蔬菜,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沒有受到有害物質污染或者有害物質含量(殘留量)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蔬菜。
第三條 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動,並實行產地認定製度。鼓勵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無公害蔬菜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蔬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
第五條 申請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區域範圍明確;
(二)產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的標準要求;
(三)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的標準要求;
(四)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並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五)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
第六條 申請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
(二)產地的區域範圍、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蔬菜生產計畫;
(四)產地環境說明;
(五)無公害蔬菜質量控制措施;
(六)保證執行無公害蔬菜標準和規範的聲明;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符合條件的,應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組織有關人員對產地環境、區域範圍、生產規模、質量控制措施、生產計畫等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進行檢測。
接受委託承擔產地環境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產地環境檢測報告。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對材料審核、現場檢查和產地環境檢測結果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和產地環境檢測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
第十條 無公害蔬菜產地應當樹立標示牌,標明範圍、產品品種和責任人。
(一)生產區域範圍明確;
(二)產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的標準要求;
(三)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的標準要求;
(四)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並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五)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
第六條 申請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
(二)產地的區域範圍、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蔬菜生產計畫;
(四)產地環境說明;
(五)無公害蔬菜質量控制措施;
(六)保證執行無公害蔬菜標準和規範的聲明;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符合條件的,應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組織有關人員對產地環境、區域範圍、生產規模、質量控制措施、生產計畫等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進行檢測。
接受委託承擔產地環境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產地環境檢測報告。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對材料審核、現場檢查和產地環境檢測結果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和產地環境檢測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
第十條 無公害蔬菜產地應當樹立標示牌,標明範圍、產品品種和責任人。
第三章 無公害蔬菜生產、經營
第十一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生產無公害蔬菜,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產地生態環境質量,不得在產地及產地水源附近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二)科學施用化肥和農藥,不得施用國家禁用、淘汰的農用化學物質;
(三)使用生活垃圾、污水沉澱污泥充當肥料,應當經過無害化處理,符合國家有關無公害蔬菜的生產環境標準;
(四)貯存或者運輸無公害蔬菜,應當採取安全、衛生措施,防止無公害蔬菜受到污染。
第十二條 無公害蔬菜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向生產者索取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複印件。
第十三條 無公害蔬菜實行掛牌銷售。經營者應當在產品說明上標註無公害蔬菜品名、產地認定證書以及無公害蔬菜生產者等內容。
第十四條 銷售無公害蔬菜,按照優質優價原則,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向社會推薦無公害蔬菜,鼓勵和引導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超市設立專櫃或者定點經行銷售無公害蔬菜。
鼓勵和引導飯店、賓館、醫院、學校等集體用餐單位及食品加工經營單位,優先採購無公害蔬菜。
第十六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對無公害蔬菜進行廣告宣傳時,其內容必須真實;未取得省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頒發的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的,不得以無公害蔬菜產地或者無公害蔬菜的名義宣傳。
(一)保證產地生態環境質量,不得在產地及產地水源附近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二)科學施用化肥和農藥,不得施用國家禁用、淘汰的農用化學物質;
(三)使用生活垃圾、污水沉澱污泥充當肥料,應當經過無害化處理,符合國家有關無公害蔬菜的生產環境標準;
(四)貯存或者運輸無公害蔬菜,應當採取安全、衛生措施,防止無公害蔬菜受到污染。
第十二條 無公害蔬菜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向生產者索取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複印件。
第十三條 無公害蔬菜實行掛牌銷售。經營者應當在產品說明上標註無公害蔬菜品名、產地認定證書以及無公害蔬菜生產者等內容。
第十四條 銷售無公害蔬菜,按照優質優價原則,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向社會推薦無公害蔬菜,鼓勵和引導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超市設立專櫃或者定點經行銷售無公害蔬菜。
鼓勵和引導飯店、賓館、醫院、學校等集體用餐單位及食品加工經營單位,優先採購無公害蔬菜。
第十六條 無公害蔬菜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對無公害蔬菜進行廣告宣傳時,其內容必須真實;未取得省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頒發的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證書的,不得以無公害蔬菜產地或者無公害蔬菜的名義宣傳。
第四章 監督與服務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創造條件,為無公害蔬菜進入國內、國際市場提供支持。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無公害蔬菜質量的監測、檢驗工作,建立健全無公害蔬菜生產環境監測網路,及時有效地防治農業生產環境污染。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培訓,提高生產者的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和檢測水平。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銷售無公害蔬菜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場所,設定無公害蔬菜質量檢測網點,為消費者提供免費檢測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無公害蔬菜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對消費者有關無公害蔬菜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場所銷售的無公害蔬菜進行衛生監測、檢驗,發現無公害蔬菜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予以銷毀。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接受委託進行無公害蔬菜質量檢測時,應當依據檢測標準,依法出具客觀、準確、公正的檢測數據,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無公害蔬菜質量的監測、檢驗工作,建立健全無公害蔬菜生產環境監測網路,及時有效地防治農業生產環境污染。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培訓,提高生產者的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和檢測水平。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銷售無公害蔬菜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場所,設定無公害蔬菜質量檢測網點,為消費者提供免費檢測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無公害蔬菜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無公害蔬菜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對消費者有關無公害蔬菜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場所銷售的無公害蔬菜進行衛生監測、檢驗,發現無公害蔬菜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應當予以銷毀。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接受委託進行無公害蔬菜質量檢測時,應當依據檢測標準,依法出具客觀、準確、公正的檢測數據,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未經產地認定的農民自產自銷的蔬菜,經檢測機構檢測符合無公害蔬菜標準的,可以無公害蔬菜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五條 從事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檢測機構接受委託進行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檢測和質量檢測,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從事無公害蔬菜產地認定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檢測機構接受委託進行無公害蔬菜產地環境檢測和質量檢測,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