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淨化工程行業協會是由我省從事淨化工程(包括大氣、水、固、廢等淨化處理)行業的工程施工、設備製造、銷售和潔淨無塵室(車間)設備生產、安裝、銷售和研究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淨化工程行業協會
- 外文名:ANHUI PROVINCE PURIFICATION ENGNEERING ASSOCIATION
- 發證機關:安徽省民政廳
- 組織類型:社會團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安徽省淨化工程行業協會。英文名ANHUI PROVINCE PURIFICATION ENG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AHP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我省從事淨化工程(包括大氣、水、固、廢等淨化處理)行業的工程施工、設備製造、銷售和潔淨無塵室(車間)設備生產、安裝、銷售和研究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信息的溝通,發揮好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省淨化工程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安徽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安徽省。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安徽省。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合肥市穎河路950號30#-104~1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業務範圍
一、貫徹實施本行業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協助政府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三、為會員提供國內外先進技術和市場信息並提供諮詢服
四、為會員搭建投融資平台。
五、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六、 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國內外行業展銷會,開拓市場,舉辦研討會,促進企業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
八、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積極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
九、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協調會員間的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十、完成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五、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六、 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國內外行業展銷會,開拓市場,舉辦研討會,促進企業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
八、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積極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
九、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協調會員間的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十、完成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予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予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六)對於困難的會員單位,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可以減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津、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的除名和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等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的除名和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等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顧問專家委員會,顧問專家委員會的職能、職責是:
(一)為本會的各項工作開展提供顧問諮詢和智慧支持。
(二)從國家政策實際決策和實施的角度,為本會的工作方法提供諮詢意見。
(三)擴大本會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行業標準法規工作委,行業標準法規工作委的職能、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的政策指導,擬定本行業標準化管理規章,制定相關制度。
(二)負責組織全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負責全行業標準的統一審查、批准、編號和發布。
(三)管理和指導行業標準化科技工作及有關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承擔本會管理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行業檢測試驗中心;行業檢測中心的權責是:
貫徹執行行業的各種標準、技術法規,技術規範;參與檢驗標準、測試方法的修、制定工作。
組織對各檢驗項目的技術關鍵和技術難題的攻關,改造和完善測試手段,保證量值的準確、可靠。
負責檢驗報告的審查和批准;根據檢驗業務的開展情況,組織技術力量,對涉及技術、行業標準的問題進行調研、審定。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2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5人左右,副會長15人左右。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2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5人左右,副會長15人左右。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進行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設立專家顧問委員會,專家顧問委員會的成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理事會通過後由會長任命或由會長直接聘任。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將根據工作需要參加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參與協會重大活動,對行業重大課題進行調研。
第三十五條 設立專家顧問委員會,專家顧問委員會的成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理事會通過後由會長任命或由會長直接聘任。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將根據工作需要參加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參與協會重大活動,對行業重大課題進行調研。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諮詢費收入;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諮詢費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安徽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安徽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