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辦法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辦法》在1990.12.2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22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強水利設施的維護和更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門管理的國營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實行有償服務。工業、農業和其他一切用水戶,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交付水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費計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教育廣大民眾和受益單位愛護水利工程設施,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按時交付水費。
第二章 水費標準
第五條 水費標準在核算供水(排澇)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各類用水的不同情況分別核定。
第六條 農業灌溉、排澇水費,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制度,
(一)基本水費:按有效灌溉、排澇面積,每畝以三點四公斤稻穀折價計收(按秈稻三等國家當年定購價折算,下同)。
(二)計量水費:按渠首引進水量計收。
1、糧食作物:水庫和引水灌區按每一百立方米三公斤稻穀折價計收;電力排灌,實行水、電費分開計收,其中水費接每千噸米一點二公斤稻穀折價計收(揚程不足八米的均按八米計算,下同)。
2、經濟作物:計量水費標準可高於糧食作物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三)經批准從灌區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區水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收。
(四)從水閘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每畝按一點四公斤稻穀折價計收,交水閘工程管理單位。
暫時沒有條件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制度的地方,可以合併按畝計收,逐步實行計量收費。
第七條 工業、城鎮生活水費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工業用水:由水庫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消耗水每立方米三點七分,貫流水和循環水每立方米一點五分。由機電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噸米二點六元。從水閘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區消耗水每立方米五厘,循環貫流水每立方米二厘;淮河及其以北地區消耗水每立方米八厘,循環貫流水每立方米三厘。
(二)城鎮生活用水:由水庫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每立方米二點六分,由機電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噸米二元。
第八條 鄉鎮企業用水按工業用水收費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計收。
第九條 水力發電水費標準:
(一)水力發電並結合其他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百分之十二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百分之八計收;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結合用水的二至三倍計收。
(二)小水電用水,按上述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收費。
(三)農民自辦、國家未予補貼的小水電用水,按本條第一項標準的百分之六十收費。
(四)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調節水量的梯級水電站用水,第一級按本條規定的標準計收,第二級及以下各級,應低於第一級的標準。
第十條 利用人工河、庫水面進行水產養殖的,按其養殖總產量的百分之一計收水費;由水利工程設施專門供水養殖的,按經濟作物水費標準計收。
第十一條 由水利部門管理的船閘,按噸位計收容貨船舶過閘費,重載每噸次零點四至零點五元,空載每噸次零點一元。
第十二條 在人工河、庫內航運的船舶,應繳納人工河、庫養護管理費。航管部門應按人工河、庫的航程和貨運量從總航道養護費中劃出專項,用於該人工河、庫的管理養護。
第十三條 保護範圍明確的堤防(含圩堤),收取工程維護管理費(長江同馬、無為大堤和淮河淮北大堤維護管理費標準另行制定),耕地和其他農、林、牧、漁業用地,按每畝每年一點六公斤稻穀折價計收;工礦企業每年按年總產值或營業額的千分之二點五收取;其他受益戶每年按固定資產原值千分之二收取。
第三章 水費收交
第十四條 農業水費以實物計價、貨幣結算,也可根據民眾意願計收實物;工業及其他水費以貨幣計收。
水資源短缺地區的工、農業用水,可實行超額累進收費辦法。對超計畫定額用水的部分,可視其原因,累進加收一至五倍水費。
第十五條 農業水費的收交可採用以下辦法:
(一)由受益縣、區、鄉、村逐級統收統交;
(二)委託當地財政、農業銀行、信用社代收;
(三)委託糧食部門隨糧代收;
(四)組織鄉、村管水組織、管水人員代收;
(五)用水戶事先預購供(排)水票或年初預交、秋後結算;
(六)由水管單位自收。
凡委託代收的,應經委託代收單位同意,並由水管單位付給代收單位百分之二的代收業務費。
第十六條 工礦交通企業、機關、團體、部隊、城鎮居民等受益單位和個人的水費,應根據契約規定,按月或按季向水管單位交付。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按時如數交付水費。逾期不交水費的,水管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經催交無效、可停止供水,並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滯納金,必要時可商請財政部門代扣。
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水費收入是水管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結餘資金結轉使用。水費收入較多的年份應建立“以豐補欠基金”,用以解決水費收入較少年份的資金短缺。
第十九條 水費收入用於水利設施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大修、更新改造等,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理資金應存入銀行,專款專用。水管單位應按年度編制財務計畫,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水利主管部門對所管轄的水管單位的拆舊資金和結餘水費可以統籌調劑,但不得影響該單位的正常開支,不得以調劑的資金用於機關本身的開支。省水利主管部門應適當集中一部分水費,用於已建工程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條 水管單位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努力節約開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水費。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二條 水費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省財政廳、水利廳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的計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發布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停止執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