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11〕130號印發《安徽省對外貿易便利化工作規程》。該《規程》分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工作職責、便利制度、外貿便利化規程執行中問題的受理和解決、工作評議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對外貿易便利化工作規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秘〔2011〕130號
- 印發時間:2011年8月16日
通知,工作規程,一、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二、工作職責,三、便利制度,四、外貿便利化規程執行中問題的受理和解決,五、工作評議,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對外貿易便利化工作規程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1〕13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
《安徽省對外貿易便利化工作規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工作規程
安徽省對外貿易便利化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最佳化全省外貿發展環境,提高外貿便利化水平,更好地為全省外貿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提供優質服務,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一、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
(一)領導機構。省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全省外貿便利化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國家稅務局、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肥海關、省外匯管理局、省貿促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安徽分公司等部門,負責涉及本部門、本系統職責的外貿便利化具體工作。省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省外貿便利化日常工作。
(二)工作機制。省有關部門要指導本系統認真執行外貿便利化工作規程,及時受理、解決、反饋企業關於外貿便利化的意見建議。對全省外貿便利化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根據實際情況,提請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召集省有關部門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省有關部門要積極落實專題會議議定事項以及領導小組辦公室轉辦事項。
二、工作職責
省有關部門按照提供貿易便利、改善通關通檢環境、服務企業經營、促進外貿發展的原則,在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工作任務。
(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企業申領國家重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便利化問題。
(二)省財政廳:負責外貿扶持資金的預算編制和使用管理,會同省商務廳共同負責扶持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工作流程中的便利化問題。
(三)省商務廳:負責全省外貿便利化工作的牽頭綜合和協調聯絡工作;負責進出口許可證發放和相關外貿業務審批、審核、進出口經營資質備案登記、外貿業務人員培訓、外貿政策擬訂和落實中的便利化問題。
(四)省工商局:負責從事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的內、外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中的便利化問題。
(五)省貿促會:負責國際貿易糾紛調解、仲裁,簽發原產地證明書(含優惠原產地證明書),認證對外貿易單證,出具國際商事證明書、簽發ATA單證冊,代辦專利商標代理、海損理算、領事認證等業務中的便利化問題。
(六)省國稅局:負責指導和幫助企業了解、掌握和利用出口退稅等優惠政策,在政策允許範圍內為企業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等業務中的便利化問題。
(七)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境貨物及包裝物、運輸工具等檢驗檢疫申報和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中的便利化問題。
(八)合肥海關:負責企業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單證審核、查驗管理、稅費徵收及企業註冊登記等海關管理業務中的便利化問題。
(九)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負責企業在進出口業務融資,貨物進出口收結匯、購付匯及外匯核銷、核查中的便利化問題。
(十)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安徽分公司:負責企業在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資信調查、貿易融資業務中的便利化問題。
三、便利制度
(一)省發展改革委。
1.重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匯總上報重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自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檔案並完成網上審批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配額證。
(二)省商務廳。
1.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審批: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2.外貿經營資質備案登記、重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進口許可證發放: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3.進出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和紡織品產地證、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及變更證明、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生產能力證明、不作價設備批准證發放: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4.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地對全省進出口業務人員進行培訓。
(三)省工商局。
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業務受理視窗立即辦理。
2.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備案)和註銷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決定予以受理,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決定,核發營業執照或註銷證明。
(四)省貿促會。
1.國際貿易糾紛調解仲裁:根據雙方當事人意願積極調解國際貿易糾紛,力爭促成糾紛雙方儘快達成和解協定,並督促、協助雙方履行和解協定;對糾紛事項複雜、情況特殊的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視情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暫時無法結案的及時反饋企業;對調解不成的案件,徵詢企業意願是否申請仲裁,對同意仲裁的,當日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規定程式進行仲裁。
2.法律諮詢服務:對企業的國際貿易有關法律諮詢,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情況複雜不能當場答覆的,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3.代辦專利商標代理、海損理算、涉外法律顧問: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當日商中國貿促會有關部門辦理。
4.原產地證明書(含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對外貿易單證:收到符合條件的資料後,當日辦理完成。
5.國際貿易商事證明: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快件當日、普件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6.ATA單證冊: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快件3個工作日、普件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
7.領事認證: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當日審核並完成有關代辦後續;業務完成具體時間根據我國使領館及對方國家使領事有關規定進行。收到領事認證辦結件後當日通知企業。
(五)省國稅局。
1.生產企業退(免)稅: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稅務機關按政策規定在企業免抵稅申報當月月底前完成退稅審核、審批及退庫手續,免抵調庫的根據稅收收入情況統籌安排辦理。
2.外貿企業退(免)稅:申報出口退稅後,稅務機關按政策規定在企業申報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稅審核、審批及退庫手續。
(六)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報檢單位備案:對申請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的企業,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完成審核並發放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號,並在5個工作日內頒發備案登記證明書。
2.報檢受理:對程式合法、單證齊全的進出境貨物及包裝物、運輸工具等報檢申請,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
3.檢驗檢疫:在國家規定時間內完成對報檢的進出境貨物、包裝物和運輸工具等實施查驗、抽/採樣、檢疫處理或實驗室檢驗。
4.簽證、放行:完成檢驗檢疫工作後,企業僅需出具通關所需證明的,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發;需要出具入境檢驗檢疫證書的,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發;需要出具出境檢驗檢疫證書的,原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發。
5.大通關加班制度:對節假日檢驗檢疫業務,根據企業申請和工作需要,實行24小時預約工作制。
6.企業優惠便利措施:對誠信A類企業,優先推薦出口免檢、提升分類管理等級、減少抽查、檢測項目及頻次、推薦國外註冊;對綠色通道企業,享受免於口岸查驗的便利。
(七)合肥海關。
1.進出口收發貨人註冊登記: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辦理註冊登記證書。
2.物流監管:進出境船舶申報全天候作業,卡口24小時值守。
3.大通關加班制度:全面推行限時辦結、24小時預約通關等服務承諾;為信譽良好企業提供加急通關、上門驗放、擔保放行等便捷通關服務,提高通關速度。
4.查驗工作:對單證資料齊全、貨物已運至指定地點,能夠開始實施查驗操作並當場確定查驗結果的,在查驗開始後4個小時內完成查驗操作。
5.海關證明聯簽發:對於已正常結關的可簽發證明聯的報關單,自受理企業申請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簽發,並在簽發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列印、簽章等。
6.現場刪改單:申請材料齊全,按規定能夠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海關向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代理人制發《準予修改/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決定書》,完成相關操作。
(八)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1.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業務:企業所在地人民銀行收到書面及電子《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首次信息報送表》後,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核對。
2.外匯管理業務:根據企業實際出口業務需要發放核銷單;企業出口後可直接在中國電子口岸上辦理網上交單;企業提交符合要求的核銷材料後,當場辦結。現階段根據企業收匯核銷和信用情況,進一步推廣自動核銷方式;加快出口核銷制度改革,實現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方式的轉變,促進貿易便利化。
(九)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安徽分公司。
1.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包括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和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業務: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承保條件的出具保險方案;金額較大、需上報財政部或國務院審批的,30個工作日內上報主管部門。
2.特險業務(包括買方違約保險和特定契約保險):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投保審核,符合承保條件的出具保險單。
3.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承保條件的出具保險單。
4.融資便利: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簽發融資協定。
5.資信調查:自受理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出具資信調查報告。
6.“信保通”網上投保便利:自受理起2個工作日內為企業開通“信保通”網上作業系統。
四、外貿便利化規程執行中問題的受理和解決
(一)受理問題。省有關部門通過以下途徑受理外貿企業對本系統提出的外貿便利化問題:
1.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和受理;
2.在本單位入口網站開闢外貿便利化工作專欄受理;
3.通過開展調研、召開專題座談會受理。
省有關部門受理的外貿便利化問題應及時抄送省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解決問題。
1.僅涉及一個部門職責的外貿便利化問題,由省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直接反饋相關企業,辦理結果抄送省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
2.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外貿便利化問題,由省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協調辦理,辦理結果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相關企業。
3.全局性的重大外貿便利化問題,由省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調研後,提交省外貿便利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研究結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向相關企業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督促省有關部門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
4.對暫時不能解決的外貿便利化問題,省有關部門應及時向企業說明原因。
五、工作評議
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分年度採取企業評議、分類檢查等方式,對省有關部門開展外貿便利化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納入當年省政府開放型經濟工作考核。對在外貿便利化工作中成績突出、企業反映良好的省有關部門,採取適當方式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