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殘疾人安置單位年審辦法(試行)》是一款對應殘疾人的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殘疾人安置單位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92號檔案)、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單位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殘聯發〔2007〕29號)等相關檔案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上一年度已取得享受92號檔案規定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殘疾人安置單位),均為年審對象,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年審。
第三條殘疾人安置單位年審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各市、縣民政、國稅、地稅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應聯合成立殘疾人安置單位年審工作領導小組,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組織對轄區內的殘疾人安置單位實施年審。
第四條對殘疾人安置單位的年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註冊登記信息及其變更情況、生產經營項目、殘疾人安置單位及其稅收優惠政策資格認定情況。
(二)企業當期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總收入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收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能否分別核算;
(三)企業的申報納稅、減免退稅和發票取得、開具情況。
(四)企業安置殘疾職工的比例是否符合92號檔案的規定,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是否實際上崗工作、崗位是否適宜殘疾人。
(五)殘疾人合法權益是否確實得到保障。包括有無簽訂合法有效的一年以上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否連續、足額繳納。
(六)企業是否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及時向殘疾人職工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標準是否達到所在縣(區)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
(七)尊重和保護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的情況(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八)主管民政部門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核查的其他方面情況。
第五條 年審的標準具體如下:
(一)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複就業情況。
(二)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1.5%(含)以上,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且無虛報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情況。
(三)企業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殘疾人已由現企業、本人之外的第三方繳納有關保險的,現企業應提供續繳、補繳、補繳的原始證明。
(四)企業通過銀行(包括信用社等代發工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實際支付不低於所在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
(六)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築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
(七)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應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的50%以上;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應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的50%以上。
(八)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和不得享受優惠政策業務能夠分別核算。
(九)無代開、虛開發票行為。
第六條 年審工作步驟和時間
殘疾人安置單位年審工作分企業自查、年審工作領導小組聯合審查兩個階段實施。
(一)參加年審的殘疾人安置單位應在1月31日之前,到所在市、縣的民政部門領取《安徽省殘疾人安置單位年審表》(見附屬檔案),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如實填寫,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後,在2月20日之前上報給當地民政部門。
(二)縣(市)區年審領導小組組織力量在3月20之前逐戶進行審查,核實企業填寫的《安徽省殘疾人安置單位年審表》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並將審查情況填寫在《安徽省殘疾人安置單位年審表》中。
(三)縣(市)區年審領導小組應在3月底之前,根據調查情況做出年審結論,在企業報送的《安徽省殘疾人安置單位年審表》的年審結論欄和《福利企業證書》副本中註明“經年審合格”或“經年審不合格”,並加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公章。
第七條 年審結果處理
在年審中,如發現殘疾人安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年審不合格,並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一)已被吊銷了工商營業執照的;
(二)不符合第五條年審標準中任一款規定的;
(三)塗改、偽造、借租、轉讓《福利企業證書》及其副本的;
(四)不按規定參加年審的。
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國稅和地稅機關不予審核辦理減、免、退稅。
第八條 年審過程中,參加年審的單位在問題的定性和年審結果處理上有爭議的,應由當地年審工作領導小組整理匯總後上報給省民政廳,省民政廳商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省殘疾人聯合會後再予明確。
第九條年審工作結束後,各省轄市民政局應會同同級的國稅局、地稅局和殘疾人聯合會對全市(含縣)的年審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形成書面的工作總結,在每年的4月20日之前上報給省民政廳,同時抄送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省殘疾人聯合會。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