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沿江四市吸收外商投資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沿江四市吸收外商投資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意在為貫徹落實加快沿江地區經濟開發開放的戰略決策,促進沿江四市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現就四市吸收外商投資的幾個政策問題提出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沿江四市吸收外商投資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0-11-24
  • 生效日期:199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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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0]72號
【發布日期】1990-11-24
【生效日期】1990-1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沿江四市
吸收外商投資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
(1990年11月24日皖政〔1990〕72號)

檔案內容

為貫徹落實加快沿江地區經濟開發開放的戰略決策,促進沿江四市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現就四市吸收外商投資的幾個政策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你們在開展具體工作時掌握執行:
一、沿江四市首先要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安徽省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用足、用好國家和省已經明確的各項政策規定和優惠措施;
為外商投資和從事經營活動提供良好的環境和適宜的條件。凡給外商的優惠待遇,也適用於台、港、澳同胞和華僑投資者;給台商的優惠待遇,也適用於港、澳同胞和華僑投資者。
四市要下功夫辦好現有“三資”企業,為吸引外商投資樹立成功的範例。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保證把國務院和省政府明確給予外商和台、港、澳同胞及華僑投資者的優惠待遇落到實處。
二、對涉及外商投資的事項,要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二百萬美元以下吸收外商投資的合資、合作、補償貿易項目(不包括外商獨資項目),自己能落實資金、平衡外匯、解決原材料,產品又不涉及實行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各市可自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章程(批准證書仍由省經貿委頒發)。
四市有關商務出國和邀請外商的審批手續也作相應簡化(具體辦法另訂)。四市上報的吸收外商投資審批事項,應同時抄報省對外經濟協調辦公室,省各有關審批部門須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省對外經濟協調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督辦和檢查,以提高審批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三、在四市範圍內,通過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基數,允許外商在提供風險擔保的條件下,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現有國營、集體小型工業企業;經批准,允許外商購買鼓勵投資行業的現有小型工業企業的產權。
允許外商按照合資、合作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統一規划進行開發經營,蕪湖市並可允許外商獨資進行部分土地的開發經營。對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免收五年場地使用費。各市可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決定是否減免有關城市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費用。
四、對台、港、澳同胞和華僑、外籍華人投資者,根據本人意願,可安排若干名符合用工條件的親屬到其投資的企業工作。
對一個項目的投資達到十五萬美元的,可給其親屬一名“農轉非”指標,到投資企業所在地落戶。以十五萬美元為基數,投資額每超過十萬美元,可增加一名“農轉非”指標。
五、對國內外、省內外引薦投資者予以獎勵。獎勵標準按外商實際投資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一點五掌握。引薦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的,標準可適當上浮。
獎金來源,合資、合作企業由我方合作單位從稅後留利中解決,外商獨資企業由市財政解決。此項獎勵的對象原則上不包括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優惠待遇,可以在國家有關規定範圍內視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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