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創新型園區評價辦法

2011年5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43號印發《安徽省創新型園區評價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程式、獎懲、附則4章15條,由安徽省創新辦會同省有關部門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創新型園區評價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4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實踐:2011年5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1年5月30日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創新型園區評價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1〕4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創新型園區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創新型園區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全省各類園區自主創新能力,形成更多的產業、科技、人才和改革成果(以下簡稱四大成果),充分發揮園區在我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結構調整、轉型發展中的示範帶動作用,規範安徽省創新型園區評價工作(以下簡稱省創新型園區評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創新型園區評價要突出園區四大成果績效,注重園區在發展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先導的高新技術產業,提升優勢產業,強化自主創新與承接轉移有機融合等方面的先導作用;體現園區在推進產學研結合、科技與金融融合、人才培養與引進等方面體制機制創新,以及帶動本地經濟發展、全面轉型的引領作用。
第三條 省創新型園區評價每兩年開展一次,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創新型園區獎,每次授獎園區的數量不超過10個。
第四條 省創新型園區的評價實行社會穩定、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
第二章 程 序
第五條 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暨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創新辦)依據安徽省創新型園區評價指標體系(附後),在其網站設立省創新型園區評價系統。
第六條 省創新型園區的評價按網上自行填報、系統自動評分、各市審核推薦、分類統計排序的流程開展。
第七條 各類園區對照指標體系先行進行自我評價,確定園區未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未發生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定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未被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實施環評限批,且自我評價指數達70以上(含70)的,可向所在地市級政府申請參加省創新型園區評價。
第八條 各市政府對轄區內園區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按評價指數高低確定本市參評園區,報省創新辦。
第九條 省創新辦會同省環保、維穩、統計等主管部門對各市政府報送材料進行覆核,依據覆核指數高低,按照國家級園區、市屬省級園區、縣(市、區)屬省級園區三類,分別選取2、3、5個園區,作為擬授予安徽省創新型園區獎建議名單,並予公示。
第十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建議名單,由省創新辦提交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暨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審定,審定通過後,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創新型園區獎”。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在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專項資金中,安排創新型園區建設獎勵經費,採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獲獎園區的公共創新服務平台建設。平台建設項目列入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項目計畫,委託所在市管理。
第十二條 對於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採取不正當手段等方式騙取獎項和獎勵的,或獲獎園區被舉報並經省創新辦會同省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後確定不符合條件的,由省創新辦報請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暨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工作推進領導小組批准後,撤銷獎項,追回獎勵,由相關單位或部門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參與省創新型園區評價的單位或個人,在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關單位或部門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創新辦會同省有關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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