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經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公布。該《條例》共34條,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 of overloading and overloading of freight vehicles in Anhui
  • 通過時間:2014年3月28日
  • 公布時間:2014年4月1日
  • 《條例》:34條
  • 文號:第15號
基本信息,條例細則,條例說明,審查報告,

基本信息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已經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4月1日

條例細則

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規定或者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構,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監控網路,不斷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農業、水利、國土資源、財政、價格、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和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向舉報人反饋,並為其保密;對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拼裝的貨運車輛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
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並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貨運車輛註冊登記和定期檢驗時,應當對貨運車輛的拼裝、改裝情況予以查驗。
第七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的經營者(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安裝符合標準的貨物計重設備和設施;
(四)對貨運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和駕駛人的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五)按照貨運車輛核定載質量和裝載要求裝載,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裝載證明;
(六)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的登記、統計制度。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限超載裝載貨物;
(二)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行駛證、營運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
(三)為未提供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
(四)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九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貨運源頭單位主要出入口實施定點監管,禁止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通行。
貨運源頭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配合做好貨運源頭治理工作。
第十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對所屬貨運車輛駕駛人進行依法裝載和安全知識的培訓,不得聘用無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
第十一條 貨運車輛駕駛人在運輸中,應當隨車攜帶裝載證明,實際裝載情況應當與裝載證明載明的內容相符。
第十二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從事超限超載運輸,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貨運經營者載運不可解體物品在公路上超限運輸的,應當依法取得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和運輸的物品應當與通行證記載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三條 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建設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對原有站址作出調整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確需增設站點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應當將經批准設定的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與公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應當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設施、設備,並在站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電話、超限認定標準和超限檢測程式。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維護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對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的區域,根據需要向站點派駐人民警察。
第十五條 新建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在收費公路入口處安裝超限超載檢測裝置。已建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費公路入口進行改造,加裝超限超載檢測裝置。
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未能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拒絕其通行,並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派出執法人員趕赴現場,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或者公路稽查站,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檢查;對超限超載車輛避站繞行、短途駁載等行為,可以採取流動檢查方式進行查處。
經流動檢查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車輛,應當就近引導至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載貨貨運車輛途經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和收費公路入口處,應當主動接受檢測。
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運輸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承運人卸載;承運人拒不卸載的,代為卸載,卸載費用由承運人承擔。對未經批准、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並責令辦理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應當責令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糾正,並依法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拼裝的貨運車輛,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十八條 經流動檢查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駕駛人不得拒絕稱重檢測。
車貨總重超過稱重設備標定限值等無法用稱重設備檢測的,可以採用量方測算的方法檢測認定。
第十九條 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費站使用的檢測裝置應當定期進行檢定;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或者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條 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需要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公路稽查站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的,承運人應當支付必要的勞務或者保管費用。
承運人應當在十日內對卸載的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
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將有關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超載行為進行處罰並記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路面治理聯合執法。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平台,及時登記、抄告和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納入貨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人誠信考核範圍,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協調機構應當組織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督查,對嚴重超限超載或者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
倒查中涉及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貨運源頭單位、車輛所有人責任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責任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本地區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其負責人實行問責。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拼裝的貨運車輛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貨運車輛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違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因貨運站裝載造成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並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貨運源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簽發裝載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裝載證明,或者為未提供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按照每輛次處一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拒絕稱重檢測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從業資格證。貨運經營者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依照前款規定被吊銷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關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和貨運經營者重新申領的,有關部門在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辦理。
第三十條 對未經批准駕駛車貨總重超過七十五噸或者車貨總重超過規定標準百分之百的貨運車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貨運車輛駕駛人處二千元罰款,對其交通違法行為記六分,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二)對貨運經營者處三萬元罰款,吊銷車輛營運證。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被吊銷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累計三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貨運經營者終身不得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三十二條 阻礙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以及強行通過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收費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收費站通行車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職責的單位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予以登記、發放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對未經檢測合格的貨運車輛核發車輛營運證的;
(三)違反規定為超限運輸車輛辦理通行證的;
(四)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或者不責令當事人採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的;
(五)違法扣留貨運車輛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貨運車輛的;
(六)對有關部門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時查處的;
(七)接到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八)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加劇公路損壞程度,縮短公路使用壽命,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我省不少地方公路路面因超限超載而前修後毀,使用年限大大縮短。據統計,2009年至2012年間,超限超載運輸每年給我省國省幹線公路造成養護資金額外支出約11億元,公路使用年限縮短帶來的經濟損失約40億元。當前,超限超載已成為貨運市場壓價競爭的籌碼,形成“越超載—運價越低—越要超載”的惡性循環,扭曲了貨運市場價格,擾亂了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損害了經濟發展環境。而且,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已成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誘因。據有關部門統計,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載直接或間接引發,50%的群死群傷事故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係。今年8月26日和9月24日,碭山縣、利辛縣境內分別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均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傷,這兩起事故均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有直接關係。因此,大力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是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和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也是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民生工程。
省委、省政府對治超工作高度重視,今年第四次省長工作例會將其確定為年度重點工作。省政府先後出台了《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省政府令第235號)和《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責任追究辦法》(皖政辦〔2011〕355號),為治超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積極推進治超工作,全省超限超載車輛有所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有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有所好轉。與此同時,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國省幹線公路和農村公路交通流量明顯上升,治超任務依然十分艱巨,表現在全省公路治超工作開展不平衡,部分地區公路設施損毀嚴重,超限超載現象沒有得到根本遏制,在治超專項督查中發現,有的車輛超限率達200%以上。省政府令實施以來,儘管在治超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執行當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地方政府的治超工作職責不夠明確;二是科技手段在治超工作中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三是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管不到位;四是治超站點數量較少,固定檢測有局限性,需要固定檢測和流動檢查相結合,並且亟待規範;五是對收費公路治超缺乏有針對性的措施,等等。因此,有必要在省政府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制定綜合性和針對性更強、效力等級更高的地方性法規,使治超工作得到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政府領導對《條例》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視。王學軍省長就《條例》起草工作專門作出批示;陳樹隆、方春明副省長多次聽取立法進展情況的匯報,並召集有關部門研究立法中的重大問題。按照省政府領導要求,省政府法制辦擬定了立法工作方案,牽頭成立了起草組,並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了初稿。此後,起草組分別赴山西省以及我省淮北、宿州、宣城、六安、埇橋、寧國、舒城等地開展立法調研,聽取基層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意見,特別是充分聽取有關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經營者及駕駛員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又書面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以及各市政府和省直管縣政府的意見,召開了由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由省政府立法諮詢員參加的立法預審會,將草稿在省政府法制辦入口網站上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在充分吸收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經與我廳、省公安廳等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1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的審議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會同我廳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並書面徵求了交通運輸部意見。
三、關於《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34條,依據《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借鑑外省立法經驗,對治超職責、源頭治理、路面治理、科技治超和責任追究等作出系統規範。在立法工作思路上,一是立足源頭、標本兼治,強化對車輛生產改裝企業、貨運源頭單位的約束;二是突出重點,對車貨總重超過75噸或者車貨總重超過規定標準100%的嚴重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予以嚴厲打擊。
(一)明確市、縣政府的治超工作職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要求要建立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治理工作機制。實踐中,治超工作措施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具體落實,為此,《條例(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治超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第三條第一款)。
(二)增強源頭治理的針對性。一是把好貨運車輛準入關。規定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不符合營運車輛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核發車輛營運證(第八條)。二是界定了貨運源頭單位的範圍,明確了其治超義務(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三是規定了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核查、確定、公布制度,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巡查等方式,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同時規定,對貨運源頭單位較為集中的區域,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在貨運源頭單位主要出入口實施定點監管,禁止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通行(第十一條)。
(三)強化路面治理措施。一是對治超站點的規劃、建設和調整作出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改建公路,應當將經批准設定的治超站點與公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二是確立固定檢測和流動檢查相結合的執法模式,規範流動檢查程式(第十七條)。三是對收費公路經營者的治超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新建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在收費公路入口處安裝超限超載檢測裝置;已建收費公路的經營者應當逐步對入口進行改造,加裝超限超載檢測裝置;對經檢測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應當拒絕其通行,並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處理。四是對擅自改裝、拼裝車輛的處置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的卸載作了規定(第十九條)。
(四)發揮科技治超作用。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完善監控網路,不斷提升科技治理水平(第三條第三款)。二是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定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技術監控設備;對監控設備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可以依法作出處理(第二十二條)。三是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託治超信息平台,對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及時登記、抄告和公示(第二十三條)。
(五)嚴格行政責任追究。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協調機構應當組織專項督查,對嚴重超限超載或者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第二十四條)。二是規定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未落實治超措施,致使本地區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對其負責人實行問責;省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暫停、減少或者停止撥付該地區公路交通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第二十五條)。三是對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查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經201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擬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省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依法對該《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近年來,全省公路上行駛和運營的車輛中,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呈普遍加重之勢,造成公路及設施損壞嚴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時有發生,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受到干擾。雖然,省政府不斷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全省超限超載車輛得到一定治理,公路通行效率有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有好轉,但是,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國省幹線公路和農村公路交通流量明顯上升,超限超載現象沒有得到根本遏制,治超任務依然艱巨。因此,結合我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實際,儘快制定綜合性和針對性強的地方性法規,為治超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十分必要。
城建環資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堅持急用先立,管用、實用,突出地方特色的立法思路,提前介入《草案》前期論證工作。12月中旬召開了專門委員會會議,重點就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對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管理職責、責任追究、源頭治理、站點檢查等制度的設定進行了審議、討論。
經審查,《草案》基本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12月1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主任會議聽取了城建環資委員會關於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同時,就《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關於治超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草案》第三條第一款雖然規定了市、縣政府的治超工作職責。第四條明確了涉及治超工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超工作的要求。但是,《草案》缺少對從事主管治超工作的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規定。建議《草案》修改中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二、關於《草案》第三十條
本條規定了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及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和從業資格證。目前,在適用此規定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進行處罰後,普遍存在違法行為當事人被吊銷營運許可證之後,又可以在20日內重新申請取得營運許可,致使該項行政處罰難以起到應有的效果。因此,建議《草案》修改中對違法行為當事人在重新辦理許可申請時,應當增設一個重新申請的期限。
此外,《草案》的一些相關內容、文字和結構還需進一步調整修改,這裡不一一說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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