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企業家協會

安徽省女企業家協會始建於1989年,是經省民政廳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團組織。是中國女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和安徽省企業聯合會、安徽省企業家聯合會發起單位之一。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婦女聯合會,協會匯聚了一批成功的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女企業家協會
  • 建立時間:1989年
  • 類型:全省性社團組織
  • 地位:社團法人資格
  • 宗旨:服務企業和女企業家
  • 管理辦法: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安徽省女企業家協會始建於1989年,是經省民政廳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團組織。是中國女企業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和安徽省企業聯合會、安徽省企業家聯合會發起單位之一。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婦女聯合會,協會匯聚了一批成功的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協會在省婦聯的指導下,以服務企業和女企業家為宗旨,通過組織研討、交流、培訓、聯誼、考察等活動提高會員的綜合素質;通過各種渠道宣傳優秀女企業家先進事跡,提高女企業家地位和社會知名度;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交流與溝通等服務,把女企業家推向社會,把女企業家企業推向世界。

協會章程

安徽省女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安徽省女企業家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協會是以企業中的女董事長、女經理、女經營管理者為主,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質的地方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制定的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四自”、“四有”精神。在改革開放中,以提高女企業家素質為重點,以維護女企業家合法權益、提高女企業家社會地位、擴大女企業家隊伍為目標,團結、聯絡、組織全省女企業家、女經營管理者為促進安徽經濟快速持續發展、物質文明建設、政治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新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省婦聯、省企業家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長江中路57號省婦聯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規等,國家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探討改革中的新問題。
(二)開展經濟信息、經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經驗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幫助女企業家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通過舉辦各種培訓班、講座、研討會、論壇等多種活動,提高會員的綜合素質和管理水平,提高女企業家參與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
(四)組織會員參加有關學會、協會的學術活動,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商務考察,開展企業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活動,促進中外女企業家的合作與友誼。
(五)加強同省內外有關團體、組織的聯繫,互通信息,互相合作。
(六)推進婦女的創業活動,並與社會上的多種媒體合作宣傳女企業家的事跡和成功經驗,評比表彰優秀女企業家。
(七)反映女企業家的建議和正當要求,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八)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熱心本團體工作,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五)團體會員:經當地民政部門登記並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各市、縣(市、區)級女企業家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交納會費;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宣傳本團體宗旨,推薦新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企業經營效益較好,有一定規模。熱愛本協會,關心本協會的建設與發展,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種活動、會議,對國家、對社會貢獻較大者。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若因工作變動,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 10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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