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經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30日公布, 共七章五十二條,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草案徵求意見稿,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三號)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30日

條例全文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路線路保護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四章 公路通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安全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安全保護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村道的安全保護活動,適用《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和本條例的有關專門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公路安全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專用公路的公路安全保護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安全保護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公路行政執法工作,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具體負責除經營性收費公路以外的公路養護和通行保障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與公路安全保護相關的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路安全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鄉道、村道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公路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大公益宣傳力度,發揮行業協會、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學校等宣傳作用,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
對公路安全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公路線路保護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路規劃的規定,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依法進行規劃控制。
第八條公路初步設計批准部門應當將公路初步設計檔案等資料,及時抄送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管理部門。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公路確需穿越集鎮、村莊的,應當同步建設排水設施,防止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兩側無邊溝的,應當確定自路緣石或者坡腳線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節約用地和保護環境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劃定並公告;已經建成但尚未劃定建築控制區的公路,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劃定。
公路建築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重疊的,按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協商劃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依法劃定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外緣設定標樁、界樁。
第十三條臨近公路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以及農貿市場等,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在公路一側與公路垂直布局,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建設。
第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臨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明確建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第十五條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的照明、通信、標誌、管線、信號燈等設施,以及在公路和公路兩側種植的綠化物,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前款規定的設施和綠化物,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影響公路通行的,應當及時修復、處理;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標誌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供申請書、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設定理由,標誌的顏色、外廓尺寸和結構,設定地點,設定時間以及保持期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在城市規劃區公路用地範圍內批准設定非公路標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非公路標誌設定人應當加強非公路標誌的管理,對破損、污濁的非公路標誌,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更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非公路標誌,應當及時修繕加固或者拆除。
經批准設立的立柱式非公路標誌,其設定人應當定期對結構物進行安全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廣告標牌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劃。
第十九條公路兩側邊溝應當保持暢通。確需占用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重建排水設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砍伐護路林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一)書面說明砍伐理由、砍伐樹木的位置、種類和蓄積量;
(二)補種方案符合公路綠化工程技術標準;
(三)作業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要求。
第二十一條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並接受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現場調查處理。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損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查驗路產損壞情況。
第二十二條公路需要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路規劃調整、修改的規定辦理。
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由市、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因公路新建、改建,原有幹線公路或者部分路段服務功能降低,不再承擔主要通行功能,但是仍需要繼續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經有權機關同意後,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第二十三條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經規定程式核准作報廢處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誌或者隔離設施。
公路報廢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路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公路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公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交檔案資料。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二十五條國道、省道、縣道的養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級負責;鄉道、村道的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依法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投資建成經營的公路的養護由公路經營企業負責。
第二十六條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養護工程分為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
組織實施養護工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和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應急養護,可以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直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隊伍實施。
第二十七條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修復;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公路公益服務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公路里程、技術狀況、養護規範等,編制公路養護計畫,抄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統籌安排公路養護計畫,避免集中進行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
第二十九條公路養護作業應當根據公路技術等級、交通流量、地形地貌和對公路通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編制養護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兩公里以上,並且作業期限超過三十日的,除緊急情況外,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五日向社會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時間、繞行路線等信息,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及繞行處設定公告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提前向社會發布前款規定的公路養護作業信息;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巡查,督促養護作業單位落實養護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公路養護作業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和相應的防護設施。完工後,應當及時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
交通流量較大的特殊時段,或者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路網調度指令,調整或者暫停養護作業;養護作業可能造成大面積擁堵以及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經檢測達不到原設定標準的,應當設定明顯的限載、繞行標誌,並採取維修和加固等措施;經檢測發現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先行設定禁行、繞行或者限行標誌,向社會發布公告,及時採取修復措施,並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養護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養護工程質量檢查管理制度,通過抽查、委託專業機構檢查、自查等方式確保養護工程質量。
第三十三條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交通安全設施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公路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需要對公路限速進行調整的,或者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需要完善安全設施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處理決定後,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排查和處置。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四好農村路”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養護機制,完善農村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對農村公路養護的作用,可以採取建立民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對鄉道、村道實施日常養護。
第四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五條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公路超限運輸申請時,需要驗算通行線路上橋樑承載能力的,應當編制荷載驗算報告。
第三十六條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編制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公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公路突發事件影響的預測、預警體系,建立預警聯繫人常備通訊錄及信息庫、風險源資料庫、公路突發事件影響的預測評估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聯合相關應急協作部門,建立長效預測、預警機制。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國土資源、水行政、公安等管理部門,建立公路沿線大風、暴雨、濃霧、團霧、冰雪等惡劣天氣和地質、洪澇災害的信息互通與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監測、預報和預警服務工作。
遇惡劣天氣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發布安全提示信息,提前做好車輛分流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畫,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收集、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並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第四十條故障車輛需要救援的,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施救單位;影響交通安全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公路清障救援車輛應當安裝標誌燈具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執行清障救援任務時,應當開啟標誌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定必要的安全警戒區。
第四十一條 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服務設施建設,保持服務設施的完好。公路沿線的服務區和加油站應當設立免費使用的清潔的衛生設施。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為公路提供停車、如廁、飲水等免費服務,以及餐飲和汽車加油、充電或者加氣、維修等經營性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發布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對公路、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收費站點、服務區、車輛停放場所,以及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車輛所屬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四十三條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開展公路巡查。巡查時,應當將巡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執法人員、執法裝備。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專用車輛,應當設定統一標誌和示警燈。
第四十五條農村公路實行縣、鄉、村三級路長制。各級路長按照職責協調解決農村公路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大農村公路聯合執法監管力度,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隱患,加強農村公路災毀應急保障工作,提升農村公路管理服務水平。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公路安全保護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依法調查處理舉報事項,將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並為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影響公路通行安全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四)違反規定設站卡、罰款的;
(五)違法扣留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工具的;
(六)刁難或者勒索司乘人員的;
(七)不依法及時處理公路突發事件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設定非公路標誌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人負擔。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占用邊溝,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重建排水設施或者重建排水設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的貨運車輛,以逃逸等方式拒絕稱重檢測的,違法行為地或者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責令貨運車輛所有權人在一個月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技術監控記錄資料依法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保護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並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
村道的保護活動,適用《安徽省農村公路條例》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公路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但是,專用公路的公路保護經費除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保護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公路行政執法工作,其所屬的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具體負責除經營性收費公路以外的公路養護和通行保障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與公路保護相關的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路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對公路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公路線路保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路規劃的規定,對公路線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依法進行規劃控制。
第七條 公路初步設計批准部門應當將公路初步設計檔案等資料,及時抄送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七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兩側無邊溝的,應當確定自路緣石或者坡腳線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八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自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劃定並公告;已經建成但尚未劃定建築控制區的公路,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劃定。
公路建築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重疊的,按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協商劃定。
公路初步設計批准部門應當將公路初步設計檔案等資料,及時抄送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九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依法劃定的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外緣設定標樁、界樁。
新建、改建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標樁、界樁設定費用納入公路工程建設費用。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臨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應當按照規定註明建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第十一二條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定的照明、通信、標誌、管線、信號燈等設施,以及在公路和公路兩側種植的綠化物,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前款規定的設施和綠化物的,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影響公路通行的,應當及時修復、處理;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報告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二三條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供申請書、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設定理由,標誌的顏色、外廓尺寸和結構,設定地點,設定時間及保持期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在城市規劃區公路用地範圍內批准設定非公路標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四條 非公路標誌設定人應當加強非公路標誌的管理,對破損、污濁的非公路標誌,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更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非公路標誌,應當及時拆除或者修繕加固。
經批准設立的立柱式非公路標誌,其設定人應當定期對結構物進行安全檢測,並將檢測報告抄送許可機關。
第十四五條 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廣告標牌設施非公路標誌的設定,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劃。具體設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已經設立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許可期限屆滿後不再延續,設定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五六條 公路兩側邊溝應當保持暢通。確需占用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重建排水設施;對公路造成損失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七條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護路林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一)書面說明砍伐理由、砍伐樹木的位置、種類和蓄積量;
(二)補種方案符合公路綠化工程技術標準;
(三)作業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要求。
涉及收費公路的,申請人應當事先徵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
第十七八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並接受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現場調查處理。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查驗路產損壞情況。
第十八九條 公路需要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路規劃調整、修改的規定辦理。
公路調整為城市道路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交接手續,由市、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因公路新建、改建,原有幹線公路或者部分路段服務功能降低,不再承擔主要通行功能,但是仍需要繼續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意見,經有權機關同意後,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接收並履行管理和養護職責。
第二十九條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經規定程式核准作報廢處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誌或者隔離設施。
公路報廢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路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公路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公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交檔案資料。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二十一二條 國道、省道、縣道的養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級負責,;鄉道、村道的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投資建成經營的公路的養護由公路經營企業負責。
第二十二三條 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養護工程分為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
組織實施養護工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和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應急養護,可以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直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隊伍實施。
第二十四條 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公路公益服務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五條 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公路里程、技術狀況、養護規範等,編制公路養護計畫,抄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統籌安排公路養護計畫,避免集中進行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
第二十四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應當根據公路技術等級、交通流量、地形地貌和對公路通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編制養護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封閉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進行作業,作業路段長度在兩公里以上,並且作業期限超過三十日的,除緊急情況外,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開始之日前五日向社會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時間、繞行路線等信息,並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繞行處設定公告牌;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站、微信等方式向社會發布前款規定的公路養護作業信息;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巡查,督促養護作業單位落實養護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七條 公路養護作業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和相應的防護設施。完工後,應當及時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
交通流量較大的特殊時段,或者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路網調度指令,調整或暫停養護作業。
第二十六八條 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經檢測達不到原設定標準的,應當設定明顯的限載、繞行標誌,並採取維修和加固等措施;經檢測發現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先行設定禁行、繞行或者限行標誌,向社會發布公告,及時採取修復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九條 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交通安全設施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公路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需要對公路限速進行調整的,或者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需要完善安全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處理決定後,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排查和處置。
第三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養護機制,加強農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對農村公路養護的作用,可以採取建立民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對鄉道、村道實施日常養護。
第四章 公路通行
第二十九三十一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行駛的,從事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公路超限運輸申請時,需要驗算通行線路上橋樑承載能力的,應當編制荷載驗算報告。
第三十二條 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編制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有相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各自職責做好公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組建應急隊伍,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
第三十一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公路突發事件影響的預測、預警體系,建立預警聯繫人常備通訊錄及信息庫、風險源資料庫、公路突發事件影響的預測評估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合相關應急協作部門,建立長效預測、預警機制。
第三十二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公安部門,應當建立應對暴雨、濃霧、團霧、冰雪等惡劣天氣和不利氣象條件的信息互通與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公路沿線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服務工作。
遇惡劣天氣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發布安全提示信息,提前做好車輛分流等工作。
第三十一五條 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的,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畫,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收集、匯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並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公路運行信息。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公安部門,應當建立應對惡劣天氣和不利氣象條件的信息互通與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公路沿線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服務工作。
遇惡劣天氣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發布安全提示信息,提前做好車輛分流等工作。
第三十三六條 因公路交通事故或者車輛故障需要救援的,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施救單位;需要立即清除故障車輛,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其中,對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或者車輛故障需要救援的,不立即施救可能導致交通堵塞、二次事故隱患的,可以由公路經營企業先行施救。
公路清障救援車輛應當安裝標誌燈具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執行清障救援任務時,應當開啟標誌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定必要的安全警戒區。
第五章 監督服務管理
第三十四七條 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服務設施建設,保持服務設施的完好。公路沿線的服務區和加油站應當設立供司乘人員免費使用的清潔的衛生設施。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企業應當為公路使用人提供停車、如廁、飲水等免費服務和加油、充電、餐飲、汽車維修等經營性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發布信息。
第三十五八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對公路、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收費站點、服務區、車輛停放場所,以及公路公益服務機構、公路經營企業、車輛所屬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監督檢查時,有權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六九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開展公路巡查。巡查時,應當將巡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三十七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執法人員、執法裝備。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專用車輛,應當設定統一標誌和示警燈。
第四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立縣、鄉、村三級路長制。各級路長按照職責協調解決農村公路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加大農村公路聯合執法監管力度,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隱患,加強農村公路災毀應急保障工作,提升農村公路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十八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影響公路通行安全的;
(一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三四)違反規定設站卡、罰款的;
(四五)違法扣留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工具的;
(五六)刁難或者勒索司乘人員的;
(七)未依法及時處理公路突發事件,採取措施疏導交通;
(六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公路保護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依法調查處理舉報事項,將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並為其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六條規定,未經批准占用邊溝,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重建排水設施或者重建排水設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六條 對經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顯示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貨運車輛,以逃逸等方式拒絕稱重檢測的,違法行為地或者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責令貨運車輛所有權人在一個月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以根據有關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技術監控設備的記錄資料,依法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處罰。拒不執行處罰決定超過六個月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將貨運車輛違法信息納入其所有權人的信用記錄。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通知貨運車輛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超過一年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將貨運車輛違法信息納入其所有權人的信用記錄。
第三十九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適用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制定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條例》將國家、省關於公路安全保護的一系列政策和實踐經驗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了公路線路保護、公路養護、公路通行等領域一系列相關的管理制度,是全國第一部公路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的出台既是完善公路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的客觀需要,加強公路安全保護的現實需要,更是貫徹實施上位法的必然要求。
《條例》立足省情,結合工作實際,創新制定了一系列新規定新要求。進一步規範和強化農村公路的安全保護,建立農村公路縣、鄉、村三級路長制;明晰公路安全保護職責劃分,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於公路安全保護活動分工;提高公民公路安全保護意識,賦予公民檢舉和控告破壞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和義務;落實公路、公路邊溝、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明確規範部門之間職能界限、標準依據等;加強公路養護工程的統籌、作業、安全和質量管理,保證公路養護工程的質量、保障公路養護作業的安全、提升公路通行的效率;加強突發事件公路應急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貫徹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以執行清單的形式,明確實施部門、實施方式、實施時限,責任到人、時間到點,推動《條例》各項規定真正貫徹執行到位,充分發揮立法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法治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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