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8年12月31日
- 性質:慈善組織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3340000683641922E
- 登記管理機關 :安徽省民政廳
歷史沿革,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黨 建,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七章 章程修改,第八章 附 則,
歷史沿革
2008年12月31日,成立。
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會章程
(2020年6月11日三屆一次理事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慈善組織,主要活動範圍在 安徽省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通過爭取省內外乃至國內外關心人口健康事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支持與捐助,資助和興辦有關人口健康的項目和活動,扶持救助計畫生育困難家庭,促進人口健康公益事業發展 。
第四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接受公益捐助並開展相關的募捐活動 ;
( 二) 救助貧困母親、困境兒童、幫助改善生活、發展生產和教育培養;
(三) 救助計畫生育特殊家庭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計畫生育家庭和基層衛生計生工作人員;
(四) 落實全面兩孩政策、健康養老等公益項目;
(五) 開展與人口健康相關的救助、扶貧、宣傳促進、交流與合作;
(六) 資助人口健康方面的研究、組織開展相關的調研、諮詢與培訓等活動;
第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守《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並遵守《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400 萬元,來源於省級財政資助。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 ,業務主管單位是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合肥市蜀山區長江西路239號原省衛生計生委辦公樓5樓。
第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章 黨 建
第十一條 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積極配合基金會黨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基金會組織和活動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應當緊緊圍繞黨章賦予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團結凝聚民眾,保證基金會正確政治方向,促進基金會健康有序發展。基金會應當建立並落實黨組織參與基金會重大問題決策制度。
第十三條 支持配合黨組織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金會的誠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主導作用。基金會黨員要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具備組建黨組織條件的,本著應建盡建的原則,應同步(指基金會設立時)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可通過先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基層黨組織。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中黨員人數達3名(含3名)以上的,按規定成立不同層級(黨支部或黨總支、黨委)的基層黨組織。支持黨員基金會負責人擔任基金會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等黨內職務。注重黨員發展工作,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
第十六條 積極為黨組織在本基金會內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經費和人員支持。按照有場所、有設施、有標誌、有黨旗、有書報、有制度的“六有”標準,加強基金會黨組織活動場所規範化建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由5至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五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三)熱心人口健康事業;
(四)在人口健康領域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五) 有能力參與和推動人口健康事業發展,對人口健康事業有突出貢獻;
(六)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七)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八)擁護本基金會宗旨的公民。
第十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會成員中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組織的不超過三分之一;
(五)理事會成員中非內地居民不超過三分之一;
(六)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如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二)表決權 ;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
(四)參與本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
理事會履行如下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
(二)執行決議的任務 ;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
(四)維護本基金會聲譽的義務 ;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它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3名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業務主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理事、監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三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五)擬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
(三)擬定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交由理事會決定;
(七)章程或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二)政府財政支持 ;
(三)組織募捐的收入 ;
(四)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與資助;(五)投資收益;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本基金會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本基金會應當做好相關紀錄。
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定的,本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書面捐贈協定包括捐贈人和本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定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採取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募捐的,應當在本省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本省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備案,提交募捐方案、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複印件、確有必要在當地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情況說明。
本基金會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以本基金會名義開通的入口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本基金會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定,使用本基金會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全部收入應當納入本基金會的賬戶,由本基金會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會為急難救助設立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監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資助,按照捐贈方案的規定合理使用捐贈財產。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開展募捐活動,不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本基金會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等特定對象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會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
(三)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會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本基金會應當加強對募捐財產的管理,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召開理事會進行審議,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基金會財產 ;
(二)按捐贈者意願開展有關人口健康事業的活動。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作為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用於捐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本基金會在全省或地級市範圍內開展的募捐活動 ;
(二)一次性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
(三)理事會認為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捐贈協定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上述標準。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一次性超過1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本基金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與本基金會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用於資助人口健康扶貧濟困項目和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章程未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 10 月 30 日第 二 屆第 七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