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築業協會

安徽省建築業協會是在“安徽省建築業聯合會”和“安徽省施工企業管理協會”,“兩會”合署辦公的基礎上成立的。

建築行業的定義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GB/T4754~200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界定。該標準將建築業這一門類(E)分為房屋和土木工程(47)、建築安裝(48)、建築裝飾(49)、和其它建築業(50)四個大類。本會章程只註明大類,其它中、小類可參閱上述標準。

安徽省建築業協會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協會現有會員單位266個;理事 人;常務理事70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建築業協會
  • 所在地區:安徽
  • 屬性:協會
  • 會員單位:266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安徽省建築業協會是在“安徽省建築業聯合會”和“安徽省施工企業管理協會”,“兩會”合署辦公的基礎上成立的。
建築行業的定義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GB/T4754~200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界定。該標準將建築業這一門類(E)分為房屋和土木工程(47)、建築安裝(48)、建築裝飾(49)、和其它建築業(50)四個大類。本會章程只註明大類,其它中、小類可參閱上述標準。
安徽省建築業協會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協會現有會員單位266個;理事 人;常務理事70人
安徽省建築業協會的業務範圍有以下十個方面:
(一)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委託協辦建築業企業資質初審的具體工作;
(四)引導和推進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力;
(五)對各市建築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協助國家協會在我省的有關工作,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諮詢服務;依法推行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制度;
(七)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八)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收集、編輯、出版國內外政策法規和市場信息及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刊物、文獻和有關資料;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協會章程

安徽省建築業協會章程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安徽省建築業協會,英文譯名為An Hu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AHC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各市、各部門從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業,建築安裝業、建築裝飾業、其它建築業和科研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組織,是在安徽省民政廳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安徽省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聯合全省建築業企事業單位,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改革發展,建築職工隊伍素質提高和省際合作交流,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我省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為振興安徽省經濟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建設廳、社團登
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國家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環城南路28號省建設廳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究和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託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建築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委託協辦建築業企業資質初審的具體工作;
(四)引導和推進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力;
(五)對各市建築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協助國家協會在我省的有關工作,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諮詢服務;依法推行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制度;
(七)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八)發展同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收集、編輯、出版國內外政策法規和市場信息及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刊物、文獻和有關資料;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具備以下條件可成為本會會員: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自願加入本協會並按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會員義務;
3、按本會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申請和批准手續。
本會會員的範圍為:
1、本協會的單位會員為獨立法人組織,其範圍主要為: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和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
經地方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地方性行業社團和會員;經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本行業社會團體;
2、各分支機構在授權範圍內發展的會員,屬於本會的單位會員。
3、本會的個人會員,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和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本行業或相關的其它領域,有一定的積極影響和建樹,熱心本會的工作。
第八條 本會會員實行動態管理、有進有出,會員資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
1、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二)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取消:
1、會員自願中止其資格的,由其書面提出,經會長批准,由秘書處辦理有關註銷登記手續;
2、單位及個人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或公民資格,由本會秘書處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批准後予以註銷登記;
3、會員因自動退會或因違法、違規、違紀或受到行業自律性懲戒須取消其會員資格的,經由本會秘書處提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予以註銷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本會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有獲得本會信息、技術、諮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和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在情況特殊時,理事會了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單位推選的理事即為該單位的代表,該理事工作調動或離任時,其理事職務隨之終止,空缺的理事名額仍由理事單位另行選派、遞補並報本會秘書處,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行使理事職權,並在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常務理事會在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7年7月13日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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