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
- 頒布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19日
- 公布時間:2015年11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公告,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5號
《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已經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20日
修訂的條例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保護
第四章利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濕地,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的地帶和水域,包括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第三條濕地保護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統一規劃、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加大濕地保護投入,將濕地保護行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濕地保護的重大問題,落實濕地保護的目標和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漁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科技、衛生、旅遊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並向濕地保護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每年的11月6日為安徽濕地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濕地知識,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創新和推廣,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有投訴、舉報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一般每五年組織一次濕地資源調查。濕地資源調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作為編制或者調整濕地保護規劃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測,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濕地保護規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調整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公布規劃草案等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濕地保護規劃的調整,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資源分布情況、類型以及特點、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生態保護重點建設項目與建設布局;
(四)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注重綠色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等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林業、農業(漁業)、水利、交通運輸、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旅遊等行政部門相關規劃涉及濕地的,應當包括濕地保護相關措施。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地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的濕地進行規劃控制,推進城市恢復既有濕地和建設人工濕地。
第三章保護
第十五條濕地根據其重要程度、生態功能等,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申報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為省重要濕地:
(一)國家級、省級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
(二)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物種的棲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遷徙停歇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
(三)其他典型的、獨特的,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或者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濕地。
第十七條省重要濕地的名錄及其保護範圍的劃定與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一般濕地的名錄及其保護範圍的劃定與調整,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或者調整濕地保護名錄方案時,應當與相關權利人協商,徵求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意見。
因保護濕地給濕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列入名錄的濕地周邊設立保護標誌,標明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管理單位及其聯繫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誌。
第二十條 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條件的濕地,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
不具備建立自然保護區條件,但生態景觀優美、生物多樣性豐富、人文景觀集中、科普宣傳教育意義明顯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或者濕地多用途管理區。
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和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在重要濕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或者占用濕地;
(二)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三)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燒荒;
(四)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
(五)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或者排放未達標的廢水;
(六)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
(七)毒殺、電殺或者擅自獵捕水鳥及其他野生動物,撿拾、收售動物卵,或者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採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九)未經許可引進外來物種;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採取退耕還濕、輪牧禁牧限牧、移民搬遷、平圩、植被恢復、構建濕地生態駁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復已退化的濕地生態系統,恢復濕地生態功能,擴大濕地面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河流交匯處、入湖口、重點污染防治河段等區域,建設必要的人工濕地。
採礦塌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治理塌陷區水面、窪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區的積水區域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
第二十三條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濕地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範,建設生態保護帶、隔離帶,加強水土保持、水源涵養。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濕地的工程應當兼顧濕地生態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採用影響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種植適宜當地生長的濕地植物,根據野生動物活動特點和規律,建設野生動物繁殖、棲息環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保障濕地生態用水需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濕地防火工作,加強防火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品種,減少圍網養殖,保護濕地生態環境。
第二十七條向重要濕地施放防疫藥物的,防疫機構應當與濕地管理單位共同制定防疫方案。防疫機構按照方案組織實施,避免或者降低對濕地生態功能的影響。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放藥物的監督。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扶持濕地周邊區域居民科學利用濕地資源,發展生態產業。
第二十九條 在濕地保護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與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濕地生物資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和生長環境。
第三十條在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濕地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遊客進入保護區參觀、旅遊的,應當服從濕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濕地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不再使用的,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生態修復。
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土地開發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確需占用濕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前,應當徵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占用重要濕地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防洪搶險等突發事件需要占用濕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的隊伍建設,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可以根據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實施綜合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單獨或者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單獨進行監督檢查的,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損毀、塗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並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擅自開墾、圍墾、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恢復,並處非法占用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違法的阻水、排水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排放未達標的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撿拾動物卵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未取得採集證或者未按照採集證的規定採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有採集證的,並可以吊銷採集證。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和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採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三)對造成濕地污染的違法行為未採取制止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批准占用濕地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因保護利用不當,造成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林業、農業(漁業)、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濕地管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4月2日
為了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在我省的遵守和執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安徽省郵政條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並廢止《安徽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九、對《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濕地保護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統一規劃、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濕地防火工作,加強防火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 ”
(三)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排放未達標的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四)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撿拾動物卵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草案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濕地具有保持水源、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功能,被稱為“地球之腎”,與森林、海洋並稱為三大生態系統。我省濕地面積大、分布廣、類型全,是全國濕地資源比較豐富的省份,加大濕地保護力度,是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
(一)制定《條例》,是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據全國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統計,我省濕地面積104.18萬公頃,占全省國土總面積的7.47%。現有國家重要濕地5個、省級以上濕地自然保護區15個、省級以上濕地公園29個。近年來,我省濕地保護取得了明顯成效,相繼啟動了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試點,實施了全球環境基金贈款項目,積極完善濕地保護體制機制,加大濕地動植物資源保護。但我省濕地保護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濕地保護責任劃分還不夠清晰,濕地生態紅線意識還不強;開墾圍墾、擅自占用濕地、環境污染等問題仍一定程度存在,濕地面積減少、生態功能退化的趨勢未得到根本遏制;濕地分級保護、執法協作等制度還不完善等。有必要制定《條例》,依法健全濕地保護制度,加大濕地保護力度,為建設美好安徽提供良好的生態保障。
(二)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的必然要求。今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強調,“保護和擴大綠地、水域、濕地等生態空間”,“研究制定濕地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今年3月18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積極推進涉農立法”,“開展節約用水、濕地保護地方立法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部署,有必要儘快制定《條例》。
(三)制定《條例》,是我省濕地保護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法治化的重要舉措。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專門的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我省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真貫徹《濕地國際公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和國家林業局《濕地保護管理規定》,積極探索開展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形成了一些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保護和管理經驗,如開展濕地資源調查與監測,積極申報國家重要濕地並重點保護,實施退耕還林工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濕地保護獎勵試點、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等,確保國家濕地保護政策落地生根,促進了我省生態文明建設。有必要制定《條例》,將這些政策措施法治化,為我省濕地保護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北京、浙江、湖南、江西、廣東等17個省(區、市)已制定了濕地保護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4年,我廳向省政府報送了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省法制辦承辦後,會同我廳對草案送審稿進行了論證修改,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按照立法程式,書面徵求了各市、省直管縣政府的意見;多次書面徵求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召開省直部門協調會,各部門意見基本協商一致;通過省政府網站和安徽政府法制網公布草案全文,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赴池州市、安慶市等地開展立法調研,聽取基層政府及其部門、濕地管理單位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先後召開了立項論證會和專家預審會,聽取濕地保護、經濟、法學等方面專家的意見。省法制辦會同我廳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反覆研究和修改,充分予以吸納,形成了《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今年6月25日,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草案)》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參照國家林業局《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借鑑外省的做法,規定了濕地保護規劃的編製程序,明確了針對性的濕地保護措施,加強了對濕地開發利用的管理,強化了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體現了中央“基本形成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新要求。
(一)加強濕地資源調查與規劃編制。濕地保護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為了全面掌握全省濕地及生物多樣性資源狀況,科學制定濕地保護目標、濕地生態紅線和針對性的保護措施,《條例(草案)》規定:一是定期組織開展濕地資源調查,對濕地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測,掌握濕地保護基礎資料(第九條)。二是組織編制各級濕地保護規劃,明確濕地保護的目標及生態紅線、保護重點和保護措施,提供濕地保護的規劃依據(第十條、第十二條)。三是明確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批准程式,要求編制和批准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聽取公眾和專家的意見(第十一條)。四是要求濕地保護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重要規劃相銜接,相關專業規劃涉及濕地的,應當制定濕地保護的具體措施(第十二條)。
(二)採取有針對性的濕地保護措施。為了切實解決濕地面積減少、濕地生態功能退化等問題,《條例(草案)》堅持“把保護放在優先位置”的原則,針對我省濕地保護存在的實際問題,採取針對性的保護措施。一是建立濕地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濕地的重要程度和生態功能,區別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明確重要濕地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提高濕地保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二是實行濕地名錄管理。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及其保護範圍的劃定與調整,分別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公布,明確濕地名錄管理許可權(第十五條);劃定與調整濕地名錄及其保護範圍時,應當與相關權利人協商,徵求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細化濕地名錄劃定與調整的程式(第十六條);設立濕地保護標誌,標明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管理單位及其聯繫方式,便於加強管理,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七條)。三是壓實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濕地保護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採取具體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擴大濕地面積,保護濕地生態環境(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三)嚴格對濕地開發利用的管理。針對我省濕地開發利用中存在的擅自占用濕地、改變濕地自然狀態等問題,《條例(草案)》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的原則,統籌協調濕地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對濕地開發利用實行嚴格管理。一是濕地保護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第二十三條)。二是在濕地自然保護區參觀、旅遊,應當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服從濕地管理單位的管理(第二十四條)。三是規定工程建設、土地開發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確需占用濕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徵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二十六條)。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濕地保護的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
(四)強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為了落實各方濕地保護的責任,《條例(草案)》對從事濕地保護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設定了相應的紀律處分等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對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開墾圍墾、占用濕地、改變濕地用途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對《條例(草案)》規定的禁止獵捕、毒殺野生動植物以及未經許可引進外來物種等違法行為,鑒於國家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按照《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的要求,《條例(草案)》未再作重複規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2015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按照立法“前伸後延”工作要求,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提前介入《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於2010年啟動《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立法調研,2012年至2014年連續三年開展立法調研論證工作,分別參加政府法制部門的立項論證會、預審會,多次赴沿江、沿淮濕地進行調研,考察濕地保護情況,廣泛聽取基層有關部門、濕地保護單位、專家學者、農民民眾意見,並赴兄弟省份考察學習,徵求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的意見,積極提出立法建議,加強溝通協調,努力提高起草工作質量,持續推動立法進程。省人大常委會宋衛平副主任對此項立法高度重視,多次聽取立法工作情況匯報,提出意見,就立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調研。
經認真審查,現將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十分必要
濕地不僅蘊藏著豐富的資源,還有巨大的生態效益和環境調節功能,是地球三大生態系統之一,被譽為“地球之腎”。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的總布局,並明確提出“擴大濕地面積、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要求。我省是濕地資源最豐富的省份之一,有自然濕地面積71.36萬公頃,人工濕地面積32.82萬公頃,濕地率7.47%,高出全國濕地率5.58%近二個百分點。近年來,我省各級政府及林業等相關部門採取積極措施,加快規劃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加大投入力度,全省濕地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省濕地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仍十分突出,濕地萎縮進程加速、污染加劇,濕地資源利用不合理、功能退化,生物多樣性減少,同時,由於濕地保護缺乏專門法規規範,法治建設滯後,長效工作機制尚未建立,社會濕地保護意識亟待提高,濕地保護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
制定《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對我省健全濕地保護管理制度,加大濕地保護力度,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濕地資源,充分發揮濕地在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實現建設生態強省和美好安徽的目標,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內容與上位法規定不相牴觸,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制度設計與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同時認真總結了我省濕地保護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立足本省實際,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地方特色,有針對性地做出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三、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
一是進一步強化濕地保護措施。突出濕地保護,是制定《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的立法要義。建議在《條例(草案)》中進一步強化措施,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嚴格限制改變規劃、占用濕地、變更用途等行為,充實、完善臨時占用濕地的限制條件、審批程式、修復要求等方面的內容。
二是進一步規範濕地開發利用活動。建議充實、完善濕地保護與經濟社會事業共同推進的制度設計、工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採取資金支持、產業轉移等措施,指導和扶持濕地保護範圍內的合理開發利用活動,促進濕地及其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三是進一步加強城市建成區內的濕地保護。為了有效應對和解決城市發展中產生的熱島效應、環境污染、城區內澇等“城市病”,建議充實、完善“濕地保護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加強城市特別是新建城區內濕地的保護,加快既有濕地恢復和再造人工濕地”等方面的內容。
四是設立“安徽濕地日”。設立濕地日,對於加強濕地保護法律法規、重要作用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建議根據我省實際,將每年的11月6日確定為“安徽濕地日”(關於設立“安徽濕地日”的情況說明附後)。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14日上午,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通過立法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合理利用濕地資源,對於維護我省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書面徵求了各市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單位的意見,通過省人大外網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修改意見,並就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安慶、淮南市和望江、潁上縣進行立法調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集中研究。8月19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作了初步修改。11月6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11月9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濕地的概念
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濕地的概念。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概念不夠準確,包括的範圍不夠全面;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增加庫塘、採礦塌陷區等人工濕地;省直有關部門建議將濕地界定在“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名錄”上。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該款關於濕地概念的規定,與國家林業局《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基本一致,也符合《國際濕地公約》關於濕地概念的界定。概念的內涵是準確的。同時,在濕地概念的外延上,應結合我省濕地的具體形態加以確定。庫塘在我省各地廣泛存在,一些市、縣也有因採礦塌陷而積水的區域存在,可以納入濕地的範圍之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的地帶和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沼澤、庫塘、採礦塌陷區,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濕地。”(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
二、關於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經費
一些組成人員提出,應將濕地保護行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將濕地保護行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是確保對濕地進行有效保護管理的重要保障。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將濕地保護行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
三、關於授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止破壞濕地行為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強化基層對濕地違法行為的監督職責。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授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止破壞濕地行為,有利於有效保護濕地,及時發現、制止、整治破壞濕地的行為,切實解決“看得見,管不著”的問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款,表述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並向濕地保護管理部門報告。”(修改稿第四條第三款)
四、關於建立濕地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濕地保護涉及到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漁業)、水利、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濕地保護需要發揮政府協調作用。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明確政府建立濕地保護工作協調機制,有利於協調解決濕地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濕地保護的重大問題,落實濕地保護的目標和任務。”(修改稿第五條第一款)
五、關於濕地日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設立濕地保護日,宣傳濕地保護。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在審查意見中也提出同樣的建議。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設立濕地日,有利於宣傳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普及濕地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鼓勵公民主動參與濕地保護。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款,表述為:“每年的11月6日為安徽濕地日。”(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
六、關於濕地保護規劃的具體內容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確了濕地保護規劃的內容,但不具體,應細化濕地保護範圍、分類等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明確濕地保護規劃的具體內容,有利於強化濕地保護規劃的指導作用,增強濕地保護規劃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款,具體表述為:“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資源分布情況、類型及特點、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生態保護重點建設項目與建設布局;
“(四)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
七、劃定濕地生態紅線,保護城市濕地
一些組成人員提出,應劃定濕地生態紅線,增加有關防止濕地面積減少、濕地生態功能退化的內容,加強對城市濕地的保護。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在審查意見中也提出同樣的建議。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劃定濕地生態紅線,有利於保護濕地生態功能區,減緩與控制生態災害,保障人居環境安全,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城市規劃區內的濕地遭到破壞、被占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強城市規劃區內的濕地保護非常必要。根據組成人員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意見,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規劃,科學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的濕地進行規劃控制,推進城市恢復既有濕地和建設人工濕地。”(修改稿第十四條)
八、關於濕地所有者、經營者的權益損失的補償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保護濕地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濕地所有者、經營者的權益損失應當予以補償。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增加一款,表述為:“因保護濕地給濕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九、關於重要濕地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九條對重要濕地的禁止性行為不夠全面,應增加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排放或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或者排放未處理達標的廢水等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在重要濕地保護範圍內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等,會對重要濕地造成破壞,有的會造成整個濕地生態系統的破壞,是不可逆轉的,有必要設定禁止性規定。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在該條第一項中增加擅自“填埋”行為;增加第二項,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增加第四項,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增加第五項,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或者排放未達標的廢水;增加第六項,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增加第八項,擅自採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十、關於按標準和規範恢復和建設濕地
一些組成人員提出,按照標準和規範恢復、建設濕地,有利於加強濕地保護,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濕地生態功能。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濕地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水土保持、水源涵養,建設生態保護帶、隔離帶,維護濕地生態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濕地的工程應當兼顧濕地生態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採用影響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種植濕地植物,根據野生動物活動特點和規律,建設野生動物繁殖、棲息環境。”(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十一、關於科學利用濕地資源,發展生態產業
一些組成人員提出,在保護濕地的前提下,要合理利用濕地資源,滿足當地居民需求,促進當地居民發展經濟。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政府應引導、扶持濕地周邊區域居民依託濕地資源,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科學利用濕地資源,發展生態產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扶持濕地周邊區域居民科學利用濕地資源,發展生態產業。”(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十二、關於加強濕地保護執法監督
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一些組成人員提出,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強化濕地保護管理責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為切實保護濕地資源,應加強隊伍建設,強化政府及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該條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的隊伍建設,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可以根據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加強對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單獨或者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單獨進行監督檢查的,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有關部門。”(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十三、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細化草案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並設定處罰,比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應的處罰;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細化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
1.損毀、塗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2.擅自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並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擅自開墾、圍墾、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恢復,並處非法占用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3.擅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違法的阻水、排水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4.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排放未達標的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5.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稿第三十七條)
6.獵捕、毒殺水鳥及其他野生動物,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撿拾、收售動物卵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7.未取得採集證或者未按照採集證的規定採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有採集證的,並可以吊銷採集證。(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8.將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和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採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三)對違法造成濕地污染未採取制止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批准占用濕地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因保護利用不當,造成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修改稿第四十條)
修改稿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今天下午,《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經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華網安徽頻道記者在隨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這是安徽省濕地保護方面的第一部法規,標誌著安徽省濕地保護管理工作正式進入法制化、規範化。
濕地具有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功能,被稱為“地球之腎”。《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的制定是安徽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
因地制宜 治理煤礦塌陷濕地
由於濕地保護方面的上位法空缺,《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借鑑了國家林業局2013年公布的《濕地保護管理規定》,以及全國其他地區與濕地保護相關的立法經驗。同時,該條例立足安徽實際,也提出了一些其他地區沒有提過的創新要求。
例如,針對安徽省淮南、淮北、阜陽、亳州等地存在的煤礦塌陷濕地,《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採礦塌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治理塌陷區水面、窪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區的積水區域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
基層自治 村委會居委會可舉報破壞濕地的行為
《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的另一大亮點,是在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為處罰主體的同時,賦予了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制止和舉報破壞濕地行為的權力。
該條例第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並向濕地保護管理部門報告。安徽省林業廳廳長程中才特別指出,林業部門配備有“森林公安”,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今後也將在濕地保護方面發揮作用。程中才表示:“我們過段時間會公布各地方森林公安的電話,像110一樣,確保專項執法到位。”
嚴守紅線 不讓濕地面積減少
據了解,安徽省現有濕地總面積104.18萬公頃,占省國土面積的7.47%,為濕地資源較豐富的省份之一,合肥巢湖、當塗石臼湖、池州升金湖、黃山太平湖、宣城揚子鱷棲息地更被列為中國重要濕地。
《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的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程中才說:“我們就是要確保全省現有的104萬公頃濕地不減少,同時加快濕地公園和濕地自然保護區建設步伐,堅決避免新的生態破壞,擴大濕地保護面積。”
相關報導
11月19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據了解,該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安徽省濕地保護方面的第一部法規。
今後,安徽省濕地保護將會有法可依,擅自開墾圍墾,或者放牧、獵捕,將受到重罰。對擅自開墾、圍墾、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恢復,並處非法占用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對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的,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此外,條例還將每年的11月6日設為“安徽濕地日”旨在向全社會普及濕地知識,增強濕地保護意識。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據了解,安徽省共有濕地104.18萬公頃,截至去年12月底,濕地受保護面積達到39.49萬公頃,濕地保護率為37.91%。
相關新聞
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中國濕地保護方面的首批地方法規。
安徽升金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於2015年12月被世界濕地公約組織確定為國際重要濕地。升金湖作為安徽省重要瀕危越冬水鳥保護地,每年吸引大量來自東亞——澳大利亞遷徙路線上的候鳥越冬。濕地保護區的建設使得湖泊周圍環境不斷改善,候鳥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加,已記錄到的越冬水鳥有84種,數量近10萬隻。
以升金湖為典型的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已成為瀕危動植物的天然庇護所。據安徽省濕地保護中心主任顧長明介紹,該省現有濕地總面積104.18萬公頃,濕地植物95科303屬682種,濕地脊椎動物43目113科594種,其中列為國家重點保護的有水蕨、揚子鱷、白鱀豚、白枕鶴等共48種。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建5處國家重要濕地、23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30處濕地公園,總面積46.4萬公頃,占全省國土面積的3.33%,使該省約65%的自然濕地和70%~80%的濕地野生動植物物種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濕地具有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功能,被稱為“地球之腎”,與森林、海洋並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