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用擔保協會2009年11月25日在合肥市成立。
安徽省信用擔保協會是由省內各信用擔保機構自願發起組建、社會相關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協會接受省直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信用擔保協會
- 成立時間:2009年11月25日
- 成立地點:合肥市
- 性質: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協會領導層,協會章程,入會申請程式,
協會簡介
協會致力弘揚誠實守信的徽商傳統,倡導會員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組織業務交流和從業人員培訓;開展擔保、再擔保合作方案設計工作,推進會員之間合作;聯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為會員擔保機構提供信用升級服務;推動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搭建中小企業融資平台,提升信用擔保行業社會公信力,實現擔保業、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合作共贏和可持續發展。
協會領導層
安徽省信用擔保協會領導層
名 譽 會 長: 孫志剛 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
郭萬清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鶴齡 省政協副主席
顧問(按姓氏筆劃為序): 丁忠明 安徽省財經大學校長
陳先森 安徽省財政廳廳長
汪建國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局長
陸勤毅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院長
周建春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
趙炳雲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主任
會 長: 錢 正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
常務副會長: 遲本能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副總經理
副 會 長: 徐 明 國家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
副 會 長: 王貴生 徽商銀行副行長
副 會 長: 范成法 安徽省財政廳金融處處長
副 會 長: 楊利民 安慶市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 會 長: 錢 瀅 銅陵金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總經理
副 會 長: 周金蓮 蕪湖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副 會 長: 姚 偉 阜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主任
副 會 長: 宮為軍 合肥市創新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 會 長: 林志革 蚌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
秘 書 長: 王家斌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再擔保總部總經理
名 譽 會 長: 孫志剛 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
郭萬清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鶴齡 省政協副主席
顧問(按姓氏筆劃為序): 丁忠明 安徽省財經大學校長
陳先森 安徽省財政廳廳長
汪建國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局長
陸勤毅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院長
周建春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
趙炳雲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主任
會 長: 錢 正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
常務副會長: 遲本能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副總經理
副 會 長: 徐 明 國家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
副 會 長: 王貴生 徽商銀行副行長
副 會 長: 范成法 安徽省財政廳金融處處長
副 會 長: 楊利民 安慶市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 會 長: 錢 瀅 銅陵金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總經理
副 會 長: 周金蓮 蕪湖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副 會 長: 姚 偉 阜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主任
副 會 長: 宮為軍 合肥市創新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 會 長: 林志革 蚌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
秘 書 長: 王家斌 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再擔保總部總經理
協會章程
安徽省信用擔保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安徽省信用擔保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全稱 “Anhui Credit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AHCG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協會是由安徽省內各信用擔保機構自願發起組建的、社會相關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相互尊重,誠實守信,平等合作,共同發展;加強信息交流,反映擔保業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弘揚徽商傳統,努力實現我省信用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機關為安徽省財政廳,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本團體同時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省政府金融辦等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長江西路200號置地投資廣場1209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信息服務平台,努力開發、收集會員所需的信息資源,及時掌握國內外相關行業的發展動向;
(二)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考察活動,學習交流國內外先進經驗;
(三)組織不同專題的業務培訓,提高擔保從業人員素質;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資信評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推介服務;
(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擔保業務行為,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操守,引導同業公平有序競爭、健康持續發展;
(六)聯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為會員擔保機構提供信用升級服務;
(七)接受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開展有關服務工作;
(八)充分發揮協調服務作用,協調擔保機構與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企業的合作關係;
(九)加強擔保、再擔保合作方案設計、企業融資諮詢等工作,提供會員合作服務;
(十)有關行業發展情況統計及其它服務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申請入會的擔保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應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在所在區域或行業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和業績,具有一定影響力;
(五)申請加入協會的個人除應符合本條(一)、(二)(三)條件外,應該熱心擔保事業、有深厚的理論基礎或豐富的實踐經驗、較高的文字撰寫能力和較強的協調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會員認繳入會費用;
(四)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向協會反映、舉報與擔保機構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七)有權向協會查詢經費和業務的有關情況;
(八)有權向協會諮詢擔保及其它業務,尋求商業合作機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遵守擔保會員自律規範;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積極向協會提供擔保行業各種信息;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會所有會員在業務合作中應持優惠收費的原則;
(七)向協會披露本單位基本信息,保守協會秘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另一方兼併,被兼併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另一方可申請入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協會工作,對外代表協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委託常務副會長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委託副秘書長處理相關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申請程式
凡符合《安徽省信用擔保協會章程》規定條件,有加入本協會意願,擁護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行使會員權利,經營業務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本省擔保機構或金融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協會正式會員。
入會具體程式:
1、下載入會申請資料:點擊 /安徽省信用擔保協會會員申請表.doc
2、填寫《入會申請表》,編寫單位情況簡介;
3、通過郵寄或傳真遞交《入會申請表》、《單位情況簡介》、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以上材料須加蓋公章;
3、通過郵寄或傳真遞交《入會申請表》、《單位情況簡介》、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以上材料須加蓋公章;
4、協會審議申請:協會秘書處對入會申請材料初審後,提交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5、公布批准加入協會會員名單;
6、繳納會費;
7、會員單位從協會秘書處領取會員證牌
5、公布批准加入協會會員名單;
6、繳納會費;
7、會員單位從協會秘書處領取會員證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