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徵收社會集團購買專控商品附加費的通知》是1992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通知。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2]27號
【發布日期】1992-03-31
【生效日期】1992-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皖政[1992]27號
【發布日期】1992-03-31
【生效日期】1992-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社會集團購買專控商品附加費的通知
(1992年3月31日皖政〔1992〕27號)
去年(1991年)七月省政府關於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通知發出後,各地、各部門採取了一些措施,但全省專控商品購買總額仍然繼續上升,尤其是今年(1992年)頭三個月上升比較明顯。為了進一步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省人民政府決定恢復對社會集團購買專控商品徵收附加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包括中央駐皖單位),購買本通知規定的專控商品,必須按規定繳納專控商品附加費。
二、專控商品附加費按下列比例徵收:
(一)小汽車(含19座以下麵包車)單台價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按其價格的5%徵收;5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其價格的10%徵收;10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按其價格的20%徵收;20萬元以上的按其價格的30%徵收;
(二)大客車按其價格的10%徵收;
(三)邊三輪機車按其價格的10%徵收,二輪機車按其價格的20%徵收;
(四)彩電、空調器、錄影機、照相機按其價格的30%徵收;
(五)複印機、電傳機、電子打字機按其價格的10%徵收。
中央和省直各部門系統內有價或無價調撥以及部門之間贈送的車輛,國外(包括港、澳、台)組織因貿易往來贈送的車輛,按同類車價的比例徵收附加費。
(一)小汽車(含19座以下麵包車)單台價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按其價格的5%徵收;5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其價格的10%徵收;10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按其價格的20%徵收;20萬元以上的按其價格的30%徵收;
(二)大客車按其價格的10%徵收;
(三)邊三輪機車按其價格的10%徵收,二輪機車按其價格的20%徵收;
(四)彩電、空調器、錄影機、照相機按其價格的30%徵收;
(五)複印機、電傳機、電子打字機按其價格的10%徵收。
中央和省直各部門系統內有價或無價調撥以及部門之間贈送的車輛,國外(包括港、澳、台)組織因貿易往來贈送的車輛,按同類車價的比例徵收附加費。
三、下列商品減半徵收附加費:
(一)直接用於生產、經營及電台、電視台專用設備的專控商品;
(二)省內企業生產的大、小汽車和機車;
(三)省外舊車過戶按新車價減半徵收。
(一)直接用於生產、經營及電台、電視台專用設備的專控商品;
(二)省內企業生產的大、小汽車和機車;
(三)省外舊車過戶按新車價減半徵收。
四、下列商品免徵附加費:
(一)經國家或省政府批准,接受國外(包括港、澳、台)饋贈給殘疾人等福利部門自用的專控商品;
(二)外商投資企業自用的專控商品;
(三)直接用於科研、教學(社會辦學除外)、醫療的專控商品;
(四)交通運輸部門用於長途客運的大客車,城市公交部門的大、小公共汽車(不包括轎車、吉普車);
(五)經國家控辦批准直接用於森林防火、防汛和計畫生育的車輛;
(六)省內舊車過戶轉讓。
(一)經國家或省政府批准,接受國外(包括港、澳、台)饋贈給殘疾人等福利部門自用的專控商品;
(二)外商投資企業自用的專控商品;
(三)直接用於科研、教學(社會辦學除外)、醫療的專控商品;
(四)交通運輸部門用於長途客運的大客車,城市公交部門的大、小公共汽車(不包括轎車、吉普車);
(五)經國家控辦批准直接用於森林防火、防汛和計畫生育的車輛;
(六)省內舊車過戶轉讓。
五、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和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減征或免徵附加費的專控商品,其使用單位轉讓、出售、贈送給其他應徵附加費的單位使用的,接受單位應按本通知的規定補交專控商品附加費。
六、專控商品附加費,由縣級以上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以下簡稱控辦)按專控商品審批許可權徵收。在合肥地區的中央和省直各單位,由省控辦徵收。
七、省控辦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地、市、縣所屬管理單位購買專控商品的附加費,由地、市控辦負責徵收,並按計征額上繳省控辦30%,地、市留70%;地、市與縣(市)的分成比例由各地自行商定。
八、申請購買專控商品的單位,按專控商品審批許可權,報控辦審批同意後,繳納附加費,控辦憑繳納附加費單據開具專控商品準購證。
九、徵收的專控商品附加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外收入,由各級控辦專戶儲存,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專控商品附加費免繳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專控商品附加費免繳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十、專控商品附加費,企業從自有資金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從經費包乾結餘或預算外資金中支付,不計入社會集團購買力指標。
十一、對違反控購規定購買的專控商品,加倍徵收附加費,並按違反控購的處罰規定處理。車管單位接收未辦理控購手續的車輛入戶的,按車價的20%處以罰款。
十二、專控商品附加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控商品附加費的管理。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控商品附加費管理使用工作的監督。
十三、本通知從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省控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