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勞動保險待遇試行辦法

安徽省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勞動保險待遇試行辦法

(1983年4月20日政辦〔1983〕33號)

近幾年來,我省城鎮新辦集體經濟有了迅速發展,對廣開就業門路、繁榮社會主義經濟和改善人民生活起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新辦集體經濟,使這些單位的職工在年老病傷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夠獲得一定的生活保障,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勞動保險待遇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3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81202
  • 生效日期:1983-04-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勞動保險待遇試行辦法
(1983年4月20日政辦〔1983〕33號)
近幾年來,我省城鎮新辦集體經濟有了迅速發展,對廣開就業門路、繁榮社會主義經濟和改善人民生活起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新辦集體經濟,使這些單位的職工在年老病傷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夠獲得一定的生活保障,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凡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以城鎮待業青年為主體新辦的城鎮集體經濟單位,均應建立勞動保險基金,實行職工勞動保險制度。
上述新辦城鎮集體經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不足二十元、經濟條件確實較差的,經集體經濟單位主管部門批准可暫緩建立。
第二條勞動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在交納所得稅前,每月按工資總數提取百分之十五左右。
二、收取管理費的單位,每月從管理費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三、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在交納所得稅後,從純利潤中提取百分之十。
四、上述三項提取的保險基金,由本單位專項存入銀行,銀行按規定給予優惠利息,連本帶息逐年下轉。
第三條退休退養條件
一、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職工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它有害工種的,男性年滿五十五周歲,女性中滿四十五周歲)可以退休。到達退休年齡,如因工作確實需要,經單位批准可以緩辦退休。
二、男性年滿五十周歲,女性年滿四十五周歲的職工,因病、傷經醫務部門鑑定,確實喪失勞動能力,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也可以退休。
三、連續工齡五年以上不滿十年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退養處理。
第四條退休退養待遇
一、符合第三條一項或第二項者,每月發給退休金十五元,連續工齡超過十年,按一年增加一元(超過六個月按一年,不足六個月按半年)計算,但最高―般不得超過三十五元。
二、符合第三條第三項者,由單位根據經濟狀況,每月發給十元左右的生活補助費或發給一次性補助費。即:滿一年工齡發一個月本人月工資,最高發六個月本人月工資。實行浮動工資的,由本單位按上述水平確定具體標準發給。
第五條建立勞動保險基金的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職工,因工傷殘者,由所在單位負責治療,醫藥費可以報銷。治療期在半年之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半年,因工負傷者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但最高月工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元;因工致殘者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但最高月工資一般不得超過四十元。
第六條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職工因工死亡一次發給喪葬費一百元,並按其所在單位職工六個月平均工資的金額發給一次性撫恤費。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百元,救濟費一百元。
第七條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一個月以內者,按照工齡長短分別發給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的本人工資,即:工齡不滿五年的發給百分之四十,五年以上不滿八年的發給百分之五十,八年以上的發給百分之六十。實行浮動工資的,由本單位按年平均工資參照上述水平確定具體標準發給。病假超過一個月者,停發工資,生活確有困難的。可酌情予以救濟。
第八條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藥費,由本單位根據經濟條件,自行規定每月報銷金額。
第九條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中原系家屬工的保險待遇,由主辦單位視生產、經營和積累情況確定。
第十條全民所有制單位派往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原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分配到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享受全民所有制勞動保險待遇。
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聘用的全民所有制退休職工,其保險待遇仍按省人民政府皖政[1982]56號檔案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級勞動服務公司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的保險基金統籌起來。統籌條件未具備能由各單位自行建立保障基金。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各級人民銀行、工會組織應加強監督。
第十二條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准,在城鎮集體經濟單位之間調動工作者,可辦理保險基金轉移手續。因其它原因調離者不得轉移保險基金。
第十三條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單位在生產發展、經濟條件改善時,按照隸屬關係,經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沒有成立勞動服務公司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勞動保險待遇可以相應提高,或參照國營單位的標準實行。經濟條件變差時,保險待遇則要相應降低。
第十四條各行署、市、縣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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