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揮財政引導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意見

2011年7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56號印發《關於發揮財政引導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展、支持加強“三農”金融服務、支持創業促進就業、支持地方金融體系建設、有關要求5部分24條,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期限暫定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揮財政引導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56號
  • 印發時間:2011年7月22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1年7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發揮財政引導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揮財政引導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意見
皖政辦〔2011〕5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努力提升對中小企業、“三農”、創業就業等經濟社會薄弱環節的金融服務水平,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發揮財政引導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展
(一)已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的地區,凡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的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和擔保代償損失,同級財政給予一定的補償。
(二)對市轄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的小企業、微型企業貸款,省和同級財政按其當年季末平均增加額的2‰給予獎勵。
(三)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季末在保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加且擔保放大倍數5倍以上的,同級財政對其季末在保貸款平均餘額放大5-10倍部分,按1.5‰的比例(單戶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給予獎勵。
(四)對依法合規經營且擔保放大倍數3倍以上、年化綜合擔保費率低於2%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省和同級財政按融資擔保費收入的20%給予擔保費補貼(單戶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五)對改制成功且與保薦機構簽訂上市輔導協定的上市後備中小企業,省和同級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的補助;上市成功的,省和同級財政分別給予50萬元的獎勵。中小企業因上市而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對上市中小企業成功實施再融資的,省和同級財政分別給予50萬元的獎勵。皖北地區和大別山革命老區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業,省財政給予企業所在地政府100萬元獎勵。
(六)對成功發行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集合票據的中小企業,省和同級財政分別給予發行費用1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
二、支持加強“三農”金融服務
(七)繼續開展大宗農作物和重要畜禽產品保險試點,逐步擴大試點品種和範圍,提高農業保險覆蓋面,分散和化解農業生產風險。
(八)新設的縣域涉農融資性擔保公司1年內擔保放大倍數1倍以上、農業項目擔保額占比50%以上的,省和同級財政給予其實收貨幣資本的1%、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九)對新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省和同級財政給予其實收貨幣資本的1%、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縣域增設分支機構。對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新設的分支行,省財政按每個30萬元予以補助。
(十一)皖北3市7縣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稅減免政策延長到2012年。支持農村信用社改組改制,做大做強;對成功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的,省財政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二)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季度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縣(市)財政分別按1%、0.5%、0.5%給予獎勵。實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中央財政按其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獎勵。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新增貸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同級財政給予獎勵。
(十三)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農業保險保單質押貸款,省和同級財政按其當年季末農業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平均餘額的5‰給予獎勵。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農業保險保單質押擔保業務,按其當年季末農業保險保單質押擔保貸款平均餘額的5‰給予獎勵。
(十四)對年度考核合格的縣域小額貸款公司,同級財政按其實際繳庫營業稅的40%返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所得稅前扣除,分別比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相關政策執行。對考核合格、服務“三農”、貸款利率不高於基準利率2倍的縣域小額貸款公司,同級財政按其涉農貸款、工業企業貸款季末平均餘額的2‰給予獎勵。
三、支持創業促進就業
(十五)對從事微利項目的個人或者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其借入的小額擔保貸款,認真落實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貼息的政策。
(十六)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中央和同級財政分別按照基準貸款利率的25%給予財政貼息。
(十七)鼓勵和支持地方政府擴大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規模,加強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監管,用好用足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擔保基金擔保的小額擔保貸款且免收擔保費的,由同級財政按照2%年化費率給予經辦擔保機構補助。
(十八)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中小企業、“三農”和個人創業的金融創新產品。省政府適時組織開展金融創新產品評獎活動,對獲獎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四、支持地方金融體系建設
(十九)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對在我省設立總部性或者區域總部性金融機構的,省財政結合其註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註冊資本超過10億元的,補助500萬元;註冊資本5-10億元的(不含5億元),補助300萬元;註冊資本1-5億元的,補助200萬元。省級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亳州、阜陽、宿州等皖北3市新設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的,省財政給予每個新設機構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二十)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增加行業資本實力,促進市場競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省擔保集團以資本為紐帶,採取參股、控股等方式,加快推進全省特別是皖北地區擔保體系建設。
五、有關要求
(二十一)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穩步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加強協作、密切配合。
(二十二)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要會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儘快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二十三)各金融機構要積極回響,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和措施,進一步拓展業務範圍,調整業務結構,創新產品服務,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二十四)本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期限暫定2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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