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籌集省級風險基金的意見》是一部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6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籌集省級風險基金的意見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98-06-15
- 生效日期:1998-06-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15
【生效日期】1998-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籌集省級風險基金的意見
(省財政廳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8)17號〕等檔案精神,為落實好我省糧食風險基金配比數額,確保我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是省政府調控全省糧食市場的專項基金,其最低規模部分由中央和省按1∶1.5的比例配備,超規模部分中央和省再按1∶1的比例配備。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省承擔的配備任務,由省財政廳負責統籌。統籌數額由省和各地市按1∶1的比例共同籌措。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辦法管理和使用。
二、根據各地、市1997年的人均可用財力和歷年撥補風險基金數額等因素,糧食風險基金分為三個檔次籌集:銅陵、馬鞍山、淮北、毫州和合肥為一檔,蕪湖、淮南、滁州和宣城為二檔,六安、蚌埠、阜陽、宿縣、巢湖、安慶、池州和黃山為三檔。具體籌集任務由省財政廳另行下達。
三、向各地、市籌集的糧食風險基金,由省財政從上下級預算往來款中按季統一撥付到省財政在農發行設立的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年終結算。
四、籌集的糧食風險基金數額,省分配到地、市,地、市根據實際情況,可自行承擔,也可以分配到所屬縣(市)。分配原則可以參照省里的做法,也可以自行確定。但不得層層加碼,不得分配到鄉鎮。
五、各地承擔的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籌集任務可根據自身財力狀況,多渠道籌措,包括通過預算安排、新增財力追加、財政預算外資金和集中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等法令法規允許的渠道籌集。
六、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可以從省直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中籌集一部分。
七、本意見從1998年起執行,暫定3年。在執行期間,如糧食銷售價格回升或庫存變化,再根據糧食風險基金需要量,適時調整籌集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