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1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秘〔2012〕105號轉發六安市財政局等5部門《六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辦法》。該《辦法》分徵收範圍、徵收標準、審核認定、徵收辦法、保障金管理5部分,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秘〔2012〕10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2年10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通知,辦法,一、徵收範圍,二、徵收標準,三、審核認定,四、徵收辦法,五、保障金管理,六、監督檢查,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等五部門《六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秘〔2012〕10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規範和促進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人社局、市殘聯和人行六安中心支行五部門《六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為規範和促進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人社局、市殘聯和人行六安中心支行五部門《六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0月21日
辦法
六安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辦法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人社局、市殘聯、人行六安中心支行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65號)、《六安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徵收範圍
二、徵收標準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年度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按當地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從業人員年平均勞動報酬標準(或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均工資)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職工差額不足一人的可免於安排,但需按差額比例計算並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度從業人員總數×1.5%-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數)×上一年度本地區從業人員年平均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職工差額不足一人的可免於安排,但需按差額比例計算並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度從業人員總數×1.5%-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數)×上一年度本地區從業人員年平均勞動報酬
三、審核認定
(一)用人單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縣區殘聯報送本單位上年度末在職職工總數、殘疾職工名冊等資料,辦理年審手續。逾期未報送的,視作未安置殘疾人就業。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由同級人社部門提供。
(三)市、縣區殘聯根據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按規定對用人單位職工數、殘疾職工數、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予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報同級財政、地稅部門。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由同級人社部門提供。
(三)市、縣區殘聯根據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按規定對用人單位職工數、殘疾職工數、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予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報同級財政、地稅部門。
四、徵收辦法
(一)企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地稅部門統一徵收,直接繳入同級國庫;財政撥款或財政補助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統一代扣,直接匯入市、縣區財政非稅專戶;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同級殘聯直接徵收,繳入同級財政非稅專戶。繳入非稅專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非稅管理部門按規定繳入同級國庫。
納稅單位按規定標準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徵收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經費包乾結餘中列支或收支結餘中列支。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程式。每年6月30日前,市、縣區殘聯根據年審情況,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能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核定其上一年度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並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用人單位應自收到交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殘疾人聯合會或地稅部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因遭受自然災害等因素,按期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市、縣區殘聯、地稅部門同意後,可以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滿後須如數補繳。
(四)在徵收過程中出現的註銷、停業等非正常徵收戶,由原所屬轄區的地稅徵收機關調查核實後,可報請市縣區殘聯、地稅部門批准後予以核銷。
(五)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縣級以上地稅部門或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給予警告,責 令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可依法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按日加收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納稅單位按規定標準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在徵收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經費包乾結餘中列支或收支結餘中列支。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程式。每年6月30日前,市、縣區殘聯根據年審情況,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能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核定其上一年度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並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用人單位應自收到交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殘疾人聯合會或地稅部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因遭受自然災害等因素,按期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市、縣區殘聯、地稅部門同意後,可以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滿後須如數補繳。
(四)在徵收過程中出現的註銷、停業等非正常徵收戶,由原所屬轄區的地稅徵收機關調查核實後,可報請市縣區殘聯、地稅部門批准後予以核銷。
(五)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縣級以上地稅部門或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給予警告,責 令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可依法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按日加收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保障金管理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家設立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二)人民銀行國庫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科目,反映繳入國庫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並做好對賬工作。
(三)按照安徽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加強和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省財社〔2010〕2260號)和安徽省財政廳等三部門《關於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決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財社〔2011〕2402號)規定,嚴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管理。
(二)人民銀行國庫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科目,反映繳入國庫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並做好對賬工作。
(三)按照安徽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加強和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省財社〔2010〕2260號)和安徽省財政廳等三部門《關於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決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財社〔2011〕2402號)規定,嚴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管理。
六、監督檢查
(一)市、縣區殘聯、財政、地稅、人社、人民銀行要互相協調配合,切實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管,定期組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檢查並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二)市、縣區殘聯應進一步健全財務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情況,接受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三)徵收部門應加強宣傳,做好服務,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文明助殘和依法助殘意識。
(四)違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和管理規定的,依照《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市、縣區殘聯應進一步健全財務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情況,接受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三)徵收部門應加強宣傳,做好服務,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文明助殘和依法助殘意識。
(四)違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和管理規定的,依照《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