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5月10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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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發布《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提出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今後,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按照國家部署,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職業年金基金由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組成,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辦法印發

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10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皖政〔2015〕12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按照國家部署,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第七條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係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和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辦法解答

201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6〕17號),明確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的基本政策。
1.問:為什麼要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
答: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其目的是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最佳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實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工作人員退休待遇的平穩銜接。
2.問:建立職業年金的對象和時間是什麼?
答:職業年金制度適用範圍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適用範圍一致,即凡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繳費對象的,均應按規定繳納職業年金費用。職業年金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同時,按規定繳納職業年金費用。
3.問:職業年金基金由什麼組成?
答:職業年金由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構成。
4.問:職業年金資金籌資標準如何規定?
答:職業年金繳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共同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為8%,工作人員繳費比例為4%;單位和工作人員繳費基數分別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繳費基數相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將適時調整單位和工作人員職業年金繳費比例。
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劃入工作人員職業年金賬戶的方式,依據單位的財政供款形式確定。對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5.問:職業年金基金如何管理?
答: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單位和工作人員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職業年金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按規定計息,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6.問: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如何轉移?
答: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7.問:工作人員符合哪些條件可領取職業年金?
答:(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個人賬戶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工作人員出國(境)定居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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